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3.31立法院「幼托整合」研討會報告要點

台北市幼兒教育協會

「幼托整合」研討會紀錄

 

一、時    間:98331

二、地    點:立法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

三、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台北市幼兒教育協會

  ()協辦單位:

台北縣幼兒教育學會、花蓮縣幼兒教育事業學會、惠文教育基金會、

新店市幼兒教保協會、三重市幼兒教保協會、新莊市幼兒教育協會、

樹林幼教聯誼會、桃園縣龜山鄉幼托促進會

四、出席人員:幼稚園及托兒所負責人、園所長、教師、教保人員、家長代表等共計371(簽到表如附件一)

五、會議議程:如附件二

六、會議主席:台北市幼兒教育協會  理事長  陳婉貞

七、蒞場貴賓:

()立法院:洪秀柱委員、郭素春委員、楊瓊瓔委員、黃志雄委員、黃昭順委員、林正二委員、朱鳳芝委員、劉盛良委員、周守訓委員、蔣乃辛委員、鄭金玲委員助理、李鴻鈞委員助理、盧秀燕委員助理、蔡正元委員助理、傅崑萁委員助理

  ()教育部:國教司楊昌裕司長、許麗娟科長

八、「幼托整合」紀實:

()「幼托整合」緣起:                                                    

86124行政院蕭前院長萬長在第2256次院會中提示,托兒所與幼稚園都是以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其生活適應能力為依歸,卻分屬社政及教育兩個體系,其對象(幼兒)的年齡層且部分重疊,就國家總體資源的應用而言似非經濟有效,請內政部與教育部審慎研究該統合問題。

87721蕭前院長復於全國社會福利會議結論時指示,

將托兒所與學前教育整合事宜列為應優先推動之重點工作。於是展開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方案之研擬規劃,並以如何保障同年齡之幼兒享有同等品質之教保環境內涵,有效運用並合理分配政府資源為整合理念。

()「幼托整合」背景:

91422教育部「幼托整合」方案規劃報告:幼托整合的定位與目標在於整合學前階段06歲幼兒教保機構所發揮之功能,並期「統一事權」,以「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確保立案幼稚園、托兒所暨合格教保人員之基本合法權益。

()「幼托整合」歷程:

95316教育部「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形成,同年

6月於全國北、中、南、東召開四場公聽會,會場由數百人至上千人不等。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公聽會結束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卻於一夕之間變成了「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年齡層突然從06歲擴增至012歲。年來我等歷經數十次會議,請教教育部何以有此重大轉變?轉變過程如何?為何背離幼托整合定位與目標?

惜教育部均置之不理、一意孤行,行政院遂於96523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送至立法院等待審議。

96121全國上萬幼教夥伴發起「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訴求有六:

1.即刻撤回「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另行協商研議「幼兒園法」。

2.停止推動「幼兒園定型化契約」,回復親、師、生良性互動關係。

3.立即終止「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劃」,保障合法公私幼托機構權益。

4.立法增加幼托經費,補助26歲幼兒教育券,減輕家長負擔。

5.幼教、幼保師資合流培育,教保人員工作機會均等,提升幼托品質。

6.公平分配幼托經費,改善教保人員待遇福利,創造優質幼托環境。

961231教育部以台國()字第0960195992號函回覆:

1.近期內(9612月底前)將邀集各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15人諮詢小組,重新就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之相關內容及方向研商,於9735由莊主任秘書主持會議,再次和今日與會人員討論,於形成各界能接受之草案版本後,再擴大參與對外舉行說明會。

2.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劃維持現行822班規模,不再新設。

3.幼兒園定型化契約,不再推動。

4.本部就友善教保服務未來走向、私立園所幼教師資薪資補助、幼教幼保師資合流培育等議題研議其可行性後,預計於973月初再邀集相關團體討論研商。

97731教育部於「全國幼教科課長會議」時,就「幼兒園法草案」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兩種法案版本進行優、缺點利弊分析報告如下:

