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14 13:07:57周利妠(伯軒媽媽)

【法規】客運業事故賠償死亡理賠上限修改為二百五十萬元

我始終相信比較理想的法令與制度可以引導出較好的人性,數年來我一直困惑不解,是否汽車保險的法令或制度有所缺失,何以大有巴士在小兒伯軒的車禍案如此處心積慮的湮滅肇事證據?原來事出有因,國內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存在「同命不同值」的問題,鐵公路交通事故死亡理賠金額向來偏低。

依據舊的「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計程車、公路客運、遊覽車、公車等汽車運輸業,肇事死亡理賠金額最高一百二十萬元,重傷則為八十萬元、輕傷最高理賠四十萬元。人命是無價的,當然不能以任何價格來衡量;賠償只是平撫罹難者家屬的傷痛,並讓遭逢變故的家屬生活獲得基本的保障。

鑒於國內大客車車禍頻傳,旅客卻未必能得到合理賠償,立委因而要求交通部檢討提高理賠標準。頗令人欣慰,交通部已於今年五月四日完成修法【註一】,將客運業事故賠償死亡理賠上限修改為二百五十萬元,重傷賠償也提高為一百四十萬元,輕傷則維持四十萬元不變。

今後台北市公車若肇事,無論是乘客或是路上的行人傷亡,均可以依新修正的「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三條,請求稍微人道一點的賠償。




【註一】

93.05.04 交通部令:修正「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http://law.moj.gov.tw/fn/fn4.asp?id=2097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 093B000043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 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 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 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 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汽車運輸業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理賠金額視為前項賠償金額之 一部分,汽車運輸業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標準,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 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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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業事故賠償 上限調為250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4/new/feb/12/today-life1.htm
中華民國93年2月12日星期四
記者李文儀╱台北報導

為保障旅客權益,交通部昨天與客運業者、消基會等相關單位研商,決定將汽車運輸業事故賠償上限,由現行的一百二十萬元提高為二百五十萬元;同時將修法要求遊覽車、客運業、公車等營業大客車強制投保乘客責任險,保險金額可能在一百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之間。

  在尊龍客運發生火燒車意外後,由於大客車車禍頻傳,旅客卻未必能得到合理賠償,立委因而要求交通部檢討提高理賠標準,交通部昨天邀集汽車運輸業公會等代表,與消基會、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共同開會研商,終於決定理賠上限「加倍」。

  根據「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目前計程車、公路客運、遊覽車、公車等汽車運輸業,肇事死亡理賠金額最高一百二十萬元,重傷八十萬元、輕傷四十萬元;交通部昨天決定將死亡理賠上限修改為二百五十萬元,重傷賠償也提高為一百四十萬元,輕傷四十萬元維持不變;修改辦法待交通部法規會等相關程序通過後,即可正式發布實施。

  交通部路政司表示,客運業者認為目前航空理賠標準為三百萬元,因此就規模而論,陸上運輸合理賠償上限應在二百萬元以下;但消基會則主張賠償額度應達五百萬元,最少也要有三百萬元。

  路政司指出,在調查整理法院相關車禍判決金額後,發現多在二百五十萬元上下,因此昨天最後決定以二百五十萬元〈註一〉,做為雙方爭議的折衷點,消基會雖不滿意、但勉強可以接受,業者也未再強烈反彈。

  路政司強調,目前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死亡理賠上限是一百四十萬元,如果賠償金額提高為二百五十萬元後,中間的差額勢必要由業者自行負擔,為確保旅客求償有望,將修改公路法要求遊覽車、客運業、公車等載客人數較多的營業大客車,強制投保乘客責任險。

  路政司表示,台北市已要求公車投保一百五十萬元的乘客險,遊覽車也有一百萬元的旅客保險,很多國道客運業者甚至投保二、三百萬元的乘客險,因此未來強制投保乘客險的額度,可能在一百萬到一百五十萬元之間,實施時程則必須視立法院修法通過時間而定。

  路政司強調,理賠金額只是提供旅客及業者和解的參考標準,確實賠償金額應看肇事責任等因素決定,如果受害者對理賠額度不滿,仍可透過民法訴訟途徑解決。

日本藤素 2020-01-04 22: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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