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8-24 22:08:53呂珍珍會計師

出售持有不到2年之受贈土地,要申報特銷稅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欣吉鑫知識管理顧問事業-呂珍珍會計師

101.08.0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網站】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表示,最近查獲吳君於1005月將土地贈與其配偶陳君,嗣因需資金週轉,陳君乃於1014月將該筆土地出售,出售價格5佰餘萬元,陳君不知出售持有期間不到2年之受贈土地仍需課徵特銷稅(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未依規定報繳特銷稅,而遭該分局補徵特銷稅70餘萬元,另需裁處罰鍰0.5倍之案例。

該分局進一步表示,依財政部100816日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函釋規定,陳君如果先將該筆土地回贈吳君,則持有期間可自吳君原始取得該筆土地之期間開始計算,而吳君係於95年繼承取得該筆土地,故陳君如先回贈該筆土地予吳君再出售,則持有期間已逾2年,即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該分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特銷稅係於10061日開始課徵,如有不了解的地方,記得多問問、多聽聽,以免因不了解稅法而遭國稅局補稅並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