法案

名稱

幼兒園法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

優點

1.「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可明確區分成居家式照顧服務、幼兒園、托育服務(含托嬰中心及課後托育)3個部分,於法制上得分別獨立。

  若整合立法,恐將導致法制工作過於繁複及規範對象過多(法規增修異動高達154),不僅爭議增多且嚴重影響行政效率

2.托嬰中心、課後托育(照顧)業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及其相關法規明確規範。且課後托育之整合(含課後托育中心、兒童托育中心、安親班)僅涉及「法規命令」而非「法律」案之增修,有助加快修法時效,並大幅減少配套子法之增修

3.居家式照顧服務屬保母人員之管理,性質特殊,宜參考臺北市政府研訂「臺北市居家式兒童照顧服務管理自治條例」之作法,另以專法進行規範,或依其社會福利性質併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授權之法規命令進行規範。

4.若制訂「幼兒園法」,將使法律關係簡要明確且容易執行,有助幼托整合目標儘早順利完成

5.排除草案兩個管轄主管機關(教育部、內政部)之複雜性,有助事權統一,並提昇行政效率

6.符合為單一教育階段訂定專法之立法慣例(如大學法、高級中學法等)有助於聚焦為2-6歲幼兒規劃更完善之學前幼兒優質服務

1.全面規劃兒童教育及照顧體系(0-12),以單一法規提供兒童廣泛保障。

2.使「居家式照顧服務」納入法制規劃,以保障幼兒受托品質及相關權益。

 

 

缺點

1.失去兒童教育及照顧體系之完整性,較不能以單一法規提供全面的保障。

2.居家式照顧服務需另外立法,期程難料。

 

1.規範範圍太過廣泛,且法制工作繁複,不利聚焦為2-6歲幼兒規劃優質學前教保服務

2.規範對象太多,導致爭議問題相對增加

易延誤幼托整合目標之完成

3.事涉兩個主管機關,爾後執行或修法之行政溝通協調將耗時、費力,降低行政效率

4.托嬰中心、課後托育中心若由「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改列於「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反而不利社政部門事權統一,並可能降低行政效率

九、會議紀要: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說明:

依各項文獻顯示,「幼托整合」之定位與目標無非為「統一事權」,以「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再依教育部上述優、缺點利弊分析報告顯示,「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不利聚焦為2-6歲幼兒規劃優質學前教保服務;易延誤幼托整合目標之完成;不利事權統一,並可能降低行政效率。兩種法案對照比較後,理應高下立判、不辯自明,不知教育部何以汰優取劣,仍堅持推動「兒童教育及照顧法」?

以下僅就「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內容請教教育部:

1.第三條:26歲幼兒在居家式照顧服務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在幼兒園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事權有統一嗎?可能提供幼兒相同的教保品質嗎?

2.第十九條:國民中、小學附設幼兒園可以由校長兼任園長,其他幼兒園園長均必須專任。專、兼任的差異性,可能提供幼兒相同的教保品質嗎?

3.第十九條:幼兒園5歲以上的大班小朋友必須配置幼教合格老師,居家式照顧服務卻只要高職畢業的助理教保員即可。如此可能提供幼兒相同的教保品質嗎?

4.第四十條:幼兒園所有人員每二年必須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居家式照顧服務人員卻無任何安全訓練要求。如此可能提供幼兒相同的教保品質嗎?誰來為居家式的幼兒安全把關?

5.第四十八條:幼兒園必須經過極為嚴格的立案程序,居家式照顧服

務僅登記即可。如此可能提供幼兒相同的教保品質嗎?誰來為居家

式的幼兒安全把關?

6.第四十九條:所有教保機構均必須立案,但國民小學於原校辦理兒童課後教保服務卻不必。如此可能提供兒童相同的教保品質嗎?

7.第六十五條:所有私立教保機構均必須經政府合法立案才可以換發新證,但所有未曾立案的公立教保機構卻可以就地合法、無條件換證。如此公平合理嗎?

