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18 20:51:25JamesYuanChen

共犯法官黃聖涵故義不利益迴避,討好前院長莊崑山、同事法官劉秀君、黃品潔等,違法事證明確

民事抗告狀

受文者: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葉居正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

日期:

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元整

原告:

符音 X220283337 47911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385733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R103158446 44127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32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董武全 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二:黃聖涵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卯股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三:陳杰瑞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卯股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四:莊崑山 臺南地方法院院長、升官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兼庭長。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五:劉秀君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六:盧昱蓁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七:黃品潔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當股司法事務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八:周曉萍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當股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九:王陸燈 「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被告十:張源政「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被告十一:黃清雄 身分證E102650889

地址:70957台南市安南區府安路5段144巷2號之1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證據: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卯股法官黃聖涵等共犯,於民國107510日,做出107年度訴字第686號裁定,枉法裁判罪證確鑿,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證據二: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提出起訴狀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為達「官官相護」目的,該庭案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黃聖涵等共犯辦理。黃聖涵等共犯法官「球員兼裁判」「法官自己犯罪自己辦」「詐騙受害人原告起訴裁判費不得,就逕行簽結來吃案」,欺天瞞地,這也算辦一案,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不怕大家看。「若繳裁判費,共犯法官來個枉法裁判,受害人雪上加霜上訴費更貴,非常憤怒公道難追回」,不過這也算法官另辦一案,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不怕你來看。「受害人原告依法申請訴訟救助,法官不查直接拒絕,窮人沒人權也沒尊嚴」,法官共犯們臉不紅心不跳,還在高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比起前總統陳水扁「肚皮」厚得子彈打不穿高桿多了,「臉皮」厚得子彈打不穿,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牠等「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更無「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世人稱之為「衣冠禽獸」,事實上合適的稱呼是「禽獸不如」。在陽間人類社會裡,大行陰間魔鬼判,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訴之聲請:

一、請依法偏頗判決利益迴避。

二、請依法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判賠。

三、請准予訴訟救助。

四、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執行「敗訴者付費原則」。

被告侵權事實、法律、及證據:

本案共犯被告濫權共犯侵權行為真相分述如下:

一、共犯法官黃聖涵故義不利益迴避,討好前院長莊崑山、同事法官劉秀君、黃品潔等,違法事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院長董武全未命民事庭法官黃聖涵迴避,還在光天化日化教唆作弊、不適任法官黃聖涵未提出意見書,完全未依法裁判,法官黃聖涵等司法詐騙集團幫派流氓太妹法官當權中,妖獸真夭壽!

二、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沒想到專職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普世價值,也是民主社會共識,但與本案無關,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三、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沒想到專職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雖已內化中華民國法院適用,但這不是國際案件,何必在意呢?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四、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沒想到專職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有權利即有救濟是理想,並非實際,咱們就是官官相護,湮滅高官犯罪證據,不必調查事實真相,也不用開庭辯論,直接退案,傷害原告救濟機會,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歷歷在目,那又怎麼樣?」鄭弘儀說「幹妳娘!」連戰說「混蛋!」馬英久說「去妳的!」阿公說「幹妳祖公祖媽!」不得好死,指日可待。

