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3-14 16:17:27讀.冊.人

驚蛰閱讀:《建築的七盞明燈》

  
 
書名:《建築的七盞明燈》
 
作者:約翰‧羅斯金(John Ruskin,1819-1900)
為英國知名的藝術史家及思想家,一生著作無數,其藝評、隨筆與社會理論皆影響維多利亞時期的思潮深遠。主要的代表作《現代畫家》、《威尼斯之石》、《建築與繪畫》、《建築的七盞明燈》等書。
他帶給後世的影響極大,不僅限於他的同時代人,俄國文豪托爾斯泰說:「羅斯金是極少數真正用心思考的人之一」;法國作家普魯斯特在二十世紀初就致力於翻譯羅斯金的作品,將其引進法國;印度聖雄甘地則大量地引用他的社會理論。今天的英國仍保有以他為名的路及以他為名的大學。
 
譯者:谷意
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律研究所法學組畢業,目前為專職翻譯。譯有《茶之書》、《世界文明史 - 後篇》、《英國國會》、《人類的故事》等書。
 
內容介紹:
十九世紀初應工業革命而生的「美術與工藝運動」是建築史上邁向現代化過程裡的一股關鍵影響力量,此運動的懷舊傾向與浪漫精神,為當時尚輪廓未明的「現代性」勾勒形貌並填充內涵,而其中的精神導師及推手就是本書作者羅斯金。羅斯金認為:建築是人類繼承祖先的文化中,最珍貴的遺產之一,透過對建築的研究及觀察,便能了解人類文明的演進及歷史痕跡。
 
他在書中從不同的面向分析影響當代最具影響力的建築型式 - 歌德式建築,提出建築的七盞明燈,包括奉獻、真理、力量、美麗、生活、計憶與順服。〈獻祭之燈〉為建築重新定義,建築和建物的不同在於是否用心打造,正如將美好的祭物獻給上帝一般;〈真實之燈〉指陳建築應該要秉持著真實的方式來進行,不可用許多瞞騙方式來建設;〈力量之燈〉論述形式之操作以及傳統美學裡的崇高論,〈美感之燈〉強調自然為形式的發源與導師,〈生命之燈〉強調建築應該要有生命力,因此必須要重視經濟結構與生產系統,在凡事上要求細膩的精準;〈記憶之燈〉關注建築的歷史使命與對待歷史建築的正確態度,〈遵從之燈〉鼓勵人們從歷史式樣裡去發現建築的真理與法則。
 
從今日的眼光來看這七項議題,猶未過時,且意義豐饒。現代性之發展以工業革命為劇變的轉捩點,英國為工業革命之發韌地,為對應工業革命而起的美術與工藝運動正好站在時代遞嬗的位置,本書關於工業的反思與洞見,對建築、美術與工藝領域之現代性發展至為關鍵而影響深遠。也因此使得羅斯金其人之思想著作值得被引介與了解。
 
本書特色
建築哲學的強力指標,七盞建築本質性的靈魂
羅斯金最著名的建築美學思潮巨作
以崇高的使命與責任看待建築,且自在遊走於神學、哲學、美學與工藝技術間,令人神往。見出古典傳統與現代性風潮間,即將面臨的斷裂矛盾,念茲在茲的提醒著:信仰與美德是建築不可或缺的核心價值。這是本少見以聖潔態度尊敬地書寫建築的書,在此刻過度商品化的建築文化裡,尤其需要這樣的明燈照路。─建築師∕作家 阮慶岳
 
《建築的七盞明燈》是羅斯金的一部有關哥德式建築的傑作,享譽英美藝術界,影響後代建築及建築美學深遠,為好幾代人評判藝術價值提供了標準。該書闡述了建築的七大原則:獻祭之燈、真實之燈、力量之燈、美感之燈、生命之燈、記憶之燈和遵從之燈,美好的作品來自創作者美好的心態。同時他認為藝術作品和人類各層面的文明息息相關,為二十世紀的很多建築和設計提供了靈感。此外,羅斯金認為建築是從前人手中繼承下來的東西,並映射出前人生活的景況。這種思想對當今的建築保護有著深遠的影響。
作者及著作皆具經典地位,本書對建築系所的學生而言,是很重要的參考讀物。
 
