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6 18:02:34Golive is I

國際公法筆記第三章

第三章 國際法和國內法之關係
壹、概說
一、國內法在國際法的地位:
(一)國際法對所有國家的拘束力
→應確定
(二)國際義務是課加於國家,而非課加於國家的某個機構或政府中的個別成員
(三)在某種程度內,國家應對其任何機關或官員的行為負責
(四)國家不得援引國內法來作為不遵守國際法之藉口
(五)二者法律效力一致
(六)國際法庭適用國際法時
→應同國內法院一樣解釋
→除非明顯錯誤
(七)國內法院誤用國際法
→國際性法院無權廢棄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理論
(一)一元論
1.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同一法律結構的部分
2.國際法位階高於憲法
→不受其拘束
(二)二元論
1.二者不同體系,國際法非國內法之一部份
2.國際法被採納為國內法後方可適用
(三)當前國家實踐的重點
1.國家在國內法律制度下如何適用國際法?
2.國際法與國內法衝突時如何處理?
三、國際法在國內法上地位之理論
(一)變質論
1.國際法規則除非經過國內特別採納或將其編入,否則不能直接或依其本身效力被國內採用
2.條約亦須變質,才能成為國內法
(二)授權論
1.國際法授權各國憲法自行規定如何適用
2.採納程序只是締約的繼續並無變質
3.為通說
貳、國際法在某些國內法的效力
一、美國
(一)國際慣例:
1.為美國法律之一部份,法院可適用
2.實例:1900年哈瓦那與羅拉號判決
3.若國會通過之法律名是與既存國際慣例抵觸,法院應適用法律
(二)條約:
1.原則:
(1)憲法Art6、§2:與聯邦法律具同等效力
→刑法或州憲與其抵觸無效
(2)憲法指的是自動履行條約,定義:
a.條約中的條款明示或依其性質不必再經國內立法
b.斷定標準:依當事國的意圖與有關情況決定
※(美國)國內法互相抵觸:後法優於先法
(我國)國內法互相抵觸時: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後法優於先法
c.實際上,條約或條款是否能自動履行常受爭議
2.富士控加州案:
(1)爭點:外國人是否能擁有土地所有權
(2)相關條約:聯合國憲章§55、§56
→非自動履行條款
(3)非自動履行條款,應經立法補充
3.行政協定:不需國會批准
(1)國會授權或國會事後批准者,其與條約效力一致
(2)其他:
a.可推翻州法
b.是否可推翻以前聯邦法或條約
→未定
二、英國:(條約=國內法)
三、德國:(條約優於法律)
四、法國:(條約優於法律)
五、日本:未明定,但可能同法、德
參、國際法在我國國內法之地位
一、前言:分幾種情況討論
(一)國際法規制訂成為國內法
(二)國際慣例
(三)條約及國際協定
(四)國際組織決議
(五)與無邦交國家間的既存條約及協定
(六)與無邦交國家的官方與準官方協定
二、國際法規制訂為國內法
(一)有國內法效力
(二)情形:
1.直接制訂→ex.國籍法
2.隨國際規則修改而修改
3.國內法授權
→ex.90年修訂之民用航空法§121
→授權採用相關國際規則
三、國際慣例在我國國內法之效力:
(一)前提:
1.法律中提到適用
(1)提到國際法或國際公法,則含條約與國際慣例
(2)提到條約或國際法,則含國際慣例
2.明文規定可適用,則可適用,法無明文規定,可適用乎?

(二)實例:
1.民16年李查愛夫兄弟案
2.民54年王明耀、宋振武案
3.民79年國泰航空班機案
(三)慣例抵觸問題:

蒼蠅水 2020-01-10 07:25:09

很讚的分享~~~


http://www.yyj.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