()意見交流:

1.依據9117教育部公佈的「全國幼教普查專案計畫」成果報告:私立幼稚園不合格教師比率高達54.25%,如果連私立托兒所合併統計,不合格教師的比率勢必更高。

(98)33行政院送立法院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19條第4項規定「幼兒園大班最少要有一名合格教師」,否則將罰鍰甚至於撤銷立案;但是同條第3項第3款又規定「國民中、小學附設的幼兒園都要再增加一名合格教師。」

想當然爾,幼托整合後私立幼兒園的合格教師又將面臨極大的異動,最終受害的都將是幼兒。不知道教育部對目前或未來幼教現場合格教師大量不足的困境有什麼因應之道?另外想要請教教育部的是,「幼教學程」有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重新開放嗎?

 

2.數十年來,臺灣幼教整體大環境無論是下游基層現場的幼稚園、托兒所,或是上游師資養成的幼教系、幼保系都處於「雙頭馬車」的分流狀態,與幼托整合「提供幼兒享有同等教保品質」的目標完全背道而馳。

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幼教系畢業學生通過半年實習後,即可經「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取得幼稚園合格教師證。如果照教育部的想法,只有幼稚園合格教師才代表專業,那麼大學幼保系四年加上高職幼保科三年,這些奉獻了七年青春的莘莘學子又代表什麼?為什麼他們七年的心血會全部歸零,而必須跟其他系所的大學畢業生一樣去考「幼教學程」,再修完26個幼教專業學分,才能跟幼教系畢業的學生一樣去實習、考照?

另外想要請教教育部的是,幼托整合為何僅探討下游基層園所現場的整合,卻無視上游師資養成教育仍處於「雙頭馬車」的分流狀態?所以,我們建議將幼兒「教」育系與幼兒「保」育系整合為幼兒「教保」系,重新規劃課程內容,讓每位有志於幼教工作的莘莘學子,在奉獻了四年的青春以後,都能找到他們未來的方向與目標。

3.依「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第19條第6項規定,幼兒園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醫師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得視需要配置學前特殊教育教師。

同條第7項規定,幼兒園及其分部()合計招收幼兒總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護理人員;六十一人至三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護理人員;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應置專任護理人員一人以上。

幼兒園除維持園務基本運作之園長、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司機、廚工等工作人員外,若依「兒童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須另行有條件增置醫師、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護理人員等,不知有多少私立幼兒園仍有能力配合與生存?

建議幼兒園有條件增置之醫師、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及護理人員之配置方式、工作內容,應由地方主管機關統籌辦理。

 

4.96年5月23行政院送立法院之「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其中第52條規定「幼兒園必須與幼兒父母或監護人訂定『定型化契約』」

。「定型化契約」條文計29條,直接將幼兒園之親、師關係與師、生關係簡化為消費行為,家長變成消費者,幼教成為商品化,該契約不但將徹底摧毀親、師、生之間長久建構的良好文化,亦將徒增親、師之間的利害爭議,最終受害的必將是幼兒。

96121全國上萬幼教夥伴共同參與之「1201為幼兒教育而走」遊行活動,共提出六項訴求,其中一項訴求即為「停止推動『幼兒園定型化契約』,回復親、師、生良性互動關係。」同年1231日亦獲教育部以台國()字第0960195992號函回應「幼兒園定型化契約不再推動。」

但今(98)33行政院再送立法院之「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51條仍明訂「幼兒園必須與幼兒父母或監護人訂定書面契約」之條文。該契約範本且已列為「兒照法」數十項子法之一,但不知內容為何?   

就目前幼教現場實況而言,所有私立園所為獲得家長之肯定與認同,無不竭盡所能極力提升教學與服務品質,多與家長訂有類似「家長手冊」之書面資料,長期以來且為主管機關評鑑項目之一,但不知教育部何以仍執意疊床架屋?

