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9 18:42:09秘密阿姨(林仲秋)

勞工應有的保障權利被資方使用惡勢力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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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DE EXCLUSIVELY FOR -●_●-SUNNY BOY~林仲秋
★™ & copy 2003 -●_●-SUNNY BOY~林仲秋 的工作室
★PHOTO BY -●_●-SUNNY BOY~林仲秋
★PHOTO AT TW 新竹馬偕紀念醫院 9F 綜合科及隔離病房
★主角:林仲秋=林媽媽(實習指導老師)與林媽媽的小孩們(SN)(實習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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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應有的保障權利被資方雇主使用惡勢力剝削 ))))))


●●●●●資方雇主的常見算盤●●●●●
1.資方雇主蓄意逃避義務保護勞工安全問題
2.資方雇主蓄意剝削勞工保障權利
3.資方雇主挑戰於勞基法公權利
4.資方雇主無視於勞基法公權利


● -●_●-SUNNY BOY~林仲秋於84年10月1日-91年11月15日
( 共 7 年 1 個月又 15 天 )
於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台中院區急診室及大里院區急診室
擔任急診室護士職務(ER NURSE)(Full-Time)(AAD)(被迫自動離職)

● -●_●-SUNNY BOY~林仲秋(AAD) (被迫自動離職) 原因 :
勞工職災:
HIVD of L4-5 and Left sciatica
(第四.五腰椎間盤突出壓迫神經併左側坐骨神經痛)
HIVD 是 護理人員的工作屬性最常發生的職業傷害之一
尤其是急診室及加護病房的護理人員

●資方雇主”醫院”蓄意逃避義務保護勞工安全問題.蓄意剝削勞工保障權利.挑戰及無視於勞基法公權利

●未離職前.資方雇主”醫院”多年來仍堅持不願主動幫勞工我向台中縣勞工局申請勞工職災通報動作

●資方雇主”醫院”不通報勞工職災也就算了.更惡劣還有呢.就是把勞工我調任於更會讓我加重及加速惡化病情的單位.台中院區急診室轉調大里院區急診室.病患每日總人數.台中院區:20-30人/天.大里院區:200-300人/天

●無奈.無助.無力的我到了大里院區急診室仍繼續工作.直到工作中的我HIVD更嚴重導致左腿無知覺.無法走路及腰部.左腿嚴重疼痛.當下立即手術住院.手術後住院第一天.急診室護理長及虎護理部主任來到病房指責本人我因手術住院導致急診室快無法作業.恐嚇要脅本人我只能請3天病假.出院後絕對一定要馬上回到急診室工作

●本院中的好友衛生署職業病診療醫師 許仲生親耳知情院方缺德惡劣對待後.好友許仲生 醫師替我感到心疼不已.紅了眼眶.當下馬上幫了我向本院勞安室課長命令絕對一定要保護勞工.解決.決定勞工職災出院後的休養病假問題.更重要的是好友許仲生醫師在我離職前(91.11.12)主動義務幫我向衛生署職業病通報系統寄出勞工職業傷病通報表單.(91.11.20)衛生署職業病通報系統寄出職業傷病研判結果.後便開立了勞工保險傷病診斷書及職業傷病個案研判結果明細單証明

●職業病通報
http://oc.doh.gov.tw:8000

●中華民國環境職業醫學會
聯絡人:李美娟 小姐
電話:(06)234-7207
傳真:(06)275-2484
電子郵件:jane2002@seed.net.tw

●衛生署職業病通報系統
http://www.ncku.edu.tw/~coshm/chinese/2doh.htm

●成大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醫學研究中心
http://www.ncku.edu.tw/~coshm/chinese/index.htm

●手術完後.因身體狀況已無法負荷任何工作.無法繼續工作.所以自行自動選擇離職.終於達到了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資方雇主多年來的惡劣目的

