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11-03 11:25:04yuluo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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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谈滕彪律师护照被扣起诉边检案开庭
2008-10-30
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主持人张敏采访报道2008,10,25

*滕彪律师起诉北京边检总站案22日不公开开庭*

在北京的法学博士、维权律师滕彪先生就自己出境受阻、护照被没收一事对北京市边防检查总站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于10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

日前,滕彪律师就这次开庭情况接受我的采访。

他说:“开庭大概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有朋友赶过来想旁听,但是法庭拒绝了,说这个案子不公开审判。

然后我们向法庭提出交涉,我们认为这个案件不应该属于秘密审理的范畴,法庭还是坚持不公开审理。”

*滕彪律师:起诉北京边检总站缘由*

滕彪先生谈起诉北京边防检查总站缘由:“今年1月18日,我准备出国参加关于法律方面的一个会议,那天去机场办登机手续,过边检时,他们把我名字输进去后,就叫来他们别的同事,等了很长时间,后来就说我不能出境,出具了一个决定书,而且把护照没收了。”

主持人:“决定书上怎么写?”
滕彪:“就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不允许我出境,护照予以收缴。”

主持人:“您能讲讲这第八条的内容吗?”

滕彪:“我可以念一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第一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第二是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第三是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第四是正在被劳动教养的。第五是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因为我不属于里边任何一种,我随后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然后我就提起行政诉讼。”

*滕彪律师:22日开庭印象*

辩论比较激烈,但看不到唯一关键证据,不能质证――

滕彪律师谈他对10月22日开庭印象:“整个开庭辩论得还算比较激烈,我觉得我们这边发挥比较精彩,对方水平也不低,但是我们提出的最关键的一些
质疑,对方没办法回答。

最重要的就是对方提出一个证据,就是收到北京市公安局给他的《边控对象通知书》,这应该是他最重要、最关键的证据,但这最关键唯一最重要的证据,他申请了法庭不公开质证,而且法庭竟然允许这个案件‘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公开质证’。

我们针对这个提出反驳。因为首先,这个案件即使是公开审判的话,当证据涉及到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也可以要求旁听人员回避,但当事人,原告被告以及代理律师是必须要看到这个证据,从而才能够对这个证据进行质证,何况这个案子是秘密审理,作为当事人的原告,我们这一方必须要看到这个证据,然后对这个证据进行质证。”

不能确定最关键证据真实,如依此作判决,影响司法权威性――

滕彪律师陈述当庭情况:“我们说‘我们连这个最关键的证据看都看不到,我们怎么能知道它是真实存在?怎么能知道它是边检站在作出那个行政决定时就拿到的这个证据?’所以我说‘如果法庭依照这个证据来作出判决的话,就会影响整个法院的权威性,影响整个司法的权威性。

一个公民他是否能够出国,或者说一个国家把什么样的人列为不准出国的名单,从性质上说,不应该是国家秘密,应该是公开的,让大家都知道什么人出国会对国家造成危害,这是关键证据。

另外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也就是北京边防检查站有这个《北京市公安局边控对象通知书》,它作出的这个收缴护照和阻拦出境的决定,也是不合法的,因为按法律规定,必须是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会给国家利益造成危害的,才能够不批准出境。
根据这些关键的东西,我们觉得阻止我出境和扣留我的护照是非法的,要求法庭予以纠正,并且要求归还我的护照。”

*滕彪律师:随便剥夺人旅行自由,与国内国际法相违背*

主持人:“您提起行这个政诉讼进行到目前情况,您有些什么想法?”

滕彪:“这样的案件恐怕不是朝阳区法院他们能够自己决定得了的,整个出境问题,包括办理护照的问题,还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政治上的,或者其它方面的原因,没有办法办到护照,或者没有办法离境出国旅行。

这种情况以前被关注得比较少,现在希望能够有更多人关注这个问题。毕竟中国加入了些一基本的国际人权公约。这种随便剥夺一个人旅行自由,是和国内关键、国际法律的精神相违背的。
作出这这种行政决定,是他的一种工作习惯。他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有这么一个边控人员名单,就理所当然不加任何反思,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的要求,去阻拦一个公民出境,这种决定明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必须是公安部、安全部,有明确的不批准出境的决定才可以”。

*滕彪律师:警醒潜规则侵权,依法维权,促行政行为纳入法律轨道*

滕彪律师表示:“我们公开用这种方式来挑战他这个决定,并不一定指望能够拿回护照,或尽快拿回护照。但是,能够引起更多人关注,一方面让更多人拿起法律武器争取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对行政机关这种靠个人好恶,或靠一个政策、靠一个非正式的潜规则,就随便侵犯公民权利,对他们这种作法,有一个警醒,让他们付出更大的成本,并且希望通过越来越多的这种维权行动,让他们能逐渐把自己的行政行为,纳入到法制轨道上来。”

*黎雄兵律师:此案秘密审理和不准查阅证据违反程序*

滕彪律师委托的代理律师黎雄兵先生出庭后即出差外地,黎雄兵律师在旅途中接受了我的采访。

主持人:“请问您认为这次开庭情况都是符合程序的吗?”

