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頭看 輻射屋的眼淚
「民生別墅」輻射屋的眼淚
民生別墅早於1985年原委會就已經發現其為輻射屋,但刻意隱
瞞住戶,並將資料透露給當時的建商「文普建設公司」,讓其於
1985年10月即解散公司資產,讓事後知道自己的房子為輻射屋
的住戶無法求償;而民生別墅的70戶住戶卻在原委會官員的刻
意隱瞞下,一直到1992年8月才從媒體知道自己住在輻射屋中
,而十年來擔任民生別墅訴訟案主角的
別墅裡最後一個獲知自己住在輻射屋中的人;當
記者訪問時,想起這十年來對抗國家機器壓迫的種種,氣憤填膺
流下了眼淚,對原委會主委的誠心道歉及願意負起後續處理的責
任,感慨良多;並表示願意將這十年的訴訟案做一個了結。
從1992年民生別墅發現為輻射屋後,受害者對原子能委員會提出
刑法訴訟控告「官員瀆職」,當時原告為全體住戶70戶,每戶出資
5000元,開了七庭,每庭需付給律師出庭費六萬元,及出席費
6000元,後來住戶都無法出錢,法院也無判決結果。
1994年17戶民生別墅受害者又提出國家賠償之民事訴訟(事發
後兩年內的最後一個禮拜),根據原子能法中的劑量管制法規,
民生別墅之輻射劑量已超過自然背景值一千倍,於地方法院一審
宣判「官員明確失職」,受害者勝訴,原委會需賠償受害者共49
人3845萬台幣之「精神撫慰金」。
而原委會官員不服,請了六位律師(共有三位官員每人分配2位)
提起高等法院上訴。
(14戶),5530萬之精神撫慰金,並可再上訴。
對此案了解甚詳的張炳煌律師表示:「這個案例,採用民法中的
疫學(流行病學)調查作為住戶受害之依據,是我國司法史上的
一大革新進步」,判決書中依據住戶居住時間長短、房屋輻射照
射的強度及受害者的年齡,為判決賠償金額的依據,年齡愈小的
受害者賠償金額愈高。
王玉麟表示:「台灣醫療法中規定醫師若牴觸國家政策或與同業
相牴觸者將吊銷醫師職照」,台灣核電政策一向優於國防政策,
輻射傷害又在因果關係中極難以科學證明的疾病,因此醫師不
敢也無法提出證明輻射受害之文件。
台灣至今(2002年)據原委會確認的(有接受檢查的)輻射受
害者有三千多人(近四千人),重症者(於台大醫院治療者)約
1400人,已有40多人死亡,其中以中壯年及小孩佔多數,死因
為甲狀腺癌、白血病、肝癌、等等癌症。
因病患多不願承認自己是受害者(擔心遺傳問題),所以民間單
位估計全國受害者約有一萬人,所有受害者的醫療費用都由自
己給付,這也是民生別墅輻射屋居民最感憂心的問題!
台灣環境權益促進會 李秀容 20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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