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11 10:04:31吳龍
瀆職的NCC委員是全民公敵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中廣公司股權轉讓案,很明顯是NCC圖利趙少康與中廣,因此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決定將參與審查的NCC委員以貪瀆、圖利罪嫌移送法辦,並且考慮停職處分。不過,NCC諸多狡詞辯解,互相矛盾,引發民間種種強烈反感,這些瀆職的NCC委員是不折不扣的全民公敵。
舉例來說,NCC委員說:〔公司是否為空殼公司,是〔公司法〕所管,而他非公司法主管機關,又不能查公司的資金,所以就管不了!〕,這種自欺欺人的狡詞讓人強烈懷疑他們的〔專業〕為何。
一位在公家單位當採購人員的網友就說,如果NCC委員的說法如果是對的,那麼所有公家單位的採購人員,都可以用這個理由如法炮製,想標給誰就標給誰。甚至於自己在外面借人頭開個空殼公司,把國家標案利益輸送給自己的空殼公司。
因為採購人員執行的是〔政府採購法〕,採購法又沒規定承辦人員可以查投標公司資金去向,又自己非〔公司法〕主管機關,發現有疑似空殼公司或有公司非法來圍標之時,大可自欺:〔公司是否為空殼公司,是〔公司法〕所管,而他非公司法主管機關,又不能查公司的資金,所以就管不了!〕,然後採購人員愛標給誰就標給誰了?!
公家單位擔任發包單位或採購人員,如果以NCC委員這種睜眼說瞎話的心態去做發包、採購作業的話,老早就被捉去關了。像這種連採購人員都知道的基本常識,號稱〔專業取勝〕的NCC委員居然會不知道,淨說這種自欺欺人的狡詞,還說自己〔只是〕廣播電視法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把人民當傻瓜嗎?
莫非NCC委員的專業是〔拗〕,所以才會無視國家法制,甘為黨國惡勢力護航的違憲機關!?聽說這些〔法學學者〕還是大學教授,連做人基本道理都不知道,真是太沒天理,太沒天良了!
如果不把這些NCC委員捉起來判刑,那全國政府機關的採購人員將會以這種自欺欺人的狡詞為根據,不再管投標公司資格,任意發包了。而這將會是國家的大災難。
值得注意的是,NCC委員如果真的認為NCC管不了空殼公司,那麼令人質疑,NCC為何要發出公文,寫著趙少康所屬的四家公司資本額,與所購價金顯不相當,請相關單位協查呢?NCC委員的行為和說詞,根本就是自相矛盾!
很明顯的,NCC委員已經非常清楚知道自己的權責是不容許空殼公司取得中廣公司股權的,所以才會發文給各部會,請求協助調查。既然如此,今日NCC委員說NCC管不了空殼公司這種廢話,擺明就是狡詞脫罪,想遮掩圖利趙少康與中廣的罪行。
要知道,從來就沒有人叫NCC管空殼公司,NCC委員大可不用說管不了空殼公司這種廢話,NCC委員只要搞清楚一件事,你們的權責是不能讓空殼公司取得中廣公司股權,任何有空殼公司嫌疑的公司,任何被人質疑是空殼公司的公司,NCC絕對都不可以讓他們取得中廣公司股權。
NCC委員狡辯曾就中廣案函詢過各相關機關,包括經濟部、金管會、公平會、國防部、內政部等,都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事實是,金管會回覆:〔建請貴會要求該八家公司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其貸款資料〕,經濟部回覆:〔此業務屬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管〕,北市商管處也答覆:〔須洽公司所在地管轄的國稅局稽徵所查詢〕,非常清楚顯示,NCC沒有得到趙少康那幾家公司不是空殼公司的證明。
NCC既然一開頭懷疑趙少康所屬的四家公司資本額,與所購價金顯不相當,那NCC想要通過中廣公司股權轉讓案,就應取得能證明趙少康那幾家公司不是空殼公司的各相關機關的意見,而不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
要知道,空殼公司本身不違法,任何人都可以自己開公司而不想幹什麼事。空殼公司之所以會有違法問題,是在它〔做什麼〕,而任何政府主管機關和公務人員在該公司〔做〕違法的事的時候,都應該採取必要作為,這才是公務員的本分。
因此NCC既然得不到趙少康那幾家公司不是空殼公司的證明,基於權責,本來就不該通過中廣股權轉讓案。今日NCC委員拿沒有任何意義的〔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來自欺欺人,開會通過中廣股權轉讓案,分明就是瀆職,圖利趙少康與中廣。一再拿〔各相關機關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當擋箭牌,反而更加突顯NCC在狡辯,令人不恥。
老百姓不滿的是:在諸多疑慮尚未釐清之前,NCC豈可輕易通過中廣轉讓案,這樣瀆職的行為對得起老百姓嗎?NCC為何如此輕易讓趙少康的空殼公司取得中廣的股權,其中沒有政治或經濟利益輸送的問題嗎?沒有刻意圖利中國國民黨,為不義黨產護航的問題嗎?