五、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82年台上字第2110號裁判要旨:「當事人是否適格,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準,而非以法院判斷之結果定之。在給付之訴,只須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者,對於其主張為義務者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故意無知有羈束力的判例不得違反,更無知當事人是否適格係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準,而非以法院判斷之結果定之。自己吃香喝辣,占著毛坑亂拉屎,為了共犯貪污,毀人一生,毀人家庭,還逼人搶錢付訴訟費!陳昱元說:「台灣司法專搞騙錢,不理人權,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逆行倒施神人共怒,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六、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並非由受害起訴人負擔先行支付,否則退案。若未經調查就駁回起訴案,就是枉法裁判。共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為了共犯貪污,毀人一生,毀人家庭,還逼人搶錢付訴訟費!陳昱元說:「台灣司法專搞騙錢,不理人權,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逆行倒施神人共怒,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七、按裁判字號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本件加害人某甲之過失責任,縱較加害人某乙為輕,然對於被害人之賠償,則應與某乙負連帶責任,原判決僅按十分之三給付,尚有未合。」共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們係屬行為關連共同,為了共犯貪污,拒辦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違反社會公平正義原則,逆行倒施神人共怒,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八、按裁判字號83年台上字第742號裁判要旨:「共同侵權行為之成立,以各加害行為有客觀的共同關連性,亦即各加害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為已足,不以各行為人間有意思聯絡為必要,其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在所不問,雖僅其中一人為故意,他為過失,亦得成立。」據此,共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不管共同正犯被告有否意思聯絡,不管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本人在本案所受損害之共同原因已形成,共犯被告「行為共同關連性」有目共賭,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無可厚非。

九、按有羈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號裁判要旨:「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共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心術不正,扮演司法詐騙集團角色,當然是有過失。

十、按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3041號裁判要旨:「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客觀的普世價值一般通識。共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們無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罪有應得。

十一、按裁判字號55年台上字第2053號裁判要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以權利之侵害為侵權行為要件之一,故有謂非侵害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不構成侵權行為。惟同法條後段規定,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則侵權行為係指違法以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之行為而言,至於侵害係何權利,要非所問。而所謂違法以及不當,不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們無知「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為侵權行為,罪有應得。

十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的心術不正侵權行為,迫使本人債務日積月累,陰霾罩頂,痛不欲生,自殺念頭時起,受害嚴重。

十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請問:父母因本案相繼過世,氣死了!牠等詐騙集團乘人之危,趁虛而入,詐騙積蓄及貸款644萬8000多元迄今王八蛋法官共犯詐騙,騙子邱建勳逍遙法外,銷聲匿跡。今本案詐騙集團詐騙394萬元依然逍遙法外,台灣還有司法人權嗎?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們還惡搞侵權行為,這是魔界嗎!

十四、最後按有羈束力的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案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結夥犯罪偽造公文書,牠等濫權霸凌行為足以使本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嚴重貶損,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自不在話下,請判賠。

十五、按刑法第 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本案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共犯被告法官黃聖涵們「為本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其任務之行為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十六、「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法官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更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一併敘明。

十七、憲法第二十四條明文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法官唯錢是圖,不管怠忽職守是故意或過失,都應接受法律制裁,沒有濫權害人法律豁免權。

以上本案有關事實、法律、證據已具體說明,請採取行動,不得一而再再而三傷害本抗告人憲法人權。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  公鑑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卯股法官黃聖涵等共犯,於民國107510日,做出107年度訴字第686號裁定,枉法裁判罪證確鑿,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證據二: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提出起訴狀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為達「官官相護」目的,該庭案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黃聖涵等共犯辦理。黃聖涵等共犯法官「球員兼裁判」「法官自己犯罪自己辦」「詐騙受害人原告起訴裁判費不得,就逕行簽結來吃案」,欺天瞞地,這也算辦一案,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不怕大家看。「若繳裁判費,共犯法官來個枉法裁判,受害人雪上加霜上訴費更貴,非常憤怒公道難追回」,不過這也算法官另辦一案,冒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不怕你來看。「受害人原告依法申請訴訟救助,法官不查直接拒絕,窮人沒人權也沒尊嚴」,法官共犯們臉不紅心不跳,還在高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比起前總統陳水扁「肚皮」厚得子彈打不穿高桿多了,「臉皮」厚得子彈打不穿,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牠等「欠缺法律學識、不具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更無「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世人稱之為「衣冠禽獸」,事實上合適的稱呼是「禽獸不如」。在陽間人類社會裡,大行陰間魔鬼判,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民事起訴狀

受文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 電話:07-216141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日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元整

原告:

符音 X220283337 47911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385733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R103158446 44127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32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莊崑山 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二:劉秀君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三:盧昱蓁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四:黃品潔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當股司法事務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五:周曉萍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當股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06)2956566

被告六:王陸燈 「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被告七:張源政「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被告八:黃清雄 身分證E102650889

地址:70957台南市安南區府安路5段144巷2號之1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證據: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61115106年度執事聲字第77號,證明了共同正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被告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被告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等裁判「駁回司法事務官黃品潔簽結吃案異議案,未有違法問題」,實際上已違反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1 04 02 日裁判字號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也違反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841006 日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司法事務官黃品潔、任士慧無權限不理會「不審查」,逕行退案;無權限無知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怠忽職守,事態嚴重。共同正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被告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被告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等更無權限官官相護,以假亂真,睜眼說瞎話,枉法裁判,侵權行為歷歷在目,請判賠。

證據二: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寄狀「民事強制執行異議聲請狀」給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牠等禽獸不如官官相護吃案。

訴之聲請:

五、依法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判賠。

六、訴訟費用實判後被告負擔。

七、請准予訴訟救助。

八、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執行「敗訴者付費原則」。

被告侵權事實、法律、及證據:

本案共犯被告濫權共犯侵權行為真相分述如下:

一、原被告「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王陸燈、被告「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源政、被告「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仲介人黃清雄等詐騙真相,受害人已在「強制執行狀」提出以下證據,司法事務官黃品潔只要向被告債務人進行調查屬實即可強制執行,未料牠等畜生立刻以「不符執行名義簽結吃案」,共同正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被告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被告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等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包庇吃案,是可忍,孰不可忍?乃依共犯侵權行為提出起訴,請判賠。原始證據如下:證據一: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6月30日從債務人黃清雄手上承接「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整,證據名稱「股權出讓證明書」,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請強制執行。證據二:債務人黃清雄以「買空賣空」手法,於民國93年6月30日從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源政」手上接下「認股憑證」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後,同時即時變賣給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迄今債務人張源政及黃清雄雙雙避不見面,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證據三: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6月30日接受債務人黃清雄「買空賣空」手法,接下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後,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東黃清雄」所給「收據」。債務人張源政及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證據四: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8月4日賣出股票87張,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正」,迄今債務人黃清雄「分文未付」,本「收據」證實,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證據五: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8月4日賣出股票86張,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正」,迄今債務人黃清雄「分文未付」,本「收據」證實,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證據六:經查「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0年9月9日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立案,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辦理廢止。債權人符音被蒙在鼓裡,毫無所悉,近日了解,人去樓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行騙天下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證據七: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王陸燈,持有股份27000股,應是本案主謀,行騙天下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

二、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本案證據顯示「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且債權人已為給付,何來不備執行名義?

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1 年 04 月 02 日裁判字號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共犯被告未依法調查審議,執行審查,即行以「不符執行名義駁回」,欺人耳目,意圖以「虛擬裁判欺騙業績,騙取業績獎金」,在「陽間人類社會裡」執行「陰間靈魂世界裡魔鬼判」,嚴重違反「開庭辯論內容為判決基礎之原則」,共犯詐欺取財之罪證歷歷在目,共同正犯侵權行為有目共睹,請判賠。

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6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字號63年台抗字第376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之當事人,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行法院無審認判斷之權。」據原告所提證據,執行名義內容相當具體,共犯被告司法事務官及法官們無審認判斷之權,渠等禽獸不如法官反其道而行,為了以濫權霸凌手段詐取業績獎金及加害受害人詐騙裁判費,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們為非作歹時來已久,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怎麼會越改越沒格?御請被改革的對象吳巡龍檢察官等當委員,請鬼拿藥單,成何體統?這是論理法則嗎?A shame on you, Dirty Politicians!