目錄:
導言
第一章 獻祭之燈
第二章 真實之燈
第三章 力量之燈
第四章 美感之燈
第五章 生命之燈
第六章 記憶之燈
第七章 遵從之燈
附註
 
導言:
數年之前,筆者在與一位畫家(當今之日,或許唯有這位畫家的作品,可將素描所能達到的完美筆畫與色彩所能呈現的燦爛繽紛融為一體)的對談中,向他提出了一些問題。主旨都是關於有沒有什麼人人都做得到的方法,可以最輕鬆簡單,就達到他那種境界。他回答我:「找出什麼是你必須去做的事,然後就去做」。這回答既簡潔扼要,卻又道盡一切。它之道盡一切,不只是就此刻我們所談論的這項藝術分科而言,它所表達的還廣及於:在人類付出自己心力的任何領域裡,若要獲致成功,所應該依循的至理為何。我之所以會這麼說,是因為我相信:失敗,常不是由於缺乏手段資源,或者吝於付出勞力;更多時候,失敗是因為沒有清楚理解到真正該做的是什麼。也因此,當人們給自己提出的目標,不論種類為何,總之它要求的是盡善盡美,於是與此同時,一旦適度求助於理性的判斷,人們或許就會發現,以自己握有的手段資源而言,要達成這樣的目標,實在是癡心妄想──這麼一件眼高手低的事,雖然適足當成茶餘飯後的消遣對象,有時候還足堪非難;然而,讓手段與資源的考慮計算干涉我們創發構想,又或者(畢竟這並非不可能發生)甚至讓這種計算阻礙我們認識「善」與「完美」的原貌,凡此,才是更為凶險的過錯。這,才是需要更謹慎小心予以牢記的一點。因為,即便人類的理智和良心,只要我們真心地將自己交由其領導,在上帝天啟的協助之下,它們永遠都能夠指引我們辨別是非善惡;然而,無論是理智、或是良心,還者再加上情感,這些從來都不夠格替我們判定何者是辦得到,何者又是辦不到的事,因為那不是這些能力之所以被賦予人類的任務。人,既不了解自己的力量,也不了解同伴的長處;既不知道該依附同伴至何種程度才好,亦不明白從對手那裡該預期會遭遇多大的抵抗──這些問題關係到的,正是情緒如何可能扭曲人們的推論,無知又如何必然局限人們的結論;然而,一旦最後人們做出的決定,是與責任感,或者與是非對錯之心有所抵觸,對此人們就責無旁貸了。另一方面,依照距今為止我所觀察領悟到的心得,明明是聰明才智之士,還付出了相當努力,卻往往終究以失敗收尾(這種情況,在政治事務方面尤其常見)──很多這種失敗之例,雖然原因所在多有,但以犯下這種錯誤為最主要:他們去追究一些沒有確定答案的事,於是在能力之極限、機運之順逆、阻礙之強弱,與不利之有無,所交織而成的某種複雜關係下,他們追究到後來,原本那個:這件事絕對值得,也絕對應當去做的判斷,就算沒有全然遭到捨棄,也必定淪為次要的考量。一樣,完全不足為奇的是:太過冷冰冰地算計自己的能力,有些時候會讓我們太輕易就和自己的短處妥協;甚至,還會促使我們犯下這個致命錯誤:以為自己揣測出的自我極限,真的是一個合情合理的極限──換句話說,當不滿是必然的,也就不再令人心生不滿了。

