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6 02:10:06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

民事聲請改定監護人狀

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

聲請事項

一、對未成人○○○之權利義務改定由聲請人行使或負擔。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人係未成年人○○○之○(證一)。按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協議離婚(證二)自民國○○年○月○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

,雙方協議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相對人任之,惟該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具體事實如下:

 

二、聲請人目前有固定職業,身體健康,有經濟能力,且與未成年子女感情良好,又有家屬從旁協助,未成年子女住所設籍於○○縣,為未成人之最佳利益,爰聲請改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之監護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

  此 致

○○○○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悄悄話) 2015-07-03 14:5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