我們期待幼兒教育能夠回歸為「專業」,而不是「商業」。所以,我們反對將家長定位為消費者,將幼教轉型為商品化的「定型化契約」或「書面契約」。

5.依「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第48條和49條的規定,幼兒園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經過極為嚴格的立案程序才能招生,而且必須定期接受公共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檢查;但是「居家式照顧服務」只要跟主管機關委託的所謂「教保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登記就可以開始招收兒童。

以下請教教育部三個問題:

(1)所謂「教保專業機構團體」的定義為何?條件如何?請問目前哪些機構或團體可能符合上述要件?

(2)今天參與研討會的「台北市幼兒教育協會」、「台北縣幼兒教育學會」……等幼教組織可不可能成為所謂的「教保專業機構體」?

(3)「居家式照顧服務」跟這些主管機關委託的所謂「教保專業機構團體」辦理登記,開始招收兒童後,萬一發生違反公共安全或消防安全等意外事故,致使兒童遭受傷害時,不知道這些所謂的「教保專業機構團體」需不需要負擔法律上的責任?

 

6.教育部無論在「友善教保服務實驗計畫」或「扶幼計畫合作園所」中均再三強調:目前臺灣托教機構分布不均、公私失衡,且私部門營利服務比重過高……等等,以致於必須實施上述相關計畫。類似此等污名化手段與以偏概全之論調,我私立幼教夥伴均甚感痛心。

回顧數十年前,我國由農業社會轉型為工業社會,眾多婦女投入就業市場,幼兒乏人照應,政府未能符應社會需求,及時訂定幼教政策、提供幼兒照顧,私立托教機構乃應運而生。所謂「托教機構分布不均且公私失衡」,請問「何以致之」?「孰令致之」?

另外,長期以來我國幼兒教育預算僅佔教育總預算百分之三左右,有限的教育資源幾乎完全運用於公立托教機構,政府何曾對私立托教機構有任何照顧或補助?且據研究顯示,公立托教機構每位幼兒教育成本多高於私立,只不過是由全體納稅人負擔而已。所謂「私部門營利服務比重過高」,請問「何以致之」?「孰令致之」?

數十年來,成千上萬的私立幼教夥伴奉獻青春、竭盡心力的為幼兒教育而努力,不但為政府和父母照顧了無數的幼兒,台灣的經濟發展與社會安定,我們應該也佔有一定的歷史地位。可悲的是,近年來我國幼兒出生人口逐年下降,政府不思因應之道,卻將責任歸咎於「私部門」托育費用過高……等等。

誠所謂「鳥盡弓藏」、「兔死狗烹」,萬千私立幼教夥伴同感「傷痛萬分」與「情何以堪」!

7.新法規定每一個大班都要有一個幼教師,以新店市為例全市現在在職場上的幼教師總共有27位,但是幼稚園有15所托兒所有71所,公托核定833人÷2÷1528人,以一所一個大班算1571282787所以光新店市就少了87位幼教師,那請問全國缺少多少幼教師呢?

記不記得,以前有個六年專班,有人說這是教育部的美意,但是事實上是如此嗎?去年教育部去文糾正國北師,因為國北師六年專班的招生簡章規定一定要到公立幼稚園實習,國北師違反師資培育法第16條,但是今年國北護的學生還是規定要到公立園所實習,因為有教授說可以到私立園所實習,但是我不會讓妳過,我不太清楚這是一個什麼樣的心態?教授評定成績好不好是要看她有沒有努力做好功課,不是按照自己的喜好來打成績,所以我看不起她,為什麼呢?因為她做了最壞的榜樣,身為一個不守法的老師,如何教他的學生去守法呢?。所以那一班同學只有10多位去實習,請問兩年的課都上了一年半了,為什麼只剩下半年就完成了,但是大部分的人都放棄了,教育部不會覺得很奇怪嗎?我曾經打電話給教育部的科長反應此事,但是科長卻回答說那是學校的行政裁量權,一個培老師的學校竟然帶頭違法,教育不知道了也不管,勝至還幫他們去掩飾,真是不可思議。而且六年專班規定更是奇怪,當初教育部要開六年專班時規定92年以前要在職場上工作滿四年且在社會局核備有案者才能報考,所以說這些人都是在職場上工作的從業人員,但規定不能有勞健保還不能領薪水,請問這些人如何養家活口,還是辭去工作先失業在去社會局領救濟金嗎?所以說訂定這個政策真是開玩笑,我想大家都知道這裡面有問題,就只有教育部的官員不知道。