一件事,對人類的政治組成與體制而言若為真,對「建築」這種特別具有政治特質的藝術來說,在我看來也一樣為真。長久以來,我一直深信,為了「建築」的發展,必須有人立下決心,投注努力,從為數眾多、混亂無序、片面而偏頗的常規與教條中(由於遵從這些常規教條,而帶來的壞處、而受到的限制,已經拖累了「建築」的發展),去蕪存菁出那些對任何時期階段、任何體例樣式的「建築」,都可以適用的正確大原則。技術性的元素與創造性的元素,若將其根本地統合起來,如同人類之統合靈魂與身體那般,它們一樣會出現在人類身上可以發現的,那種貌似平衡,但其實並不牢靠的傾向:低等的部分每每壓過高等的部分;構造上的要素則干擾到反思性要素的純粹與簡明。這種傾向與時俱增,就跟任何其他形式的唯物思想一樣;而雖然從一些算不上普遍的先例裡,尚能見到某些僅存的、還抗拒著這種傾向的法則,但它們就算沒被冠以專橫之名而遭到世人的挑戰與駁斥,也已經被輕蔑地視為過時之物了──藝術的新形式與新功用既是為了滿足當下必須的要求,很顯然地這些法則對它們便不適用。這種「必須」還會有多少?我們沒辦法推測;它們就是兀地,自現代變遷所生成的陰影處浮現,詭譎,而又急促。又,該在多大限度內滿足這些「必須」,才有辦法不致於犧牲對建築藝術來說不可或缺的特質?這也無法藉由特定的推測或觀察就加以確定。根據過往的經驗,每當新的條件、新的情境出現,或者每當新的材料得到發明,任何法則、任何原理,盡皆可在轉瞬之間遭到翻轉。而吾人過往經驗裡那些條理分明,並且始終不變的事物,或者那些由古聖先賢流傳下來,助我們評判鑑別事物的心得教訓──為了避免它們面臨一夕崩潰的危險,最合乎理智的作法,即使不是除此之外就別無他法,就是先停下動作,一下下就好,別再將那麼多心力耗在那些講究至極、吹毛求疪,不只數量眾多,還在迅速增加的花招、限制、要求上;而是如同人類任何經由努力所獲得的成果向我們建議的:應當致力去找出一些慣常恆久、普遍適用、不容破壞的正確法則;以人類之本性,而非人類之知識為基礎的法則。從而這些法則可以像人之本性那般穩固不變,而且就算人類的知識,是如何地增長,又是如何猶有不足,都不會傷害或抹滅這些法則的效力。

或許,這類法則並沒有特別針對任何一門學問與技藝存在;人類一切自主行動的範圍,理應都受這類法則所涵蓋。不過,針對人類為了追求不同的目標而從事的種種活動,這些法則確實也有所修正調整,以特定的形式與作法與之對應;唯需強調的是:適用範圍之廣泛,不當然可以認為這些法則的力量因而有所減損。本書接下來的篇幅,我便將盡力刻劃與這門最高藝術有關的獨特面向。而鑒於:只要對其的描述夠正確,這些由根本法則所變化出的面向,就必定可以幫助人們免於各種類型的錯誤,此外,只要描述得夠正確,它們也必然能成為這門藝術裡所有成功途徑的參考根源;據此,我認為稱它們為「建築的七盞明燈」並不算過分。同理,在致力於確認這七燈的焰火,其本質為何、其珍貴何在之後,拒絕再去觸及那些稀奇古怪,或是專門具體的問題──七燈的火光,太常被這類無以數計的光害給壓倒或折散了──對此,我也不認為這可以稱為疏懶。

若我著手進行那些問題的探討工作,必定會有更多的人對結果有所不滿;再說,本書能帶來的助益也有可能為此打了折扣,因為一旦如此,透過本書寫作藍圖之簡單明暸所能避免掉的錯誤,不免就會開始出現。誠然,簡則簡矣,然而本書所涉範圍之廣泛,使它無法達到任何可以稱得上是成就的境界──除非,把那些作者雖然知道這麼做不應該,但是基於完成各項應盡之事,已經完全佔據作者之力,於是乎予以放棄不加討論的子題,再額外投注時間予以完成。另外,七燈的排列以及名稱,皆是基於方便,不是根據某種規則而定;順序是恣意的,所採之命名也無關邏輯。同樣地,本書亦不誆稱:增益建築之藝的的原理,已經全部盡在這次探討成果之內;甚至也不會僭稱它已經包含其中的大多數。不過,我相信有許多相當重要的道理,可以從書中明確提出的重點裡頭得到刺激,從而一併加以發展建立。

