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9 09:24:59建豪

國稅局盯上投資客 緊抓人頭營利目的等大咖

  過去幾年趁著房市多頭,不少投資客利用人頭大量進出房地產,藉賺取中間的價差大賺一票,沒想到在此次政府打房政策中,成為標靶。國稅局盯上市場上知名的「二黃一劉」,調查是否有利用人頭獲利等行為,若是一年內出售超過6戶,更會被視為營利行為,必須開立發票與繳納營業稅。

■ 連續三年賣42戶 課稅補很大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房屋,無論是否獲利,皆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及按時申報繳納營業稅。就有一位高雄的民眾沒有辦理營業登記,陸續在96、97及98年度出售位於85大樓的房屋3戶、29戶及10 戶,連續3年共賣出42戶房屋,經國稅局查獲後,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處罰,儘管該民眾主張購買房屋,原本是要申請設立產後護理之家,因故無法設立,又逢銀行緊縮銀根,因無力負擔龐大的房貸壓力,迫於無奈只好逐戶求售,純屬個人之財產交易,並非以買賣不動產營利。

■ 國稅局大舉查稅 連續賣房難逃補稅羅網

  國稅局調查之後發現,該民眾連續3年出售42戶房屋,顯係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重複性、繼續性之交易,不能與一般個人偶發性出售房屋,非繼續性之經濟活動等同視之,交易頻率已符合「持續」及「營利」之要件,屬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復查決定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