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絕對路權】 行車號誌燈為機動車輛設計,范亭崴判例宣示行穿線絕對路權
本文修稿時間說明:原文發表於98年9月13日,增修於99年5月8日
范亭崴的車禍案台北地方法院去年九月宣判。本案承審法官根據目擊證人所看到發生撞擊瞬間的號誌燈,判決十二歲的范亭崴「闖紅燈」,但是判決書明確的宣示 -- 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肇事的媽媽柯女士因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減速慢行,以車速五十公里撞擊范亭崴致死,柯女士的律師雖然代她主張信賴保護原則,認為柯女士係遵守綠燈號誌通行,不為承審法官採納,科處徒刑十個月。 高等法院後以柯女士與范媽媽有和解的誠意,減刑為七個月,目前服刑中。
台灣的駕照考試與交通安全教育始終都沒有做好,「綠燈通行,紅燈停止」這個陳腐的口訣,根深蒂固的誤導了大多數的用路人!
號稱【行人天王條款】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零三條規定:「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四十四條亦明文規定車輛行經醫院與學校應減速慢行,肇事的媽媽柯女士行經仁愛國中附近道路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范亭崴因此慘烈喪生。
台灣的駕駛顯然未被教育一個非常重要的交通號誌設置原理,交通號誌是為機動車輛設計的,讓我們一起來注意四個方向號誌燈同時亮紅燈的全紅時段,就會明白此言不虛。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231條」第二段文字將全紅設定的原理說得極清楚,全紅秒數係以《路口寬度》除以《機動車輛速限 / 秒》所得的商。
換言之,汽機車在行車號誌綠燈末段進入交岔路口,仍有充裕的時間離開路口;然而行人如果在綠燈末段進入行人穿越道就必須自求多福,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零三條因此明文規定汽機車經過行人穿越道必須減速慢行,才能避免撞擊才走到半途的行人。
台灣車輛不讓人,九十七年台北市有1800位行人受傷送醫,其中將近800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挨撞,車禍三十日內死亡的行人有37位佔車禍總死亡人數的34%,根據交通大隊的傷亡統計,判斷力較薄弱的學童與行動遲緩的老人家,佔台北市行人傷亡的大多數。
台北市仁愛國中校門口的安和路長達五十六公尺(約十四個車道寬),范亭崴在行人穿越道走了將近二十公尺後才受到致命的撞擊。台灣行人絕對路權的概念才萌芽不久,道路設施與駕駛的慣性對行人依然十分不友善。為人父母必須從小教導孩子穿越道路停看聽的口訣如下:
停: 穿越道路前在人行道邊緣先停下腳步,先估算道路的長度(每個車道約四公尺),以及所需的通行時間 (每公尺約需一秒鐘),若時間不足,最好等候下次再穿越馬路。
看: 左右左仔細看確定左右兩邊都沒有來車, 才能小心的過馬路。
聽: 穿越道路途中持續眼觀四方耳聽八方。專心穿越道路,不打手機、聽隨身聽、或和同伴聊天而分心。
萬一半途遭逢號誌燈切換,務必在中央分隔島靠邊停等。最大的忌諱就是一發現號誌燈即將切換立刻奔跑,這樣會讓疾馳中車輛,完全無法預測行人的動向而導致傷亡。
范亭崴因為分隔島上的路樹遮住了號誌燈而誤判路況,遭受撞擊前或許發現號誌燈切換了,開始小跑步;然而致死的關鍵因素是柯女士的撞擊速度高達五十公里以上。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研究,若車輛撞擊速度三十公里以下行人絕大部分僅會受傷,有5%機率可能死亡;然而撞擊速度五十公里以上,行人難以僥倖活命。
撞擊動能的公式是二分之一的質量乘以速率的平方 (KE =(1/2)*m*(v^2))
;M是質量,車禍撞擊時,M指的是車輛的重量,V是車速。
一旦發生車禍撞擊瞬間所產生的動能,會快速移轉到人體,破壞人體的組織,因此車速愈高就會產生愈大的破壞力,行人重傷或死亡的可能性因此大增。
若車子重量不變,五十公里的平方是 50 x 50 = 2500,三十公里的平方是 30 x 30 =900,2500/900=2.78倍,因此車速五十公里所產生的動能是三十公里的2.78倍!
世界衛生組織 (WHO)引用澳洲運輸安全局研究,車速五十公里的煞停反應距離〈反應距離 + 煞車距離〉高達二十八公尺,換言之,若車速五十公里,駕駛需在二十八公尺之前覺察行人的存在,否則難以完成煞車避險的動作而發生車禍。
台灣地區類似安和路路這樣的道路障礙不勝枚舉,身為另一位在行人穿越道痛失愛子的伯軒媽媽,誠摯的呼籲愛開快車的朋友,儘可能在行人穿越道五十公尺前,養成減速慢行至三十公里以下的好習慣,才能避免類似的慘劇再度發生!
"台灣的交通規則都是拿來做參考用,即便是大學畢業的高級知識份子的上班族等"這句話做為小弟對此案件的留言開頭,並非是要危言聳聽,而是時時刻刻真實的發生在社會上的每一處~
如行人穿越馬路,現有所謂的"小綠人"的號誌顯示,另外特有專為行人通行的專用號誌;然而小弟就曾親眼目睹一些上班族,在設有行人專用號誌的路口,彷彿是得了"色盲"般,見到同向的綠燈就給通過馬路去,也不顧另一路口轉彎進入的車輛,這在台北市重慶南路ˋ衡陽路路口最常發現到此一"要命"的行為;不論男女老少,見到同向綠燈就過馬路,而非等到小綠人閃爍時才過,如此不是得了"色盲"ˋ那又是為何呢?
"自私"在台灣的交通規則上,是特大號的殺手;無論是汽機車使用者,甚或至行人,都有可能成為不守交通規則的犧牲者;然而既便是很守交通規則的人,遇到轉彎不會打方向燈的汽/機車駕駛,難道行人要猜謎等到其車子的車頭轉彎才能過嗎??此外,一些商用(營業用)的駕駛大哥/大姐們,有無想過你/妳們也會成為"行人"正在過馬路,車子經過路口可以減速停車嗎?
騎自行車的騎士,還有行人自己本身,最好的"保命"方法,就是看小綠人亮綠燈才過;然而,政府執法單位,最好能夠重新規劃"小綠人"的秒數;畢竟老年化的時代來臨,長者通過過寬的馬路的秒數,起碼要100秒左右~~
再說的特別多,最終還是要靠行人自己本身的警覺心;在法規和警察都不是很顧及到行人用路的權益上,終究還是吊靠行人自己;倘若台灣的交通興車狀況還是如此,那麼建議大家::過馬路時,隨身攜帶"警告用品",一來可保身,二來可以"嚇阻"這些不尊重行人的汽/機車駕駛人!(能最好不要用到)以上是小弟的心得,提供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