我必須對一件比上述更嚴重的缺失,表達更為嚴肅的歉意。我方才說過,人類之勞作,不論屬於何支何門,其所具有的慣常法則,無一不與左右著其他所有種類苦勞之舉的上位法則相符相近。但是,很抱歉,事情不以此為足。只要我們將任何一組這些實際存在的法則,恰當而通透地加以歸結化約,使其更加簡明、更為可信,便可發現它們不再僅是與更高法則有所關連,或者相似類比,反倒是:那些統治著精神與道德世界的強大律則,其基本的肌理與質地,就是它們為具體之表現。人之行動,無論再怎麼無足輕重,再怎麼凡庸俗鄙,只要好好去做,便有意義居於其中──它與人之德性中最高貴的行止有所契合;求真、決斷、節制,這些被我們虔誠地視為人類這種「靈性存在」之所以值得尊敬的要件,都對雙手所為之勞動,對制度或思想架構之變動,對智慧出眾之人所採取之舉動,有著或者典型,或者衍生性的影響。

此外,根據上述之理,既然任何動作,就算不過是畫一條線、唸一個字,於事它的方法態度上,都可能顯耀出某種獨特的尊嚴──這點,我們有時會以它被「如實完成」(例如一條線畫的不偏不倚,一個字唸的字正腔圓)來表示──同理,由任何動作的動機裡頭,也可能彰現出更為崇高的尊貴性。因為,沒有如此不值、如此低下的行動,以致於當它有助於偉大的目的時,仍無法因而變為高尚;也不會目的偉大至此,以致於不需得力於微不足道的行動,反而可能是大大受其所助──這點對一切目的之中最重要者,也就是取悅上帝一事而言,更尤其是如此。喬治.赫伯特 故有此句:
「秉持此訓的僕人,
令勞務也為之神聖;
他依你之命,清理打掃,
潔淨了的,不只是房間。」
因而,當我們想要提倡或者推薦任何一種行動(或者任何據以行動之方法態度)時,當就兩個不同,但皆有其道理的論證方向做出選擇:其一,是去呈現行動的的利弊計算或者其本身既有的價值──但那通常是些小利小弊,而且永遠沒有定論;另一,則是去證明它與人類德性之更高秩序所具有的關係,以及證明它目前為止之實踐,可為身為德性之源的上帝所接受。這兩種論理方向,前者一般而言較能打動人心;後者,卻是無庸置疑更加確實的。只不過後者很容易就招致反感,好像在只具有渺小現世價值的討論中,引進如此沈重的考量,是什麼不敬之事一般。然而,我認為,沒有比這種態度更欠缺思慮的錯誤了。什麼是對神不敬?是將祂驅除出我們的思考,而不是在即使不重要的地方也追問祂的意志。祂所擁有的,是無限的權威與無窮的智慧,不會受困於微小的事物。沒有一件事物是渺小到當我們就其請求上帝指引時,會榮耀不了祂,也沒有一件事是渺小到若我們將其逕自實行時,也侮蔑不了祂;這點對上帝本身而言是如此,對上帝所賜予之天啟而言亦是如此。若欲最虔敬地借助祂的啟示,該做的就是最引以為常地去借助它:在行為時一直不去參詢神之啟示,乃是我們人類的傲慢,真正榮耀天啟的作法,是將它不分對象地適用。我曾因為發表了與上述類似的、關於天啟意義的想法,而受到一些非難。我也對自己那麼做曾傷害到他人的感覺而難過。不過我出發點除此之外無他:我祈盼祂的話語有日能夠成為任何說理的立論基礎,成為任何行動的檢視標準。對於那些話語,我們讓其躍於唇上的時候不夠、留存其於心中的位置太淺,在自己的生命裡也不夠竭誠以對。冰雪、雲煙、暴雨、狂風,皆履現著上帝之言。難道我們的行動與思想,比那些東西還要輕飄、還要狂亂,以致於竟然將祂的話語給遺忘?

