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10 20:29:15蘇毅敏
問54:何謂「不在地主」?有無例外規定?土地法對不在地主~~~
問54:何謂「不在地主」?有無例外規定?土地法對不在地主採取制裁規定為何?
答:
(一)意義:
土地法所稱不在地主,謂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土地所有權人:
1. 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家屬離開其土地所在地之宜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三年者.
2. 共有土地,其共有人全體離開其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繼續滿一年者.
3. 營業組合所有土地,其組合於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停止營業,繼續滿一年者.
例外:土地所有權人因兵役,學業,公職或災難,變亂,離開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懲處辦法(懲處方法):
不在地主大多已離開其土地,均未直接利用從事生產改良,而閒置不用浪費資源,有違平均地權地盡其利目標.故為了促進土地利用,避免投機,壟斷土地,土地法對不在地主採取制裁辦法,分述如下:
1. 徵收:各級政府為創設自耕農場需用土地時,經行政院核定,得徵收不在地主之土地,以利直接創設自耕農.
2. 課徵不在地主稅:不在地主之土地,其地價稅應照應繳之數加倍徵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