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31 14:27:45social

緊急救援保護沒有系統

這是什麼濫答案....

金門縣的通報熱線總是不通,不信大家一起撥撥看,看誰打ㄉ通,打通有賞...

叫社工來立即處理,只有1/4會來,叫ㄉ來要看運氣

緊急庇護...在金門,兒保案從來沒有成功過,幸好婦女還有庇護過

兒保安置,應該是這樣ㄉ
當社工員發動緊急安置時,首先要先和法院報告,社工員就會有行政權可以安置孩子72小時,之後72小時內要正式給法庭報告書申請延長安置三ㄍ月,三ㄍ月到了可以再寫一次法院報告書申請一次延長三ㄍ月,也就是社工員有六個月零三天可以安置孩子,在這期間要做很多事,如家庭重建工作或者剝奪親權....(這是兒福法第16條第17條和35條規定ㄉ)

下述所說的由祖母同意放在大同之家..,是指所謂的委託安置,那是要法定監護人提出委託同意書才可以申請委託安置的,而父母已經離婚,法定監護人是爸爸,祖母無權同意委託ㄉ,況且有讓他寫委託書ㄇ,我懷疑
整ㄍ安置過程,到目前全是違法ㄉ,要我是打孩子ㄉ人,現在我就可以把孩子帶走,社會局,你可是說都不敢說一聲ㄉ,因為你做錯ㄌ

另外,當社政社工員在醫師尚未診斷鑑定前不得妄自下醫療評估字眼,如有酒癮,病識感不佳...,這構成譭謗,而該父親曾於上次鑑定時已評估並無心神喪失,所以社政社工員可能會混淆法官ㄉ判決,誠屬不當...
而下文所謂縣立醫院強制戒送就醫...,我怎不知此事,明明是我自己去勸病人來就醫ㄉ,依據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強制送醫需經兩名精神專科醫師簽名並由警察ㄉ戒護下,才是強制就醫,而就憑依ㄍ社工員和一名護理人員我們去勸,那叫勸病人住院..

大同之家,去實際送安置個案看看,我沒見過她們有全力配合,甚至去年有傳出過機構虐待...,

她們騙ㄉ了兒童局,但是騙ㄉ過自己良心ㄇ,我們拭目以待ㄅ

處理情形 :
[20020826017]社工員您好:
您對金門地區弱勢族群保護服務現況的關注與呼籲,令人感佩與欣慰,我們的社會真的需要更多像您這般仗義直言且有服務使命感的工作者。
誠如您信上所強調的,兒童保護通報救援體系是不分地區,各地方政府應該對受虐兒童提供即時且妥適的保護服務。兒保個案通報及處遇情形,金門縣政府的作法如下:
一、設置通報專線:113婦幼保護專線或兒保專線373000(日間);0937392961(夜間),由社工員(二名)及臨時助理人員(二名)共四名24小時輪值,每月每人輪值一週。
二、救援處遇:遇有需緊急庇護之個案,則安排送到警光山莊或縣立大同之家緊急安置;並視個案需要提供後續輔導。

針對您信上提出91年8月24日急診之兒保個案,金門縣政府社會局表示:
當天由臨時助理人員翁小姐輪值,並至縣立醫院陪同處理個案。有關兒童安置部分,據渠表示係因案祖母傾向希望安置到其女兒(案主姑媽)家暫住(離案家約十分鐘車程,案主姑丈係金門縣政府社會局員工,可暫時提供庇護),社工員並徵求案祖母的同意,已於91年8月27日將兩名案主安置大同之家育幼所,後續將評估案父就醫情形,安排返家或送寄養家庭或繼續安置於機構。
案父母已於89年11月26日離婚,由於案父為精神病患且有酒癮,病識感不佳,不按時服藥,有嚴重暴力傾向,目前正由縣立醫院協同案祖母將案父強制戒送精神科急性病房住院治療。
至於縣立大同之家育幼所,預定收容床位為六十床,編列預算床位為三十五床,其中四個床位為緊急庇護床位,供緊急安置兒保個案。該所表示對兒保個案之緊急安置全力配合。
由上述兒保案件,您觀察到救援處遇上的不夠完善之處(包括通報專線的暢通;兒保工作者的專業訓練;緊急安置處所等),本部兒童局已電話並函請金門縣政府確實檢討改進。
至於社工人力不足,是整個社會福利推動上的困境,除了積極爭取員額編制,輔導地方政府加強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也是可行的方法。
感謝您的來信,期待在金門服務的您,繼續關注弱勢族群的福利狀況,並在您專業上盡可能的提供協助,讓我們共同為提昇福利服務品質而努力。

來信摘要 : 金門的緊急救援保護沒有系統
來信內容 :
我是金門的社工員,看到這裡的福利服務,實在感到憂心,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晚上八點,急診call我說小孩子被爸爸打算不算家暴案,到院之後,問小朋友及阿嬤怎麼回事,說是因為爸爸有躁鬱症,病情不穩,所以打他們,看到兩個小孩臀部大腿及手肘多處瘀腫,趕緊通知社會局希望前來協助處理,但是社會局的通報電話總是轉語音信箱,幸好金門很小,輾轉知道社會局兒童福利的社工員家中電話,請他出來處理,怎知來的不是社工員,而是負責輔佐業務的臨時助理,助理來了解後也很無奈,因為無權協助安置孩子,我請警察一方面至案家勸導爸爸來院住院治療,一方面請社會局出面協調緊急安置處所,警察到案家勸導了一個多小時,但仍無法請其前往醫院治療,而社會局亦是不動如山,到最後還是讓阿嬤和孩子暫時去案家隔壁的親友家暫住,但是孩子的安危仍是無法保障的,整個救援系統無法發揮功能,只能讓生命受威脅的老小擔心受怕
去年六月一個九十七歲阿嬤被家人棄養,來醫院達七次,我call社工員偕同處理安置,一說金門沒有老人保護工作沒有安置機構,金門的大同之家,被列內政部緊急安置機構的資源網絡,但從未允諾緊急安置個案,也就是說金門無處緊急安置遭遇危難的處所,據說大同之家佔床率不到一半,那空床要幹麻...
遇到未成年少女受到性侵害,社會局社工員亦無法協同製作筆錄而由我陪同在警局協助,不是我不能做,只是工作執掌的問題,他們被賦予法定保障居民安危的最後安全網,卻總是讓居民成為孤立無援的漏網之魚,對於人身安全保障而言,我不知到受到暴力威脅或疏忽的居民們還要委屈多久,
沒錯,金門地小人稀,社工員的確人力不足,但是關於人身安全保障,卻是第一要被考量的議題,依照兒童福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不是說要知獲後立即處理給予立即性協助及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嗎
但是違反第35條規定時卻全無罰責,試問如遇枉顧兒童安危之地方政府機關,應如何協助輔導而能正視受到危難的弱勢居民權益,
或許吧,天高皇帝遠,金門的居民生命比較賤,不配享有福利法規的保障...
寫這封信我知道會牽連很大,但是憑我一己之力,實在無力處理金門結構性的福利體系,希冀不是懲處誰,而是請諸公想想辦法,幫幫金門縣社會局一個忙,多為居作多一些事,不要讓老老小小總是走投無路.無依無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