我因此敢於,即使冒著必須寫下一些貌似不敬的段落的風險,也要選擇心目中較佳的論證方向,只要那些是它能夠被清楚描述的部分──而這正是我將懇請讀者特別注意的一點。不只是由於我認為那是獲致至極真理的最佳模式,主要也不是因為我認為這主題比任何其他問題更重要,而是由於在像當前這樣的時期,任何主題的探討確實都應該依此種精神為之,不然就根本沒有必要有所探究了。向著我們逼來的時代,外表看起來是多麼地肅穆,也就如何地滿是謎團;我們必須與之對抗的邪惡力量,日積夜累,猶如水之溢流。現在不是做些形而上的空談,或者饕饗藝術的時候。人間對上帝的褻瀆之聲正甚囂塵上,塵世堆積的苦難也日益深重;此時,任何一位虔誠之人若是受到感召,挺身致力於抑制或減緩如此情勢,而假如在他力行這項神聖任務時,請求各行各業、四面八方之眾(除了那些處於窮困之中,情況至為急迫而嚴重者)付出一點關心、一點時間、或者提供不過是舉手之勞的援手──要是,這請求算得上是正當,那麼,我們也就至少該義不容辭地,去深入我們將與他們共同面臨的問題,並且秉持與他們同樣的精神(那已經成為他們堅定的心性),懷抱著如下的希望──他們的熱情或成效,皆不會因為一時的退卻而消失──這讓他們得以知道:即使是那些似乎非關意識、不涉情感,或者不屑信仰之事物,它們依然除非是承認接納了屬於信仰、真實、與遵從的神聖原理,才有可能達到完美;而正是為了這些神聖的原理,這項撥亂反正的任務才會成為他們窮一生之力去完成的志業。
書摘:第一章 獻祭之燈
「建築」是這樣一種藝術:它將由人類所築起,不論用途為何的建物,處理、佈置、裝飾,讓它們映入人們眼廉時的象貌,可為心靈帶來愉悅、滿足,和力量,並且促進心靈的圓滿。
任何與此相關的研究,打從最開始,都極有必要謹慎區別「建築」與「建物」。
在英文裡,「建」,字面上的意義,就是加以強化、使之確定;至於我們對它的一般理解,就是對任何具有相當尺寸的建物,或者可供容人納物的空間,就其所擁有的一些組成部分,加以湊合調整、組合連結。於是便有教堂之興建、居家之興建、船艦之興建、車體之興建。它們的建成品有的立於地上,有的浮於水中,有的則是懸吊於鐵製彈簧的避震結構上,表面上儘管有所差異,但是就這門關於建造的,或者說「精化」的技藝──如果可以這樣稱呼它的話──本質上卻沒有不同。精通建造之藝的人,是那些分別隸屬於教會、海軍之下,或者是那些不論名字為何,總之是與他所完成的工作相應的建築(造)工人。不過,建造,不會僅憑它樹立於大地上的成品穩當堅固,就是「建築」;讓一座教堂得以建立,或者讓它有辦法輕鬆容納為了執行某些教會職務所必要的人員,所憑藉的也不是「建築」;讓車箱寬敞舒適、船隻行走迅捷的,也不是。當然,我的意思並非是說,「建築」這個詞不常,或者甚至不可以有上面那種意義,就像英文裡的確很慣用「船的建築 」這種說法。只是,在那樣的用法之下,「建築」就不是一門精妙的藝術了;總之,術語定義若是模糊與不確定,讓屬於建造工程的全部原理原則都可能伸入嚴格意義之建築領域內,從而不時產生,同時也會持續產生種種混淆──這種風險還是別去招攬的好。