黎雄兵:“发言权利、发言时间不被打断,是得到了保证的,符合程序。但这样一个案件使用秘密审理是不对的。第二,他之所以秘密审理的理由,说涉及到的一些证据属于国家秘密,居然原告本人都无权获得,无权质证,无权查阅,这明显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有非常明确规定,其中第三十条第一款说‘代理律师有权查阅这一案卷的证据,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有保密的义务。’我作为他的代理律师,滕彪作为本人,毫无疑问都有权查阅质证与自己权利直接相关的证据。
而且在这个司法解释和行政诉讼规定里,都无一例外强调,凡是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不经过质证就就不能采纳。
如果涉及到秘密的证据,不公开开庭质证,也就是说,不让其他旁听的的人员在庭上看到这些证据,但是没有说秘密审判情况下也不质证。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依据。”

*黎雄兵律师:行政诉讼说‘涉密不质证’后果恶劣荒唐,程序流于形式*

黎雄兵律师特别指出:“如果对方不质证的理由成立的话,一个非常恶劣的后果是――以后所有诉讼案件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都可以以这样一个理由,就是说‘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涉及到国家秘密’,而不公开质证,也不给行政相对人查阅,那么以后行政诉讼的话,毫无疑问就是非常荒唐的局面――可以不需要任何证据,案件里他说他唯一的证据涉密,那么就使整个程序流于形式。
这都是非常明显违反程序、违反法律原则的。”

*黎雄兵律师:关于公民出入境法律适用和权利性质的辩论*

主持人:“质证阶段这个实质性环节都没有进行,这次开庭,您印象有实质意义的都做了些什么呢?”
黎雄兵:“我们围绕这样一个法律的适用方面,比如,涉及到三个法律法规,《护照法》、《出境入境管理法》、《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一些适用,双方展开论述和辩论。
另外一方面,关于公民出境入境权利的性质,我们认为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不是类似被告所称的,是北京市公安局要批准原告出境――批准或不批准。他们把它理解或归于一个行政许可行为,性质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个行为。我们双方有个辩论过程。”

*黎雄兵律师:不能任由行政法规限制人身自由*

黎雄兵律师认为:“关于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效力层次,只能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而不能任意由一些行政法规,也就是《边防检查条例》来作出限制,甚至依据边防检查条例来没收或收缴公民证件,人身身份性证件。
然后就是关于质证、关于开庭程序是不是应该公开,不公开审理程序是不是合法的问题。我方反对对方所提出的不予质证的提议,也进行了法庭陈述辩论。”

主持人:“这次开庭结束时,法庭是怎么说的?”
黎雄兵:“法庭最后说‘查阅笔录、签字,暂时休庭,将择日进行宣判’。”

*黎雄兵律师:前瞻几种可能性,包括追加案件第三人*

主持人:“接下来会有几种可能性呢?”
黎雄兵:“没有宣判之前,各种程序都有可能继续进行,比如再次开庭,比如增加新的诉讼主体进来,比如说其中有一个细节,对方提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具了一个不批准滕彪出境的文件,说是个秘密文件。因为的不到质证,我们对这个文件是否存在,是否真实,是否确实由北京市公安局所出具,这些都存在着疑问。
根据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将这个涉案的相关行政主体追加为诉讼的第三人。当庭我们要求把北京市公安局追加为这个案件的第三人――原告滕彪,被告北京边防总站,第三人就是北京市公安局。法庭没有当庭予以支持,没有采纳,我们在等待着后面往下的程序。
可能会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可能根据10月22日开庭情况,直接作出宣判;也有可能会再次开庭,或者增加其他诉讼主体。现在还不得而知。”

主持人:“如果法院不接受你们把北京市公安局作为第三人,你们还有另外一条路,比方单独起诉他吗?或者有些什么空间做这件事情?”
黎雄兵:“这是完全有可能的,目前之所以没有启动对北京市公安局的诉讼,因为我们没有获得相关证据表明北京市公安局是否向边检站那样说的,出具了一个关于不让滕彪出境的决定,我们不得而知。现在只是边检站单方面这样陈述。
如果这个案件判决下来,确认北京市公安局确实作出过这么一个行为,那么我们可以依据这个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事实,对北京市公安局提起诉讼。
当然最后是否启动、愿不愿意启动这样一个行政救济的措施或者诉讼,取决于原告滕彪本人的决定。”

*黎雄兵律师: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障,行政行为应受法律制约――此案意义*

主持人:“您代理这个案子到今天,您认为这个案件的意义主要在什么地方?”
黎雄兵:“我认为这个案件主要意义是,在这样一个保障人权和依法治国大的时代背景之下,公民的人身权利,出入境自由权利应该怎样得到法律保障,才能真正落实。
另一方面,关于公安行政机关怎样能够切实作到依法行政,权利不被滥用,而他们的行政行为能够切实受到法律制约。
这两方面看,这个案件有它突出的典型意义。”

以上自由亚洲电台“心灵之旅”节目由张敏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采访编辑、主持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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