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15 10:57:56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不動產)

民事聲請假處分狀(不動產)

為聲請假處分事:

一、請求事項

()債務人就其所有坐落於……之不動產,除移轉有權設定扺押權與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假處分之原因

債務人於民國○○年○月○日,將其所有前述不動產,出賣與聲請人,價款新臺幣○○○元,業經如數付清,並約定於○○年○月○日前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未料債務人不但未依約履行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且打算另行出售或設定他項權利與第三人。為此聲請人依據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已提起(擬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債務人就上述不動產為移轉登記(已提起本案訴訟者請載明案號)。但唯恐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行為,致請求標的現狀變更,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為保全強制執行,聲請人提出……以釋明上述事實,如認釋明仍有所不足,並願提供擔保以代釋明,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貴院裁定如請求事項所示。

 

  此 致

○○○○○○法院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