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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報與不報的風險

海外所得報與不報的風險
  • 2011-04-21 01:19
  • 工商時報
  • 王信人

 台商、華僑如果在99年度有買賣不動產、買賣海外有價證券,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到底要不要申報?如果今年有申報,在國稅局有資料,以後年度可能都要申報,繳20%的最低稅負。個人要評估各種風險與利益,再做決定。

 海外所得的項目,與台灣境內所得相同,分為10大類,可以減除成本費用,如果成本費用無法舉證,可按財政部核定的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核計所得額。

 例如,財政部將農林漁牧的成本費用訂為100%,假設台商個人在泰國養蝦,或在大陸種植水果,因為成本費用100%,所得為零,就免申報。

 但有一些海外所得較容易被國稅局查獲,如果不申報,風險不小。資誠會計師郭宗銘表示,財政部在96年7月要求中央銀行建立個人海外所得資料庫。國稅局可能稽查海外所得的管道包括:中央銀行結匯資料;透過國內銀行券商投資海外有價證券;外國公開資訊;國稅局過去稽查記錄;經濟部投審會核備對外投資的資料等。

 國稅局對某些海外所得較不易掌握,如存在海外銀行的利息所得、出租房子的租賃所得、買賣不動產的財交所得、個人直接透過境外金融機構投資的財交所得等。

 郭宗銘表示,個人不能只看今年度的繳稅,要思考海外資金未來可能的去路的問題,將來要不要把海外資金匯回台灣;如果未來會把海外資金匯回台灣投資,萬一被國稅局調查,追問為何以前都不申報海外所得,個人必須能舉證證明,這些錢都是在98年底法律生效以前所賺的所得,否則就會補稅加處罰2-3倍罰鍰,核課期7年,風險不小。

 且國稅局雖然目前無法全部的海外所得資料,但未來可提升跨海外所得的查稅技術,例如透過與他國簽定租稅協定、課稅資料交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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