●未離職前.資方雇主”醫院”仍堅持多年不願主動幫勞工我向台中縣勞工局申請勞工職災通報的動作

●故離職後勞工92年我幫自己向台北勞保局
1.檢舉:資方雇主--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
檢舉對象:院長 廖仁 . 勞安室課長 江嘉凌 . 急診室護理長 李琳琳.
2.申請勞工職災資格

●離職後一年內自行努力收集7年1個月又15天來於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工作中發生有形及無形的相關資料.後自行去向台北勞保局申請通過勞工職災之資格
( 自行爭取得到勞工我應有權利之勞工職災相關補助津貼 )

●95年初再次申請重審勞工職災.立即通過勞工職災殘障之資格
( 自行爭取得到勞工我應有權利之勞工職災殘障相關補助津貼 )

●台北勞保局職災部門工作人員 主動 + 緊張 + 害怕 的情緒 告知 :
1.本人若要檢舉資方雇主: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的事
是不屬於也不關台北勞保局職責範圍之內的工作
但我們台北勞保局絕對一定會讓妳
依照程序通過勞工職災資格的認定及勞工職災殘障資格的認定
2.因為我的資方雇主: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是向台中縣勞工局投保
所以只能到台中縣勞工局依據勞基法檢舉資方雇主: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
只要通過台北勞保局認定勞工職災及勞工職災殘障補助津貼資格者
便可由台中縣勞工局依據勞基法處分資方雇主
依據勞基法加罰4-5倍處分資方雇主賠償
賠償所有由台北勞保局核定下來的勞工職災及勞工職災殘障相關補助津貼
3.而且還可以向地方法院對資方雇主提出民事案件告訴
本人勞方可以合理要求資方雇主賠償身心靈傷害的賠償金

●至於本人檢舉資方雇主:財團法人仁愛綜合醫院的部份
HOW ABOUT ME ?
NEXT STEP ........................
V + ing ..........................
( 待續 )

●●●●●資方的常見算盤●●●●●

1.資方蓄意逃避義務保護勞工安全問題
2.資方蓄意剝削勞工保障權利
3.資方挑戰於勞基法公權利
4.資方無視於勞基法公權利


-●_●- SUNNY BOY~林仲秋~SEP 29,06
正義使者:秘密 2010-12-19 15:55:0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資組)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一、 下列事業單位函報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案,業經登錄。
二、 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係事業單位依其作業性質及需要,考量其相關設施、作業,自行審慎訂定及負責;當設施、作業等如有新增、
變更時應重新申報;涉及違反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原理、原則、法令規定及將雇主責任藉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轉嫁勞工者,應由函報之事業單位修正。

●「訴願」、「請願」及「陳情」有何不同?
(一)「訴願」: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二)「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提起請願,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例如:對政府發布的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不能提起訴願。

(三)「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陳情。

●何謂「利害關係人」?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其權利因行政處分而受到影響的人,例如:勞工保險爭議事件中對於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認定成立與否之行政處分,
被保險人之雇主之權益亦將隨之而受影響,其即為適格之利害關係人。

正義使者:秘密 2010-12-19 15:54:2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1d35566
@勞工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如玄 女士
@地址:10346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9樓
@電話服務中心:02-8590-2567
@總機 :02-8590-2866
@傳真 :02-8590-2960
@組織架構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185f190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暨附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規定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23e8ec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http://www.nlio.idv.tw/index.asp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為民服務
勞工服務中心申訴/陳情 諮詢案件登記表
http://www.nlio.idv.tw/ewf.asp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北區勞動檢查所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紹興北街31巷39號
◎電話:02-2321-3511
◎傳真:02-2391-0304
http://www.nlio.idv.tw/index.asp
◎勞工服務中心申訴/陳情 諮詢案件登記表
http://www.nlio.idv.tw/ewf.asp

●中華民國總統府
◎總統:馬英九 先生
◎地址:10048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2號
◎總機:(02)2311-3731
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