現今托兒所內許多教保員都很努力去進修,許多人都拿到大學幼保或相關科系的畢業證書,我不太清楚他們有比別人差嗎?雖然說有過渡條款,但是卻沒有任何管道可以讓這些大學畢業的教保員能夠取得幼教師的資格去教大班,這些進修取的學歷的教保員工作熱誠、及經驗絕對不會比幼教系畢業的幼教師差,至少我個人的感覺是這樣的。保護師院體系的學生竟然可以這樣做,難怪師院體系有這樣的老大心態;本人在此以「錯誤的政策比貪污更可怕」這句話作為結尾。

 

8.學前教育品質化:檢討落實現行評鑑制度,以輔導代替評鑑,無論評鑑人員及輔導教授由公立、私立系統共同討論推舉何合適人才擔任,評鑑好的鼓勵,評鑑不好的輔導,輔導再不行就勒令停止運作。

政府資源公平化:就讀公私立的幼兒都是國民,都有平等的受教權利,公立系統挾其公有土地、校舍、設施器材、人事費用之優勢應行社會教育福利政策,提供特殊兒童及經濟弱勢兒童就學之必須服務。私立園所之土地、校舍、設施器材、人事費用政府應平等補助,使其營運成本與公立系統站在相同的水平上出發,並不予限制其運作模式,由家長自行選擇讓孩子就讀甚麼學校。

公立系統合法化:以相同的所有法規標準檢核全國現有的公立園所,以維護幼兒權益。若有任何不合法規準的,立即限期改善,切勿公立系統帶頭違法,有損國家形象。

師培系統素質化:師培系統培訓管道多元化,才能夠提供足夠的教師供園所篩選適任之高素質之適任老師,現有國立師培系統教授最少要親自帶班最少一年以上,以修正其脫節於現實的萬年課程

。尤其教師的敬業態度與品格的要求應最為最重要的評量項目。

教育政策民意化:教育政策應由下而上,以國家人民之實際需求做考量,以國家長遠之競爭力做依歸,與大部分第一線執行人員討論修正,始能訂定出符合民意的國家教育法規,有助國家競爭力的提升,而非淪為政府某些官員績效的指標。

補貼政策直接化:政府的錢來自於人民,教育補貼也應不分公私立直接進入幼兒家長帳戶之中,由家長自行選擇自行照顧、或就讀屬意的園所。

經費規劃智慧化:政府財力有限,公立學校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無論土地、校舍、設施器材、人事費用之使用效率均遠高於私立學校,且鑑於考核制度無法公開透明化,不受監督,不適任老師難以汰換,且須提供其巨額的退休金。然相同經費用於評鑑輔導且補助於私立園所,不但學生人少時政府補助支出減少,亦不必苦思如何處置閒置校舍問題,利國利民。

 

()貴賓致詞:(依致詞順序)

1.郭素春委員:教育部應多聆聽民眾的心聲,法案的制定應以民眾的福祉為依歸,民進黨在執政時期走的方向和我們的不同,現在一切的問題,我們都可以坐下來好好談,我願意跟大家站在一起,走對的路。

2.洪秀柱委員:「兒童教育及照顧法」在民進黨執政時就已被我們阻擋過,政黨輪替後,仍然照原樣端出來送到立法院,把0-12歲的嬰兒、幼兒、兒童混在一起,非常不合事權統一原則,到底是圖利哪一個團體?一個法案出來,大家都反對,怎麼可能通過審查呢?