五、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96 年 05 月 31日裁判字號96年台上字第1204號裁判要旨:「契約解除後,原契約溯及的失其效力,雙方當事人因而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如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受有損害,是否仍得請求賠償,各國立法例有採選擇主義、契約利益主義或履行利益賠償主義者,我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乃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屬原債權之變換型態,非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新發生,條文所稱『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即係表明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契約之解除失其存在。蓋自解除契約之效果而言,於契約有效期間,基於債務所為之給付,均應返還,始能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則契約有效時,基於債務所生之損害,亦應一併賠償,方可達回復原狀之趣旨,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即係在立法政策上,對於契約之溯及效力,酌加限制,允許當事人得就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請求賠償,亦即在此範圍內,契約之效力仍然存續,是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分行使解除權之當事人抑相對人,均不因契約之解除而失其存在。」受害人申請強制執行所提單據就是契約,被告們利用登記空頭公司假象,其後撤銷公司登記為手段,逃之夭夭逍遙法外,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們為了以濫權霸凌手段詐取業績獎金及加害受害人詐騙裁判費,共犯詐欺護航詐騙集團罪證明確,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們為非作歹時來已久,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怎麼會越改越沒格?御請被改革的對象吳巡龍檢察官等當委員,請鬼拿藥單,成何體統?這是轉形正義嗎?A shame on you, Dirty Politicians!

六、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字號93年台上字第1576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乃指債務人請求確定執行名義上之實體請求權與債權人現在之實體上之權利狀態不符,以判決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之訴訟。」請問;債務人請求確定執行名義上之實體請求權與債權人現在之實體上之權利狀態有什麼不符嗎?為什麼不查債務人異議之實體請求權,即行駁回債權人實體上之權利請求權?被告司法事務官及法官們不是詐騙集團共犯,什麼才是詐騙集團共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們為了以濫權霸凌手段詐取業績獎金及加害受害人詐騙裁判費,為非作歹時來已久,民進黨總統蔡英文的「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怎麼會越改越沒格?御請被改革的對象吳巡龍檢察官等當委員,請鬼拿藥單,成何體統?這是台獨民進黨的轉形正義嗎?A shame on you, Dirty Politicians!

七、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94 年 07 月 14 日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649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關於強制執行程序涉及之實體上事項,執行法院於得調查認定之範圍內,仍得於該程序中自為判斷。」被告司法事務官及法官們從未對實體事項在認定之範圍調查後自為判斷,卻在程序上胡說八道「不符強制執行名義」,不識字又不衛生,未具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備法律常識、更嚴重短缺人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這不叫禽獸不如,什麼才叫禽獸不如?這是台獨民進黨的轉形正義嗎?A shame on you, Dirty Politicians!

八、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7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字號75年台抗字第186號裁判要旨:「民事執行法院係辦理民事強制執行事務 (強制執行法第一條參照) ,專司實現私權之程序,至私權之確定,則應依民事訴訟程序為之,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尋求解決,不生聲明異議問題。」被告司法事務官及法官們接受債務人「管轄權的異議」,但未責求債務人依民事訴訟程序提出起訴解決私權之爭執,把「不生聲明異議問題」當成「生了聲明異議問題」,所以在程序上胡說八道「不符強制執行名義」,未具法律學識、欠缺法律知識、不備法律常識、更嚴重短缺人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識,這不叫禽獸不如,什麼才叫禽獸不如?羊尚有跪乳之恩,禽獸不如可見一般。這是台獨民進黨的轉形正義嗎?A shame on you, Dirty Politicians!

九、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70 06 11 70年台上字第2007號裁判要旨:「為判決基礎之資料,應提示兩造為適當辯論後,始得本於辯論之結果加以斟酌。」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從未召開辯論庭,逾越權限,違背法令判決,過失重大,本當事人依法聲請判賠。

十、按有羈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號裁判要旨:「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有明文規定。」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如上述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當然有過失要判賠。

十一、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係指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有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必須給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及時有效救濟之機會,此乃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及司法資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限制者,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方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沒想到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有權利即有救濟是理想,並非實際,咱們就是官官相護,湮滅高官犯罪證據,不必調查事實真相,也不用開庭辯論,直接退案,傷害原告救濟機會,觸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歷歷在目,那又怎麼樣?」

