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8-17 21:41:58周利妠(伯軒媽媽)
【設施與號誌】南山高中學生盧雅玲車禍的真相〈下〉
雅玲發生車禍的一剎那,狀況應類似這張照片所示,左轉車輛絲毫不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瞧瞧!照片上的行人都被困在安全島上。
雅玲在即將步上安全島之際,遭到大有巴士從左後方襲擊擦撞倒地,旋即遭大有巴士的前後輪相繼輾過。
● 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雖然明文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眾所皆知,以上行人優先條款其實已形同虛設多年!
台灣的駕照考試,亟待從駕駛的養成源頭,重點加強「行人優先」的意識教育!
● 各縣市的行人更應團結自覺,敦促各縣市政府的交通大隊,從嚴取締違規不禮讓行人的車輛,才能儘早落實交通規則第一百零三條,將行人路權還給行人!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雖然明文規定「汽車駕駛人‧‧‧『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之一』」事實上,台灣車禍肇事者普遍量刑過輕!
業務過失致死的刑度係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行人穿越道撞死人雖然依法應加重其刑至二之一,然而只要肇事司機沒有脫逃,便符合自首條件,即可減輕其刑罰二分之一。以撞死伯軒的曾司機而言,他只被判刑10個月,刑罰有太輕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