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4-29 12:37:58周利妠(伯軒媽媽)

【交通法】車不讓人,最高處罰3600元

圖片來源:台北市交通局。車輛左右轉與行人穿越道之行人發生衝突,尤其是號誌變換為黃燈時,為趕綠燈前通過,常加速轉彎因而撞擊行人。




過去交通機關總是宣傳汽車要「禮讓」行人,事實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早就有法律明文規定汽機車應讓行人優先通行,這並不是一個「道德」勸說,而是一個法律的強制規定,然而國內為什麼始終車不讓人?個人認為或許主因之ㄧ是違規罰款的金額偏低,根據今天的中國時報報導,這個現象即將有機會改善了。

依據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應「注意」往來行人,並沒有強制規定要停車讓行人先過。因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修正後的條文不但加重處罰,也更具有「強制性」,今後汽車駕駛人在轉彎時,除非是禁止行人穿越路段,汽車都要停下來讓行人先過,否則就是違規。

此外,現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原來只處罰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修正後的條文將罰鍰提高為兩倍,亦即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的罰鍰。

祈願以上草案能在立法院順利完成三讀,如期產生嚇阻作用,讓行人的生命安全獲得比較好的保障。




陳重生/台北報導
2005.04.29  中國時報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content/0,3546,110503+112005042900052,00.html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民進黨立委葉宜津等人所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增列汽車「強制」禮讓行人條款,「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如天橋、地下道等沒有行人穿越道的路段),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註一】

除了轉彎車輛要讓行人先過外,昨天的新增法條中也規定,任何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時,遇到有行人時,都「一定」要讓行人先行通過,否則也會被處以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的罰鍰。【註二】前述修正條文未來如經院會三讀通過,可望對行人安全提供更多保障。


此外,原條例中紅燈右轉行為原比照闖紅燈行為,處罰新台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草案通過修正為屬紅燈右轉行為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至於裝用測速雷達感應器,原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並沒收感應器,修正通過的條文將此刪除。

修正草案並明定,汽車駕駛人肇事而無人受傷或死亡,應採必要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任意駛離,違者處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吊扣駕照一至三個月;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則吊銷駕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原條例規範路邊販賣二手車的對象,只限於「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的汽車才會被處罰。但昨天修正通過,日後「自售」二手車同樣不能貼上紅紙條在路邊販賣,違者處二千四百至四千八百元的罰鍰;即使是停在合法的收費停車格,也一樣會被處以同數金額的罰鍰,以防業者以車主「自售」的名義,鑽法律的漏洞。草案並增列高速公路、快速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道路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的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針對取締違規測速照相等儀器,修正通過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等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應於一般道路一百公尺、高速道路三百公尺,明顯標示之。

有鑑於目前許多工讀生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或傳單,現行條文都是以妨礙交通來處罰,昨天會中也增列了「在車道或交通島上散發廣告物、宣傳單或其相類之物」,將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而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罰鍰則由新台幣一百八十元提高至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修正草案並規定,交通罰鍰得採分期的規定,包括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之繳納構機等事項之處理細則,則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註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原條文 (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者。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者。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者。
   五、四車道以上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者。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或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不讓轉彎車先行者。
   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者。



【註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原條文(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慢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