十二、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沒想到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是普世價值,也是民主社會共識,但與本案無關,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十三、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沒想到勾結財團詐騙錢財的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一起說:「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雖已內化中華民國法院適用,但這不是國際案件,何必在意呢?惡性濫權霸凌犯罪國際化,那又怎麼樣?」

十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18年上字第2746號裁判要旨:「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違法公務行為,就是侵權行為,應負賠償責任,自不在話下,至於「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

十五、本案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法官們違法裁判,抹黑、栽贓、嫁禍,毀我一生,當然妨害名譽: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851號裁判要旨:「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欺人耳目,違法公務行為,破壞原告形象,就是名譽權權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六、按有羈束力的判例39 08 22 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既是刑事上「意思共謀」共同正犯,亦是民事上共同正犯,應付賠償責任,自不在話下!

十七、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本人因共同正犯們11年來侵權行為,債務日積月累,陰霾罩頂,痛不欲生,自殺念頭時起。本案司法植物人詐騙集團當權幫派共犯被告法官們合作締造本當事人「債台高築」情境,衣冠禽獸結夥作案,各取所需互相包庇,垃圾當權來害人,以司法改革口號來騙人,轉型正義自欺欺人,人神共怒。選前騙選票,選後騙鈔票,良民沒飯票,政客政論節目頻頻學狗叫,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台灣良民怒氣沖沖只能乾跳腳。

十八、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並非由起訴人負擔,一併聲明。若未經調查就駁回起訴案,就是枉法裁判,本人不會放過。

以上本案有關事實、法律、證據已具體說明,請落實事實審職責採取行動,不得連續犯、累犯、慣犯、共犯傷害本起訴人憲法訴訟權,至盼。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日星期日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證據一: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61115106年度執事聲字第77號,證明了共同正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被告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被告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等裁判「駁回司法事務官黃品潔簽結吃案異議案,未有違法問題」,實際上已違反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1 04 02 日裁判字號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也違反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841006 日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司法事務官黃品潔、任士慧無權限不理會「不審查」,逕行退案;無權限無知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怠忽職守,事態嚴重。共同正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被告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法官劉秀君、被告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壬股書記官盧昱蓁等更無權限官官相護,以假亂真,睜眼說瞎話,枉法裁判,侵權行為歷歷在目,請判賠。

 

 

 

 

證據二:本當事人於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寄狀「民事強制執行異議聲請狀」給共犯被告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牠等禽獸不如官官相護吃案。

民事強制執行異議聲明狀

受文者: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莊崑山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案號:

南院崑非集106司促第17924  股別:急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元整

聲請人(即債權人)

符音 X220283337 47911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385733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R103158446 44127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32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債務人:

一、王陸燈 「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二、張源政「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三:黃清雄 身分證E102650889

地址:70957台南市安南區府安路5段144巷2號之1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異議聲明法律判決基礎: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

二、按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本案本債權人可以查報,但司法事務官黃品潔、任士慧亦可「依職權調查之」,本案前已依法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補正狀」、「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民事委任狀」,司法事務官黃品潔無權限不理會,逕轉司法事務官任士慧繼續蹂躪,合先敘明。

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1 04 02 日裁判字號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司法事務官黃品潔、任士慧無權限不理會「不審查」,法理昭彰。

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841006 日裁判字號84年台抗字第533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除命債權人查報外,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強制執行法第十九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一百十三條準用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不動產查封時,得檢查、啟視債務人居住所、事務所、倉庫、箱櫃及其他藏置物品之處所。是所查封不動產之使用情形如何,執行法官本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自不得以債權人未依限查報該不動產之使用情形,而認其強制執行之聲請為不合法。」司法事務官黃品潔、任士慧無權限無知強制執行事件有調查之必要時,執行法官得自行或命書記官調查之,怠忽職守,事態嚴重。

