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審判制度
法院之審判制度
一、獨任制與合議制
法院之審級,屬於法院外部組織問題;法院之制度,屬於內部組織問題。法院之內部組織,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兩種,以法官一人組織審判機關者為獨任制,以法官三人或五人組織審判機關者為合議制。
本法第3條第1項規定,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是地方法院之審判,以獨任為原則,遇有重大案件,則例外地採三人合議之辦法,是即所謂折衷制。惟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則刑事訴訟第一審審判又以合議為原則,獨任為例外。
同法條第2項規定,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是高等法院審判案件,無論第一審或第二審,皆須行三人之合議。不過言詞辯論前或其外之準備程序,以及調查程序,法院可使法官一人為之。
同法條第3項規定,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獨任制與合議制之優點分述如下:
1、獨任制之優點
(1)責任專一,不致互相推諉。
(2)審理敏速,易收案件早結之效。
(3)開支減少,節省國家經費之負擔。
2、合議制之優點
(1)集思廣益審慎周詳,易得適當之裁判。
(2)互相監視,減少徇私枉法之弊。
輕微案件或屬於初審者,因利在速結──獨任制。
重大案件或屬高等法院審者,為慎重起見──合議制。
二、法庭之公開
法院開庭審理訴訟案件,所採用之方式有二,一為公開審理主義,一為秘密審理主義。
所謂公開審理主義,即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當事人以外之任何人均得以蒞庭旁聽之主義,法院公開即指此而言。
所謂秘密審理主義,即法院開庭審判案件時,不許與訴訟無關者與聞之主義。
本法第86條規定,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是亦採公開審理主義。
1、法庭公開之例外
法庭公開,乃為審判案件之原則,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時,法院得不予公開。
對於少年刑事案件,為保護少年之名譽,以不公開為原則,但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
2、停止公開的程序
(1)法庭停止公開,須經法院之決定(第86條但書)
(2)決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3)將不公開之意旨及不公開之理由記載於筆錄,以資證明。
違背公開之規定者,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