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7-11 17:34:09yuluoke

郑州打破赔偿城乡差别,同命同价


2009-07-09
河南郑州法院在审理一起车祸赔偿案中,打破索赔时“城乡差别”同命不同价的法律歧视,使被撞致残的农村人大张获得与城里人同样的赔偿,实现了同命同价。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户籍河南郑州农村的大张在一起车祸中身受重伤,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肇事者只需赔偿9万元,但是要按城里人的标准却要赔付28万元。经过法院调解,大张最终获得了与城里人的同等待遇,获得了22万多元的赔偿。对此,早在几年前就呼吁中国政府尽快解决包括车祸在内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问题的北京律师刘晓原表示:

“我曾经写过文章,人的生命的价值不能因为户籍、户口的不同而贬值。我用了两个引号“贬值”。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同是一条生命,本来生命是无价的,但是往往由于户口的不同,城镇户口的拿的赔偿远远要多于农村户口的赔偿。最有影响的一个案子应该是在2007年吧,当时重庆有两个学生,一个是城镇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他们在同一个交通事故中死亡。城镇户口的拿到的赔偿远远高于农村户口的一倍。这样子他拿到20万,他只能拿10万,实际上这个同命同价问题就是因为这个事故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

刘晓原律师进而表示,中国有些地方法院近年来虽然有按照同命同价的原则审理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中要求赔偿一方属于农村户籍的案件,但迄今全国却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明文规定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应该同价;由于没有一个全国统一司法标准,刘晓原律师说,有时同一个法院,不同法官会对类似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对此,北京另一位律师程海表示:

“按照道理讲,按照宪法、民法还有其它各方面的法律的规定呢,应该就是同价的。生命它应该是一样的价值嘛。”

听完程海律师以上的话,听众不要认为中国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出现同命不同价违反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恰恰相反,同命不同价有法可依。中国早在2004年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文规定: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获赔的标准不同,规定死亡赔偿金应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

刘晓原律师认为,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为体现“同命同价”的公理,两方面的问题应该得到考虑:

“针对生命已经消失的这一块儿的话应该价值是一样的,当然也有些人呢,他也有工作单位呀,或者是很年轻的时候,这个方面的经济损失可能根据他们当时的年龄呀,技术啦等等可能有所区别,这可以。但是体现生命的价值这一块儿,应该是不管是男女老少,应该有一个相同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官员近日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数额这个问题对外明确表示,中国立法时应“倾向于原则适用统一赔偿标准,并适当考虑个人的年龄、收入、文化程度等差异”。中国有媒体称,这是实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同价的“一缕曙光”。对此,程海律师表示,中国立法机构近日的对外表示和河南郑州的判例都会有助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同价的早日实现:

“法学工作者、律师还有政府工作人员、媒体,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个问题,应该大家在这个方面的赔偿应该平等话,肯定会促进这方面的标准、法规或者是司法解释的出台吧。”

记者:“那你认为这个出台是在不远的将来还是还有一个漫长的路要走呢?”

陈海律师:“我觉得这个不会太长的时间吧。我想应该在最迟不会超过三年吧。反正应该会有一个统一了。”

虽然程海律师认为,三年之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同命同价会成为全国标准,但中国经济大省广东省高院不久前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却表示,城乡“同命同价”赔偿制度不符合国情,所以城乡“同命不同价”在广东暂不改变。这一暂不改变的结果是,如果司机对受害者死亡要负全责,城镇居民能获赔76万多元,而农村居民则只有25万多元,两者相差三倍之多。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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