職此之故,讓我們馬上給這種藝術下一個確定而不變的定義,它將廣義的建築一詞所必然指涉,並且一般而言皆會指涉的意義吸納進去,當作是運用這個定義的基本條件,在這基礎形式之上,再去強調那些令人肅然起敬,或者是帶來美感,然而除此之外,就沒有任何必要性的性質 。據此,容我這樣說:那些定出軍堤應該建至多高,或者稜堡應該座落何處的法則,不會有人稱其為「建築」的法則。但是,如果在那座稜堡的石頭飾面添上某個非必要的外觀特徵,例如立體繩紋裝飾──那,就是「建築」了。若將堞口或槍眼城垛這些東西稱為是「建築上的」特徵,然而一旦它們的構成元件,不過是由居高臨下的主體建物撐起面臨前線的走廊,然後用間隔出現的孔隙向下發動攻擊的話,依據與上述類似的道理,這種稱呼方式就不甚合理。不過,如果在這些高聳的主體建物根處,刻出層層環繞的紋路,而那當然是沒有用處的;或者如果把垛的頂面做成拱形,甚至是三葉形,當然那也是沒有用處的──但那,就是「建築」。這分野或許不總是能夠輕易地清楚得見。因為,很少有建物不擁有些許「建築」的因子,讓它們可以聲稱或者假扮自己就是「建築」;反之,任何「建築」都不免需要以建物為基礎,而所有好「建築」所奠基於上者,也全都是好的建物;不過,即便如此,保持觀念上的清楚區別,並且透澈地理解到:「建築」只關注建物在日常用途之外,更高、更超越的那些特徵──這一點,則是非常必要,也容易至極的事。是的,我是說「日常」用途;因為,若是一棟為了榮耀上帝,或者緬懷偉人而設立的建物,它這用途,無疑可與自身那些具有建築意義的裝飾工程相容;但這用途卻必然不會使它非去滿足某些實際需求不可,以致於限制了它在整體或是細節上的設計。
 

承上所述,嚴格意義的建築,依其本然之性質,可以分編到下列五種項目之下:
信仰:包括所有為了服侍、禮拜或榮耀上帝而興建的建物。
記念:無論是墓地、墓碑,或是專門緬懷某人的碑、塔、樓、館等,皆包括在內。
公共:目的在供眾人共同事務之用,或者順應公眾之意願,而由國家、民族、社群、或團體,所興築的任何建物。
軍事:所有私有或公有的防禦建築。
家用:任何階層及任何種類的住所。
此處,我將要努力發展建立的原則,它們雖然如同我曾經提到的,必須全部都能夠適用於任何階段、任何風格的建築上;不過,其中有些,尤其是那些較具有啟發性,而非指導性的原則,它們必然與上述建築中的某一類,有著相對來說更完整的參照價值與關連性;在它們之中,我會將其影響雖然及於所有建築,不過終究與信仰性及記念性建築特別有關的一種精神擺在最先。那是種想替這兩類建築獻出珍貴事物的精神。獻出,單純只是因為那些是珍貴的事物;不是作為那座建物不可或缺之物件,而是身為我們自己渴望與喜愛之物,而被當作一份奉獻、一份呈給、一份祭品。依我看來,時至當下,在那些推動信仰性建物的興建與發展的人們身上,似乎多數都全然欠缺這種精神;非但如此,我們之中有許多人,甚至把它當作是一項危險的,或者說不定是可恥的原則。有各式各樣的反對意見都可以用來充作大聲疾呼、反對這種精神的論調,礙於篇幅,我不擬對其全部進行辯駁;它們為數太多,而且多半似是而非。不過,或許我可以懇請讀者撥冗一閱,容我書下一些簡單明暸的理由,說明為什麼我會認為自己這樣的看法──若要完成任何一項偉大的建築作品(而這正是我們目前關注的主題),上述精神無庸置疑是不可或缺的──乃是既可令上帝欣然而悅,亦可讓人類深感光榮,從而會是種持平而正確的真知灼見。
 

那麼,首先便是界定清楚,這座犧牲獻祭之「燈」(也就是「精神」)所指為何。
我曾經提到,我們之所以有股衝動想獻出珍貴的事物,僅僅是因為它們珍貴,而不是因為它們的功用,也不是因為它們對作品來說不可或缺。這是一種什麼樣的精神呢?舉例來說,當有兩片大理石,同樣漂亮、同樣合用,也同樣經久耐磨,那麼就會想要挑選價格比較高的那片,只是因為它貴;有兩種裝飾作法,效果同樣顯著,會想要挑選比較精緻的那種,只是因為它費心;也就是說,這是追求去在同樣的範疇裡,呈現出一個花費了更高代價,付費了更多心思的成果。它因此是最不符合理性的表現,也因此是最熱情無悔的表現;而或許,要界定這種精神,最清楚的是方式是從反面定義:它,與盛行於現代的觀感──渴望用最少的成本,產出最多的結果──正好相反。

