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7 18:08:19社區管理中心

巴黎樂章寵物管理辦法

巴黎樂章寵物管理辦法

壹、依據

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二、依95年02月11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之『住戶規約』。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政府其他法令之規定。

貳、本文

第一條:為維護本社區之環境清潔、安寧提升居住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規定時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住戶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縣主管機關處理。

第三條:住戶在不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法」下得飼養不具攻擊性之溫馴動物為寵物。

第四條:寵物飼養初始,飼主應主動攜至管理中心登錄列管,並提出防疫證明。

第五條:飼主應確實負起管理、清潔所飼養寵物之完成責任,不得妨礙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第六條:寵物進出本社區公共區域時飼主應確實予以圈管〈或抱住〉,以維護其他住戶及公共設施之安全。

第七條:寵物所產生之污染物〈惡臭排泄物分泌物等〉,飼主應立即清理,以維公共衛生。

第八條:寵物製造之噪音已妨礙鄰居安寧時,飼主應立即將其帶離本社區。

第九條:住戶及管理服務人員均負有維護本社區安全、安寧及衛生之責任,寵物飼養者未遵守規定,住戶均有權予以善意之規勸。若飼主未能立即改善或態度惡劣,則通報管理中心處理。

第十條:社區內若發現未登錄且無人看管之動物留置時,環保或管理人員應立即驅離。

第十一條:管理中心接到違規舉報應立即派人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再次勸導立即改善者,登記其違規事實備查。
二、經第三次勸導仍不改善者,將其違規事實張貼其居住區棟梯箱及公佈欄
公告。
三、連續累犯達三次以上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呈報
地方主管機關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十二條:凡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開具規勸公告單,均須有主任委員核章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或因事實需要得由管理委員會議適時修增公佈。

附記:本辦法於95年04月22日下午03:10第一屆第四次管委會議決:自05月01日起宣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