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2 15:06:55a885yoyo

試用期間三個月內資遣員工須預先告知?是否須支付資遣費?

有關試用期間勞工之權益?按內政部七十四年四月八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二九六六五四號函釋:「試用期間勞工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及有關勞工法令辦理。」因此,試用期間勞工與一般勞工一樣受到各項勞工法令之保障。故資遣試用期間之勞工時,其預告期間及是否支付資遣費,皆必須依照勞基法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至於資遣工作年資未滿三個月之勞工是否須預告,按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條文中並未規定工作年資三個月以下之預告期間,因此,資遣工作年資三個月以下之勞工可不須預告;當然,公司亦可優於勞基法之規定予以七天預告期,讓勞工有找其他工作的緩衝時間。  

而資遣費之計算方式則依照勞基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