接著,論及奉獻精神時,有兩種壁壘分明的形式:其一是,這種自我否定的行動,單純就是為了達到自律;是為了自律這個願望,而做出放棄自己深愛或者渴望之事物的行為;也就是說,除此之外,沒有什麼其他直接的要求或目的,是這種行為要去滿足的。其二則是,渴望用犧牲的代價之重,來榮耀「他者」,或者令其喜悅。現實中,屬於第一種類型者,性質上可能有屬於私人的,也可能有公共的行為;不過,最常見到的是──或許它也最應當是──私人性質的。另一方面,屬於第二種類型者,則通常是公共的,而當它是公共性質時,所帶來的益處也最大。話既如此,若我想做的主張是這樣:不為其他目的,就只為了它本身,而去實行自我否定的行為,自有其合算之處──我不得不說,這樣的主張乍看之下是無法得到認同的;畢竟,對於那許許多多其他種類的目的而言,自我否定的行為也都是如同吃飯喝水般地必要,其必要之程度甚至比親身實行的我們所知道的還深。不過我相信,之所以會如此,只是因為我們並沒有打心底承認這種行為的地位,或者對其思考得並不週全,才會不認為它本身就是件好事──也可以說,當它變成一道非關其他目的的道德誡命時,我們便太容易違背它發出的要求;也太容易去計算(這時立場多少會偏向自己)付予他人的好處,與己身受到的虧損,兩者是否相稱、是否合理;而不會認為這是於個人有益之事,而歡喜地接受這次犧牲奉獻的機會。事情就算如此,此處也沒有必要對其多所強調;畢竟,對那些選擇那麼做的人來說,永遠都有比起藝術更為崇高、也更加有用的途徑,來做到自我犧牲。
至於,說到第二種,也就是與藝術特別相關的形式,犧牲精神的正當性更是備受質疑;關於這一點,則以我們如何回答另一個更為概括的問題為依歸:上帝是否確實會因為任何呈獻給祂的珍貴物品:有形的、物質的事物;又是否真的會因為人類的熱忱與智慧──當它們不論投注於何種領域,總之對人群並沒有直接的助益時──而得到彰顯?

請讀者留心,因為此處問的,並不是建物之美觀與壯麗可不可以滿足於任何倫理目的;此刻我們所討論的,並不是任何一種由勞動穫得的「果實」;而就只是單純在討論材質、勞力,和耗時,這些東西本身所呈現出來的奢華大氣。我們要問:這些東西本身,不看它們所獲致的成果,是不是上帝會接受的獻禮?祂認不認為這是在向祂表示敬意、是在彰顯祂的榮耀?就這個問題,一旦我們所參考者,是單獨源自自我感受、良心,或者源自理性所為的判斷,答案就將會自我矛盾,或者有所遺漏;這個問題,唯有在我們回答完另一個非常迥異的問題之後,才能得到完整的答案,那問題便是:聖經是否可分新約舊約?又或者,舊約裡與新約裡顯示的上帝是否有所不同?
 

