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5 23:04:32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聲請狀(離婚訴訟進行當中申請臨時探視權)

聲請狀(離婚訴訟進行當中申請臨時探視權)

訴之聲明

一、請准將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即長女○○○(女○○年○月○日生,身分證字號:○○○○○)交由原告一定時間內探視。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查兩造於民國○○年○月○日結婚,婚後育有一女,即長女○○○,此有庭呈之戶籍謄本一份,可資參照。

二、目前兩造正提離婚訴訟中,被告竟然拒絕原告探視兩造所生子女。

三、爰依民法第1089條親權之行使及負擔之規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中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之規定,請求被告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交由原告探親。

 

  謹 狀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