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03 02:00:00天光

【中國沒有通姦罪?真相是...】

 

當台灣社會在討論通姦要除罪與否時,幾十年來沒有具文通姦罪的中國,卻興起將通姦入罪的聲音。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建國之初的立法中,排除了民國時代規定的通姦罪。當時引發立法者之間的激辯。而贊成除罪的最主要原因是:

1.中共尚未建國前,就已經對紅軍的結婚與離婚進行嚴格的管控,未經高層允許是禁止結婚與離婚的。而通姦與非婚同居行為,被認為是破壞軍紀的嚴重惡行,也嚴格禁止。為此,建國後制定了「破壞軍婚罪」,(屬於軍人婚姻相關的通姦罪)

2.建國時的立法,將軍民分開處理。軍人仍嚴格管控婚姻與通姦行為。但對於一般百姓,認為「通姦行為」若要入罪,將面臨舉證困難的問題。(當時尚無DNA鑑定技術)。

3.認為「通姦」定義太模糊,若構成犯罪,容易有執法模糊地帶。(當時尚未發展出如今日台灣認定的男女性器官結合這種定義)。

4.認為自古就存在的通姦罪屬於封建社會遺緒,無產階級專政的新中國應該揚棄封建。

5.懲罰通姦行為的概念在其他配套當中仍然存在。例如,「非婚同居」被認為比短暫的「婚外性交」嚴重,因此,在中國的「重婚罪」中,認定有配偶者若有婚外同居的事實,就屬於「事實上重婚」,因此就構成犯罪。(屬於實質上的通姦罪,但限於有明顯婚外同居事實者。)

6.(秘而未宣的理由)是當時中共重要幹部當中,有太多通姦實情存在。(包括毛澤東,也被傳聞與多名女子有染)

7.(秘而未宣的理由)建國之初,娼妓是合法存在的。顧客自然不乏已婚男性;如果婚外性交一律視為通姦罪,會有很多人,包括中共高幹,都將成為罪人。
 
8.(環境現實因素)這因素雖非直接影響到中共建國時的立法者意志,但很可能是當時整體社會的現實狀況與氛圍,而影響了立法的走向。 就是:中共建國以前,中國連年戰亂,夫妻分離失聯者眾多,此時男女間在苦難的環境下互相扶持,進而成為實質連理,這種情況很常見。若僅因為名義上的夫妻未消失而對於苦難中的實質連理要求絕不能有同居生子之事,未免過苛而欠缺人道關懷。因此,在這樣的社會現實下,立法者暫時不肯將通姦入罪,是可以理解的。



後來的幾十年間,中國的通姦一直在刑法上沒有具文寫明罪責,主要的原因包括:

A.中共是個極左派政黨,大力撻伐右派的價值觀,必然不會欣賞歐美右派所高舉的「家庭價值」,也因此不會把通姦當成破壞家庭,傷害社會的罪行。

B.整個二十世紀,中國人民都太窮,連飯都吃不飽;連年飢荒、勞改,較難有餘力通姦;因而通姦行為遠不如歐美普遍。

C.人民公社,甚至直到今日的農村當中,黨幹部無所不在的監控,和鄰居之間頻繁的互相接觸,使地下化的長期姦情很難完全隱瞞住。因此,通姦行為在這種「集體社區」中,也不敢太明目張膽公開。

D.一胎化等計畫生育政策;強迫人民避孕與墮胎,無形中降低了絕大多數可能因通姦而懷孕生子的數量。當然,在這些墮胎而殘殺的胎兒中,必然有相當比例是通姦懷孕;只是這部分無法反映在統計數據中。

E.DNA鑑定技術尚未發達,故舉證困難的問題一直存在,困擾整個二十世紀中,曾經因通姦問題而破碎的婚姻家庭。



但到了21世紀後,中國正在興起一股「通姦入罪」的法學運動。主因是:

一、有諸多跡象顯示,中國人民的性開放程度正在狂飆;如今成為中國史上最淫亂的時代。尤其中共權貴自己的私生活,極為驕奢淫糜,通姦與貪腐互相滋長;彼此成了共生關係。

二、因城市化比率提高、中產階級人數增加、避孕科技發達;使中國人模仿起韓日港台等地常見的愛情遊戲;其中包括SM、ONS、Swinger...等等相當大膽的性遊戲,通姦行為也在這樣的社會風氣中,大量增加。(今日城市公寓中,鄰居很多都彼此完全形同陌路的狀況,使通姦行為相對容易許多。

三、中國法院的統計研究中發現,自殺、他殺等各類刑事案件中,起因為配偶通姦行為而引起報復的,佔有相當高比率。

四、中國的離婚率與性解放風氣一樣,快速狂飆上升;即將追上美國。通姦行為大增,被認為是造成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

五、中國法學專家參考歐美研究案例,發現青少年犯罪率、吸毒率、感染性病率、感染愛滋率,與破碎婚姻的家庭有明顯正相關。

六、中國近年來傳統的儒釋道思想有快速復興趨勢;因而民間有一批先知先覺者開始積極想替文革所破壞的社會道德,進行修復。通姦是對於配偶明顯的背叛與加害行為,在道德上不能允許,因而加以入罪的聲音,正當性十足。



後記(2017/06/04)

拿中國當案例來探討,有助於理解為何曾經當過共產國家的,多數沒有正式名義上的通姦罪。和中共的思考邏輯必然有很多共同之處。
 
日本廢除通姦罪是在1947年。當時的通姦罪只限於女性。嚴重的男女不平等是廢除理由。另外,海外失蹤無法證明戰死與否的日本軍人太多,導致妻子守活寡者眾。這樣的社會現實也是促成當年日本廢除通姦罪的推動力。
  
世人在探討通姦除罪與否議題時,大多忽略「戰亂所產生的婚外同居行為」這一歷史背景因素,因而使問題沒有真正釐清。以日本和中國的例子來看,戰爭對人類生活的摧殘是可怕的。它迫使許多家庭妻離子散,即使到了戰後,都還逼得政府法令要對此做出因應。這樣的歷史背景結構,當然和今日和平時代所談論的那些除罪與否理由,天差地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