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12-26 01:08:22Golive is I

刑法分則筆記1

◎甲持開山刀強迫乙(去)強迫丙罰站,否則砍殺二人。乙為保住二人性命,不顧丙的反抗,強迫丙罰站。 請問本案如何論處?
一、乙強迫丙罰站的行為部分:1.依刑法§304Ⅰ的規定,非法基於強制行事故意,以強暴、脅迫至被害人不能抗拒,而使其行特定之事者,犯非法強制行事罪。
2.本案,雖然乙基於強制行事故意,以強暴或脅迫至被害人丙不能抗拒,而使丙行罰站之事,但是§304Ⅰ的構成要件規定中包括構成要件要素化違法要素「非法」,
該違法要素因乙的強迫行為具有雙重的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事由而不滿足,
因為:
(1)依刑法§24Ⅰ的規定與法益權衡理論,行為人出於為自己或為第三人避難的意思,為拯救現在陷入緊急危險之法益,在別無他法的不得已情況下,以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攻擊並非不法引起該法益陷入危險之人的法益,嘗試保全該陷入危險之較高法益,符合法益權衡原則,成立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難,阻卻該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違法性。
(2)本案,行為人乙出於為自己且為第三人丙避難的意思,為拯救現在因甲持開山刀威脅砍殺而陷入緊急危險之自己的和丙的生命法益,在別無他法的不得已情況下,強迫丙罰站,以狹義強制行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攻擊並非不法引起該二個生命法益陷入危險之丙的自由法益,嘗試保全該陷入危險之較高二個生命法益,符合法益權衡原則。
(3)故乙的狹義強制行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不僅成立阻卻違法的為自己緊急避難,且成立阻卻違法的為第三人緊急避難,而不具違法性。
3.故乙的強迫行為不具§304Ⅰ的非法強制行事構成要件該當性,所以乙不犯罪。
二、甲的行為部分:
(一)甲強迫丙的行為部分:(甲為間接正犯)
1.依學理,基於操縱工具人故意和構成要件故意,以他人為工具人,操縱工具人進行非犯罪的行為,而為自己實現客觀構成要件者,為以利用工具人實現構成要件的間接正犯。依其本人與工具人共同實現之構成要件成立犯罪。
2.本案,甲基於操縱工具人故意和強制行事構成要件故意,以乙為工具人,以持開山刀威脅砍殺乙丙二人,操縱乙進行非犯罪的緊急避難行為,而為自己實現非法強制行事構成要件的客觀部分,為以利用工具人乙實現非法強制行事構成要件的間接正犯。
3.故甲依其本人和工具人乙共同實現的非法強制行事構成要件,犯非法強制行事罪。
(二)甲強迫乙的行為部分:(甲為直接正犯)
1.依刑法§304Ⅰ的規定,非法基於強制行事故意,以強暴、脅迫至被害人不能抗拒,而使其行特定之事者,犯非法強制行事罪。
2.本案,甲非法基於強制行事故意,以持開山刀威脅砍殺,至被害人乙不能抗拒,
而使乙行強迫丙罰站之事。
3.故甲犯非法強制行事罪。
三、關於甲所犯二個非法強制行事罪的罪名問題:
1.依刑法§55前段的規定,以一個事實行為,啟動一個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實現數個可罰構成要件,而犯「共用」該事實因果關係而具想像競合關係的數罪,以一罪論,從重成立一罪名,依此罪名處罰之。
2.本案,甲以一個持開山刀威脅砍殺的事實行為,啟動一個事實因果關係,同時分別以直接正犯與間接正犯的身份,實現可罰的非法強制行事構成要件二次,而犯「共用」該事實因果關係而具想像競合關係的二個非法強制行事罪,以一罪論。
3.故甲任擇其一成立一個非法強制行事罪名,依此罪名處罰之。
四、結論:
乙不犯罪;甲犯二個非法強制行事罪,但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55前段的規定,只成立一個非法強制行事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