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23 20:30:49~ㄚ陽~

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移民署訊
內政部部務會報於4月23日討論通過「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法主要研修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及停留期間、探病或奔喪之親等、增加以探親事由來臺之親屬亦適用延期照料、縮短大陸配偶逾期停留管制期間、核發入出境許可證及取消入境代保管之大陸證照等社會交流;另增列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接受醫療服務常態化等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親之親等,由現行一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二親等內血親及放寬大陸地區人民其子女為依 親居留階段或經許可來臺團聚,懷孕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均得來臺探親。
二、 大陸地區人民探親停留期間由現行不得逾一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一個月,每年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放寬為停留期間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辦理延期,每年來臺不得逾三次,共計六個月。
三、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探病或奔喪之親等,由現行二親等內血親放寬為在臺灣地區三親等內血親。
四、 開放大陸地區人民患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家屬及醫護人員亦得陪同來臺照料。
五、 放寬大陸地區人民,與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結婚,因逾期停留,其在臺灣地區未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者,其不予許可期間減為二分之一;其育有已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或離婚仍行使、負擔對於該子女之權利義務者,不予管制。
六、 配合兩岸包機直航,放寬為大陸人士來臺全面直接核發入出境許可證。惟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初次來臺或經核需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須經由指定之機場、港口入境。
七、 配合兩岸政策開放、擴大交流往來,取消入境時由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代保管大陸證照之規定。



       陸客觀光落地簽 臺、澎地區尚未開放
為促進兩岸交流及發展離島觀光,政府自97年9月30日放寬大陸地區人民持憑大陸地區核發有效旅行證照,以旅行事由入境金門、馬祖(即小三通),得於抵達金門水頭港及馬祖福澳港時,申請發給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即落地簽),可經金門、馬祖轉赴澎湖旅行,停留金門或馬祖期間,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6日,轉赴澎湖亦同。
移民署表示,目前政府開放陸客金、馬落地簽,僅限於金、馬、澎三地旅遊,且停留效期只有6日,不可轉赴臺灣本島旅遊。另陸客申請來臺觀光,須事先向該署所屬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或花蓮縣4服務站申請,經發給入出境許可證後,始得搭機(船)來臺,無法於抵達我國機場或港口時辦落地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