2006-01-13 16:57:57a885yoyo

公司積欠勞保費,被保險人該怎麼辦?

一、依照勞保條例第19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 保險給付。同條例第17條第三規定,投保單位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未繳清前,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應繳部分之保險費 已繳納於投保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依前述規定,被保險人須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事故,始得請領符合規定之保險給付,唯投保單位如仍有欠繳保險費之情事者,可檢具自欠費之日起至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老年給付為退職日)止,個人已扣繳保費之薪資證明,經本局查證屬實後,即得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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