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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再抗告狀
(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葉居正連續犯共犯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共犯護官吃案)
受文者:
最高法院院長 鄭玉山先生
地址:10048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電話:(02)23141160。
日期:
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星期六
再再抗告人:
陳昱元 R103158446 男 44, 12, 7日生 被人權迫害失業 中
通訊:71799台南市歸仁區大廟里大廟一街90巷32號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位址: yuhyuan.chen@msa.hinet.net
再再被告:
被告一:葉居正,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電話:(06) 2283101。傳真:(06) – 2288523。故意無知偏頗判決之利益迴避法規,一而再、再而三把抗告狀轉回地方法院「自己犯案自己辦」,司法人員目無法紀,濫權霸凌,人神共怒。
被告二:董武全 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315
被告三:王獻楠 主謀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315
被告四:許哲萍 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書記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315
被告五:張簡旻正 台南市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所長
地址:70044台南市中西區北門路一段103號 電話:06-2287553
被告六:李俊樺 台南市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警員
地址:70044台南市中西區北門路一段103號 電話:06-2287553
被告七:陳正利 台南市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警員
地址:70044台南市中西區北門路一段103號 電話:06-2287553
被告八:陳雅芬 台南市交通裁決中心承辦人
地址:70102 台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 電話:06-2600622#53
被告九:張政源 台南市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
地址:70102 台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 電話:06-2600622#53
被告十:蔡雅惠 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審判長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315
被告十一:張桂美 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315
被告十二:陳谷鴻 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法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315
被告十三:曾盈靜 共犯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合議麗股書記官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06)295-6315
證據
證據一: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連續犯、累犯、慣犯、公犯法官王獻楠的枉法裁判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8號。
證據二:
本當事人陳昱元博士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寄給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的「民事再抗告狀」,並聲請偏頗判決利益迴避處置判決。
再再抗告聲明事項;
為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長期以來連續犯、累犯、慣犯、公犯枉法裁判,違反偏頗判決利益迴避原則,教唆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共犯王獻楠等連續犯、累犯、慣犯、公犯枉法裁判,本當事人臺灣良民苦不堪言,在以命對抗魔鬼司法之前,再再提出抗告,請 鈞長依法處置。
一、請撤銷法官王獻楠所有枉法裁定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106年度補字第585號等抗告駁回裁定書。計有: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5號、第586號、第587號、第588號、第589號、第590號、第591號、第592號、第593號、第594號、第595號、第596號、第597號、第598號、第599號、第600號等共16件。
二、請撤銷法官蔡雅惠、張桂美、陳谷鴻等結夥包庇法官王獻楠枉法裁定書:106年聲字第224號、106年聲字第225號、106年聲字第226號、106年聲字第227號、106年聲字第228號、106年聲字第229號、106年聲字第230號、106年聲字第231號、106年聲字第232號、106年聲字第233號、106年聲字第234號、106年聲字第235號、106年聲字第236號、106年聲字第237號、106年聲字第238號、106年聲字第239號、106年聲字第240號、106年聲字第241號、106年聲字第242號、106年聲字第243號、106年聲字第244號、106年聲字第245號、106年聲字第246號、106年聲字第247號、106年聲字第248號、106年聲字第249號、106年聲字第250號、106年聲字第251號、106年聲字第252號、106年聲字第253號、106年聲字第254號、106年聲字第255號等共32件毫無內容,不之所云何指之裁定書?
