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0 11:37:06a885yoyo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否繼續參加勞保?(1)

受僱三十人以上公司,工作已有三年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剛生產完考慮自己帶小孩,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否繼續參加勞保?

勞保被保險人如因育嬰經雇主核准留職停薪,可依本法之相關規定申請繼續參加勞保。詳
細內容說明如下:
一、申請資格
1.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僱用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機構及附屬單位之
人數)。
2.任職滿一年。
3.受撫育子女未滿三歲。

二、申報繼續加保手續
1.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
薪當時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勞保局登錄。
2.申請書須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及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三、繼續加保效力
1.被保險人繼續加保效力自留職停薪之起始當日起算,至留職停薪之訖日為止。每
次申請繼續加保期間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2.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合計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
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
年為限。
3.被保險人僅得繼續參加勞保普通事故保險,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

四、保險費繳納
1.繼續加保期間之保險費率按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6.5﹪計算(外國籍員工不適
用失業給付,保險費率為5.5﹪),保險費分擔比例,仍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
之二十,政府補助百分之十。其餘百分之七十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則
依本法之規定,免予繳納。
2.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三年
繳納,請於上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
選遞延繳納保費,以便正確寄發保險費繳款單。
3.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費,勞保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開具保險費繳款
單,按戶籍地址寄發被保險人,請依限繳納。
4.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費,勞保局將按月寄發保險費繳款單予投保單
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應自行負擔之保費,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
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續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