毫無疑問,瀆職的NCC委員是全民公敵!!
舉例來說,NCC委員說:〔公司是否為空殼公司,是〔公司法〕所管,而他非公司法主管機關,又不能查公司的資金,所以就管不了!〕,這種自欺欺人的狡詞讓人強烈懷疑他們的〔專業〕為何。
一位在公家單位當採購人員的網友就說,如果NCC委員的說法如果是對的,那麼所有公家單位的採購人員,都可以用這個理由如法炮製,想標給誰就標給誰。甚至於自己在外面借人頭開個空殼公司,把國家標案利益輸送給自己的空殼公司。
因為採購人員執行的是〔政府採購法〕,採購法又沒規定承辦人員可以查投標公司資金去向,又自己非〔公司法〕主管機關,發現有疑似空殼公司或有公司非法來圍標之時,大可自欺:〔公司是否為空殼公司,是〔公司法〕所管,而他非公司法主管機關,又不能查公司的資金,所以就管不了!〕,然後採購人員愛標給誰就標給誰了?!
公家單位擔任發包單位或採購人員,如果以NCC委員這種睜眼說瞎話的心態去做發包、採購作業的話,老早就被捉去關了。像這種連採購人員都知道的基本常識,號稱〔專業取勝〕的NCC委員居然會不知道,淨說這種自欺欺人的狡詞,還說自己〔只是〕廣播電視法的主管機關,難不成把人民當傻瓜嗎?
莫非NCC委員的專業是〔拗〕,所以才會無視國家法制,甘為黨國惡勢力護航的違憲機關!?聽說這些〔法學學者〕還是大學教授,連做人基本道理都不知道,真是太沒天理,太沒天良了!
如果不把這些NCC委員捉起來判刑,那全國政府機關的採購人員將會以這種自欺欺人的狡詞為根據,不再管投標公司資格,任意發包了。而這將會是國家的大災難。
值得注意的是,NCC委員如果真的認為NCC管不了空殼公司,那麼令人質疑,NCC為何要發出公文,寫著趙少康所屬的四家公司資本額,與所購價金顯不相當,請相關單位協查呢?NCC委員的行為和說詞,根本就是自相矛盾!
很明顯的,NCC委員已經非常清楚知道自己的權責是不容許空殼公司取得中廣公司股權的,所以才會發文給各部會,請求協助調查。既然如此,今日NCC委員說NCC管不了空殼公司這種廢話,擺明就是狡詞脫罪,想遮掩圖利趙少康與中廣的罪行。
要知道,從來就沒有人叫NCC管空殼公司,NCC委員大可不用說管不了空殼公司這種廢話,NCC委員只要搞清楚一件事,你們的權責是不能讓空殼公司取得中廣公司股權,任何有空殼公司嫌疑的公司,任何被人質疑是空殼公司的公司,NCC絕對都不可以讓他們取得中廣公司股權。
NCC委員狡辯曾就中廣案函詢過各相關機關,包括經濟部、金管會、公平會、國防部、內政部等,都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事實是,金管會回覆:〔建請貴會要求該八家公司洽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提供其貸款資料〕,經濟部回覆:〔此業務屬台北市商業管理處管〕,北市商管處也答覆:〔須洽公司所在地管轄的國稅局稽徵所查詢〕,非常清楚顯示,NCC沒有得到趙少康那幾家公司不是空殼公司的證明。
NCC既然一開頭懷疑趙少康所屬的四家公司資本額,與所購價金顯不相當,那NCC想要通過中廣公司股權轉讓案,就應取得能證明趙少康那幾家公司不是空殼公司的各相關機關的意見,而不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
要知道,空殼公司本身不違法,任何人都可以自己開公司而不想幹什麼事。空殼公司之所以會有違法問題,是在它〔做什麼〕,而任何政府主管機關和公務人員在該公司〔做〕違法的事的時候,都應該採取必要作為,這才是公務員的本分。
因此NCC既然得不到趙少康那幾家公司不是空殼公司的證明,基於權責,本來就不該通過中廣股權轉讓案。今日NCC委員拿沒有任何意義的〔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來自欺欺人,開會通過中廣股權轉讓案,分明就是瀆職,圖利趙少康與中廣。一再拿〔各相關機關未表示反對或有違法意見〕當擋箭牌,反而更加突顯NCC在狡辯,令人不恥。
老百姓不滿的是:在諸多疑慮尚未釐清之前,NCC豈可輕易通過中廣轉讓案,這樣瀆職的行為對得起老百姓嗎?NCC為何如此輕易讓趙少康的空殼公司取得中廣的股權,其中沒有政治或經濟利益輸送的問題嗎?沒有刻意圖利中國國民黨,為不義黨產護航的問題嗎?
毫無疑問,瀆職的NCC委員是全民公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