三、本案係共犯被告迫害個人法益案件,請以侵權行為判賠,以次累計,一次一賠,依法本當事人可求償項目有:名譽權、身體健康權、判決延宕債務累積求償權,合先敘明。
四、請做出深度及廣度調查後開庭辯論或審議,抗告法院高等法院不辦,請最高法院自行判決。
五、訴訟費用依法按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訴訟標的數額,絕對不是司法詐騙集團共犯法官們「未實體審議,在程序上未審先判原告敗訴」,所以受害起訴原告必須先繳費才辦理的法官詐騙錢財陷阱,請依法敗訴者付費原則辦理。民事訴訟法第78條:「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明文規定。
六、訴訟標的依法調查、精算、開庭、辯論後判決或審議,若未審先判原告敗訴要先付錢,不付錢即行駁回起訴不辦,逕行迫害原告訴訟權,本原告會另案起訴枉法裁判法官,按侵權行為請求一犯一賠求償。
七、預備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按判例民國 4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要旨:「當事人起訴,關於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防該聲明難獲有利判決之結果,乃同時為他項之聲明以資預備,固非法所不許,惟法院如認其先位聲明為有理由時,則對預備聲明之部分,即可無庸調查並加裁判。」本案本當事人預備聲明為「請准予訴訟救助」。
八、「裁判費是必備程式,但絕非先備條件,因法院不是為有錢的財團護短而開」,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一併聲明。
九、共同正犯被告們犯意連絡,行為分擔,主觀意識、客觀事實歷歷在目,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請按有羈束力的判例18年上字第2746號裁判要旨:「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辦理,本案依法不得以簡易程序辦理。
案由:
有關光陽機車公司故意生產害死人以養富醫院的125cc機車,本當事人因使用前碟煞煞車自摔二次,依法聲請查明真相重新檢驗本車,以追查責任,未料共犯法官拒絕聲請重新檢驗,並一而再、再而三連續犯、累犯、慣犯枉法裁判濫權加害受害起訴人訴訟權並侵權行為受害人聲請賠償案,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繼股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從未依法「調查證據」及「開庭辯論當裁判基礎」,捉狂一日「雞毛當令箭」下令16件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再隔十日毒性發作「裁判費繳過來否則駁回起訴」,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把「有權利即有救濟」,誤判成「有權利不給救濟」,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官官相護,彼此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前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濫權抹黑、栽贓、嫁禍、詐財台灣良民,惡性重大,請依法法律審重議,並依法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判賠。
壹、共犯法官們恐嚇詐財吃案事實、法律、證據如下:
一、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5 年 10 月 18 日85年台抗字第548號裁判要旨:「……如有其他抗告不合法之情形,仍應送交抗告法院裁定之,觀諸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自明。此項規定於對抗告法院所為裁定再抗告時,應有準用,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以其抗告逾期而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條預納裁判費,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補正,固無不合,惟於抗告人未遵期補正時,即應送交本院處理,乃原法院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揆諸首揭說明,其裁定自有未洽。」臺灣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共犯包庇真相如下: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對於「抗告人未遵期補正裁判費,應送交高等法院處理,其逕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其裁定自有未洽」,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抗告法院裁定駁回,向原法院提出異議: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臺灣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共犯包庇真相如下:本案高等法院並非「裁定駁回」,也並非本當事人「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依法高等法院應直接裁定,未料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合作無間,瞞天欺地,法官自己犯罪自己辦,橫材進竈螃蟹走路幹,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職是之故,提出再再抗告,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19年01月01日19年抗字第201號裁判要旨:「聲請延展補正期間,乃訴訟行為之一種,須當事人及有代理權之人始得為之。」臺灣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共犯包庇真相如下:本案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並未通知本當事人「聲請延展補正期間」,迫害本當事人知的權利,再以抗告逾時為由駁回抗告。未有依法辦理抗告的權限、未通知「聲請延展補正期間」、還一次駁回16份抗告狀讓本當事人措手不及,故意濫權霸凌侵權行為歷歷在目,請依侵權行為判賠。按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根據這項規定,消滅時效的期間原則上是十五年,並非十日。再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期間原則上是十年,並非十日。共犯偉大的法官們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職是之故,提出再再抗告,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四、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在理由三明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經查:(一)民事訴訟法有第491條,沒有第495條之1第1項,偽造公文書罪證確鑿;(二)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為:「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本案與調解無關,偽造文書胡說八道,混吃等死罪證確鑿;(三) 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本節之規定,於法院以裁定終結本案或與本案無涉之爭點者準用之。」這是法律神話,臺灣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共犯包庇真相如下: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裁定終結本案」用了「本節什麼規定」?又本當事人所提爭點與本案有何不涉?濫引亂用法條欺人耳目證據確鑿;(四)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引用本法條自打嘴巴,本案延宕迄今,從未調查、從未開庭、從未辯論、從未審議,受害起訴原告何來成為「敗訴之當事人」,所以要先付裁判費才辦理?