五、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850214日裁判字號85年台抗字第76號裁判要旨:「債務人負擔之強制執行費用,應以因強制執行所必要支出之費用為限,倘所支出之費用與執行程序並無關連者,自不得責令債務人負擔,此觀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依法無據向本債權人開口詐財新台幣500元當執行費,無知執行費應由債務人負擔,很難想像司法事務官黃品潔、任士慧也詐騙集團,正在執行「做賊喊捉賊勾當」。

六、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60531日裁判字號96年台上字第1204號裁判要旨:「契約解除後,原契約溯及的失其效力,雙方當事人因而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如當事人因訂立契約而受有損害,是否仍得請求賠償,各國立法例有採選擇主義、契約利益主義或履行利益賠償主義者,我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乃採履行利益賠償主義,認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因債務不履行所發生,屬原債權之變換型態,非因解除權之行使而新發生,條文所稱『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即係表明原有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因契約之解除失其存在。蓋自解除契約之效果而言,於契約有效期間,基於債務所為之給付,均應返還,始能回復契約訂立前之狀態,則契約有效時,基於債務所生之損害,亦應一併賠償,方可達回復原狀之趣旨,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即係在立法政策上,對於契約之溯及效力,酌加限制,允許當事人得就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請求賠償,亦即在此範圍內,契約之效力仍然存續,是其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分行使解除權之當事人抑相對人,均不因契約之解除而失其存在。」很難想像司法事務官黃品潔、任士慧不去調查債權人所提詐騙集團債務人「留下債權憑證」是否屬實,卻找碴債權人要債務人戶籍騰本,茶來伸手飯來張口,司法植物人啦!明目張膽違反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940714日裁判字號94年台抗字第649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關於強制執行程序涉及之實體上事項,執行法院於得調查認定之範圍內,仍得於該程序中自為判斷。」

此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第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民事強制執行抗告狀

受文者: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  莊崑山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五

案號:

南院崑106司執當字第75878  股別:當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參佰玖拾肆萬元整

聲請人(即債權人)

符音 X220283337 47911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385733

訴訟代理人:

陳昱元 R103158446 44127 無業

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一街9032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債務人:

一、王陸燈 「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二、張源政「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三:黃清雄 身分證E102650889

地址:70957台南市安南區府安路5段144巷2號之1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法律判決基礎:

一、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73 05 04 日裁判字號73年台抗字第210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復規定:『強制執行開始後債務人死亡者,應對其遺產續行強制執行』。是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本人死亡尚且不停止執行,則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更無停止執行之理。從而,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規定,

於此並無準用之餘地。」本案已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事務官無權限「未審查確定就駁回」。

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1 04 02 日裁判字號81年台抗字第114號裁判要旨:「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從而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應加以審查。未確定之支付命令,不備執行名義之要件,其執行名義尚未成立,執行法院不得據以強制執行。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原法院認執行法院不得就執行名義已否確定,為實質上之審查。且確定證明書具有公力,執行法院不得為與之相反之認定。所持見解,尚有未合。」顯然,執行名義要先行辦理「審查確定」,而非「未審查確定就駁回」,以假亂真或以真亂假。可參閱強制執行法第4條。本案已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執行事務官無權限「未審查確定就駁回」。

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95 05 11 日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950號裁判要旨:「債務人所有之動產、不動產、金錢債權或債務人基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不動產、船舶、航空器之權利,凡具有獨立財產價值,可為讓與之對象者,即均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當舖營業權既有人願意出價購買,而具有財產價值,且其出資人名義復可因轉讓而變更,自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可參閱強制執行法強制執行法第5條。本案已提出「民事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司法事務官黃品潔無權限不理會,合先敘名。

四、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本案已依法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補正狀」、「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民事委任狀」,司法事務官黃品潔無權限不理會,逕行駁回申請。

