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12 15:00:39a885yoyo

雇主可否在當月終結時才告知員工當月薪資減半,且待數月後看公司

當然不行。

因為工資已於進公司前,勞資雙方面談時即已議定,所以雇主此時恐已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五款或第六款。第五款規定「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者。」但雇主只是宣佈尚未執行,所以可能尚未完全構成。第六款則是只要「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即已成立,勞工可依此條款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可同時依勞基法第二十七條請雇主按期給付工資者,否則可至當地勞工局申訴限期令其給付。甚而開除雇主並依勞基法第十七條請求資遣費。

第十七條 (資遣費用,給付標準)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