共犯偉大的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們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職是之故,特提出再再抗告,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五、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汲汲營營官官相護,濫權霸凌台灣良民錢財,不段簽結吃案後重編案號,詐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何來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職是之故,特提出再再抗告,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六、按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六條規定:「人人在任何所在,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汲汲營營官官相護,濫權霸凌詐騙台灣良民錢財,無知本當事人有被承認為法律人格之權利,不段簽結吃案後重編案號,詐領業績獎金及年終獎金,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職是之故,特提出再再抗告,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七、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2條規定:「……二、本公約締約國承允保證人人行使本公約所載之各種權利,不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受歧視。」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家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而歧視本當事人。泯滅人性,禍國殃民,人神共怒!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職是之故,特提出再再抗告,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八、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5條規定:「一、本公約條文不得解釋為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從事活動或實行行為,破壞本公約確認之任何權利或自由,或限制此種權利或自由逾越本盟約規定之程度。二、任何國家內依法律、公約、條例或習俗而承認或存在之任何基本人權,不得藉口本公約未予確認或確認之範圍較狹.而加以限制或減免義務。」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自認有權破壞本當事人之基本人權訴訟權,囂張跋扈、螃蟹走路、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九、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逾越下列權限」:「事實審或嚴格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更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欠缺法律學識、沒有法律知識、違反法律常識、不在意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識的共同正犯恐龍法官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等吃香喝辣、混吃等死,玩權弄術、囂張跋扈,欺人耳目、螃蟹走路,泯滅人性、禍國殃民,天理不容、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十、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371號裁判要旨:「民事法上所謂詐欺云者,係謂欲相對人陷於錯誤,故意示以不實之事,令其因錯誤而為意思之表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故意讓本案在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手中打轉,從不調查與開庭辯論,蒙騙本人「受害起訴原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起訴者付費原則;事實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敗訴者付費原則」。這是以不實之事,蓄意令本當事人因其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濫權詐欺行徑有目共賭。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十一、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851號裁判要旨;「刑法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之行為出於故意為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則不論行為人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包庇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違法裁判,既成立刑事上之誹謗罪,亦構成民事上之侵害本當事人名譽事,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十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再按有羈束力的判例19年上字第1152號裁判要旨:「不法侵害人之身體或健康,並不限於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始負損害賠償之責任,即其侵害程度,尚不至因而有財產上之損失,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包庇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違法裁判,本人忿怒難當,免疫力下降,身體偶有不適感,沒錢繳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中,本人去電抗議,義正詞嚴告知「『生命』都不保了,還需要『健保』嗎?」屋漏偏逢連夜雨,共犯被告不識字也不衛生,合縱連橫,來勢洶洶要詐財,情何以堪!民進黨發言人徐佳青說「面對土匪無道理可言」!人人救天災,偉大的法官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包庇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違法裁判頻頻造人禍,傷害我身體健康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判例已釋明。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十三、按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 鈞長應調查、開庭、辯論、審判增加債務負擔這一項並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十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2115號裁判要旨:「數人因共同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依法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苟各行為人之過失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人人救天災,偉大的法官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長葉居正包庇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董武全、法官王獻楠違法裁判頻頻造人禍,共同侵權行為有目共睹,正是百分之百的「行為關連共同」正犯。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請速辦。
貳、其餘共犯被告部份請依法調查、審議、及判決。
此 致
臺灣最高法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