且說,在人類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裡,為了某些具體的目的,人們會依上帝之旨,定下特定的儀禮,而這些儀禮,到了別的時期,可能會被同一個神聖權威所廢除;但是,雖然如此,藉由過去或現在的任何儀禮而得到描述或者示現的神性,卻不可能會有哪一個部分,會因某項儀禮的廢除而受到改變,或者也不可能將其理解成已有所改變──這一點,是最確然無疑的事實。上帝乃唯一與不變,其喜悅與憎厭的永遠都是同樣的事物──就算祂的喜好中有的部分,在某個時代或許會比別的時代表現得更明顯;就算考察祂的喜好的方式,得經祂寬大地依照人類所處之境況而有所調整。從而,以此為例:為了真正理解誰可得救,得救與否,最初必須以血腥獻祭這種模式加以預先顯明。然而,如今,已不似摩西的時代,這種犧牲再也不是上帝的喜好。犧牲,作為贖罪之補償,上帝從來就只接受過一種,而這唯一的一種,就叫做「與時俱進」,這點是我們絲毫都不可加以懷疑的;當祂給出神聖的命令,指定標示著某個時代的典型犧牲時,同時也就表明了所有其他的獻祭皆無價值。上帝是種靈性的存在,只有在心靈與真理的層面上,才有所謂對祂的崇拜可言;在過去的日常慣例裡,除了典型的、有形的、物質上的服侍或獻禮以外別無其他要求,是如此;而現在,祂所要求者唯有心之敬獻,亦是如此。

因此,這會是一個最穩當,也最確實的原則:某個時代的某種儀式,由它的執行方式所追溯、勾勒出的具體作法,若依前人所言,或者依我們自己合理的推斷,認為那是能夠在那個時代取悅上帝的作法,那麼,不論是在哪個時代,同樣的作法,在歸結到類似的執行方式,以完成任何敬神的儀式或服務時,一樣可以取悅上帝;除非,日後我們發現到:為了某些具體的目的,如今上帝有意廢除這些作法。而且,假如有人可以證明,對於儀式之於人類的用途與意義而言,這類作法在促成其完善方面並非必要,它們之所以存在於儀式中,只不過是因為它們本身乃上帝所喜,這麼一來更是大大替上面的說理增添許多說服力。
 

於是,一個人為了在祭典上以自己之名義獻出某類牲禮:因為那是《利未記》所規定之牲禮類型的一種。
但他需要散盡自己所有錢財才辦得到,這對《利未記》那個年代祭典的完善,或者對祭典解釋神之旨意的效果而言是否必要呢?完全不是。牲禮所先行示現的犧牲,在當年也應該是種作為給上帝的免費禮物;取得該類牲禮的難度,或者是它的代價,只會模糊這個牲禮類型的分寸尺度,也使得上帝最終贈予全人類的禮物失去原本深邃的意義。儘管如此,「代價不菲」在當時就已是獻祭之所以能為上帝所接受的要件,沒有例外。「同樣地,若是我不需付出任何代價之物,我也不會獻給吾主,我的上帝。 」也因此,「代價不菲」必然是古往今來,人類獻禮可以為上帝接受的條件;原因是這個性質曾經取悅過上帝,於是它必定一直都能夠取悅上帝,除非在那之後曾經由祂直接禁止,而這是從來不曾發生過的事。

其次,牲禮必須是牲口裡品級最好者,這一點對於利未禮儀本身的完善性而言是必要的嗎?毫無疑問地,就當時而言,獻祭本身越完美無瑕,它在基督徒的心目中越有意義;但是對基督徒越有意義,就會讓這一點成為準確無誤地上帝實際上所要求的嗎?一點也不。上帝在那時候之所以要求最好的,很明顯地,就跟俗世的統治者也會要求最好的,是基於相同的理由:以此作為敬意的證明。「將它獻給你的統治者。 」至於價值較低的獻禮當時之所以為上帝所拒絕,原因並不在於它既無法反應基督的形象,又不能滿足犧牲的目的。而是在於:它傳達了一種情緒或想法:不願意將主賜給我們擁有的東西中,最好的部分獻祭給祂;此外也在於:那會是對人們眼中的上帝施加無禮的侮辱。依據上面所述,可以確定無疑的是:就那些我們現在覺得有理由呈獻給上帝的獻禮而言(此處,我的意思並非指出這些獻禮可以是什麼),它們必須是同類事物中最棒的這一點,在我們這個時代,就跟它在過往一樣,也會是這些獻禮可以為上帝所接受的要件。
  
(悄悄話) 2012-03-16 09:34:35
新聞台Blog小天使 2012-03-15 1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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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2-03-14 23:5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