3.周守訓委員:幼教工作者長期以來都是默默耕耘的ㄧ個群體,從來也不會想到與政府抗爭,近幾年來一再辦公聽會、研討會、走上街頭,爲的是什麼?請教育部深思這個問題。

4.楊瓊瓔委員:幼兒教育是國民教育中很重要的ㄧ個基礎,幼教政策的良窳影響深遠,因此建立優質幼教體制,保障幼兒受教權,政府責無旁貸,請教育部與各界多溝通,取得共識後再立法。

5.劉盛良委員:在座的各位大多是私立幼兒園所的負責人,以私人的力量幫助政府辦學,完成幼兒國民學校入學前的基礎教育,因此為了讓私立幼教園所的權益受到保障,政府應立最完善的法,讓公、私立園所皆有相同的教學品質和待遇。

6.林正二委員:「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的制定應著眼全局,公正客觀、合情合理,不可輕忽幼教工作者的心聲。至於教育部在未立法前就派員至全國各地宣講,由於此法爭議性太大,若已全國宣講完畢後,此一法案卻遭封殺無法通過審查,如此花費龐大的經費,是否過於浪費?請教育部即刻停止宣講。

7.朱鳳芝委員:教育是百年大計,立法應該符合現況,結合民意,廣納善言,本人跟各位站在一起,要求訂定一個合理可行的法案。

8.黃昭順委員:幼教人從來都是一群最溫和、理性、純真與善良的工作者,絕不是政府的反對者,96年走上街頭抗爭,就是希望私立幼教園所能有合理公平的待遇,會後會請曾志朗政務委員安排,比較「幼兒園法」和「兒童教育及照顧法」的利弊得失,做ㄧ取捨。

9.黃志雄委員:幼兒教育首重安全和品質,優良的環境、教師的素養、教學的水準,皆是我們幼教園所最應重視努力的目標,我有兩個孩子,我也希望他們能在良好的教學環境下成長,這也是大家的共識。

 

十、研討會決議:

()「幼托整合」是幼兒教育的重要改革,我們當然全力支持,但強烈反對背離幼托整合定位與目標的「兒童教育及照顧法」。一個好的法案研議出來我們當然希望儘速實施,但法案內容如果困難重重、窒礙難行,冒然施行的結果,必將戕害幼教未來數十年的品質與發展,教育部如果持續汰優取劣、一意孤行,我們也將持續挺身而出、堅持奮戰。 

()我國是一個完全法治的國家,在現行的教育法規中,大學有「大學法」、高中有「高級中學法」、國中小有「國民教育法」,如果教育部認定「幼兒園」是我國整體教育體系的一環,理當訂定一個適合幼兒教育的「幼兒園法」。教育部於97731業已完成「幼兒園法草案」,建議持續協商討論,俟整合各界共識後,及早完成立法。

()(98)33日行政院再次將「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送至立

法院等待審議,法案迄今尚未排入議程,但教育部早已統一製作簡

報,並指派14名所謂的「宣講員」至全國各地舉辦上百場的法案宣

講說明會,耗費公帑數百萬元。「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形成至今,

教育部從未辦理任何公聽會,枉顧民意在先,尚未完成立法即動支

鉅額經費到處宣講,漠視程序正義在後。假設法案於立法院審議時,

立法委員如有任何不同見解,將如何再跟社會大眾說明?教育部此

種強渡關山,視立法委員如無物的蠻橫作為,實令人匪夷所思。我

們建議教育部回歸體制,立即停止宣講說明會,辦理法案公聽會,

以廣納建言、盡釋群疑,使法案更加週延可行,期能真正造福幼兒、

家長與我全體幼教工作者。

 

附件二

「幼托整合」研討會議程

98.03.31立法院

項次

 

 

1

介紹貴賓

14:0014:10

2

理事長致詞

14:1014:20

3

貴賓致詞

14:2014:50

4

長官致詞

14:5015:00

5

「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說明

15:0015:20

6

意見交流

15:2016:20

7

問題回應

16:2016:50

8

主席結論

16:5017:00

9

散會

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