五、本案於106811日提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106817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寄出「補正裁定」,10699日本當事人提出「民事強制執行補正狀」、「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民事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民事委任狀」,後來本當事人接到司法事務官黃品潔於106912日發出的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字第75878號裁定「強制執行聲請駁回」。司法事務官黃品潔未經「通知被告表述意見審查」,也未送民事庭法官「事實審開庭辯論調查審查」,擅自駁回,已涉詐騙集團共同正犯侵權行為。經電話溝通,黃品潔要求本人提出本抗告補正。

 

此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十五日星期五

 

撰狀人:陳昱元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元整

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女 47年9月11日

通訊:71799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住: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里大廟一街90巷32號

身分證字號:X220283337

法定代理人:陳昱元 男 44, 12, 7

通訊:71799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住:71145台南市歸仁區大廟里大廟一街90巷32號

債務人:

一、王陸燈 「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二、張源政「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三:黃清雄 身分證E102650889

地址:70957台南市安南區府安路5段144巷2號之1

    地址:70159台南市東區東明里東安路96號

地址:80787高雄市三民區大順二路659號6樓 電話:07-3906277

為聲請強制行事:

聲請強制執行內容: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元整,並自民國106年8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

執行名義:

告訴人符音(原名符秀英)前後購買「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務人不了了之,人去樓空。

執行標的:

五、執行標的:

(一)函查債務人之勞保向現職單位要求扣薪資抵還、郵局存款、集保資料、有價證券股票、比照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查扣所有銀行戶頭餘款、查扣即將繼承的不動產。

(二)請拍賣債務人所有驕車。

證據:

證據一: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6月30日從債務人黃清雄手上承接「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整,證據名稱「股權出讓證明書」,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請強制執行。

證據二:債務人黃清雄以「買空賣空」手法,於民國93年6月30日從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源政」手上接下「認股憑證」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後,同時即時變賣給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迄今債務人張源政及黃清雄雙雙避不見面,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

證據三: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6月30日接受債務人黃清雄「買空賣空」手法,接下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後,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東黃清雄」所給「收據」。債務人張源政及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

證據四: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8月4日賣出股票87張,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正」,迄今債務人黃清雄「分文未付」,本「收據」證實,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

證據五: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8月4日賣出股票86張,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正」,迄今債務人黃清雄「分文未付」,本「收據」證實,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

證據六:經查「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0年9月9日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立案,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辦理廢止。債權人符音被蒙在鼓裡,毫無所悉,近日了解,人去樓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行騙天下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

證據七: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王陸燈,持有股份27000股,應是本案主謀,行騙天下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

此致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公鑒

中華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五

 

撰狀人:陳昱元

 

 

 

 

 

證據一: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6月30日從債務人黃清雄手上承接「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整,證據名稱「股權出讓證明書」,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請強制執行。

證據二:債務人黃清雄以「買空賣空」手法,於民國93年6月30日從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源政」手上接下「認股憑證」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後,同時即時變賣給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迄今債務人張源政及黃清雄雙雙避不見面,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

證據三: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6月30日接受債務人黃清雄「買空賣空」手法,接下股票「參萬壹仟貳佰伍拾」股,每股金額「壹拾陸元」,合計新台幣500,000萬元後,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東黃清雄」所給「收據」。債務人張源政及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

 

 

 

 

證據四: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8月4日賣出股票87張,合計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元正」,迄今債務人黃清雄「分文未付」,本「收據」證實,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

 

 

證據五:債權人符音(原名符秀英)於民國93年8月4日賣出股票86張,合計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元正」,迄今債務人黃清雄「分文未付」,本「收據」證實,債務人黃清雄逃之夭夭,避不見面,請強制執行。

 

 

證據六:經查「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0年9月9日向台南市政府登記立案,再於民國103年3月25日辦理廢止。債權人符音被蒙在鼓裡,毫無所悉,近日了解,人去樓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行騙天下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

 

 

證據七:債務人「珈程超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王陸燈,持有股份27000股,應是本案主謀,行騙天下逍遙法外,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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