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鑑定新制7月將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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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新制7月即將上路
發佈日期
2012-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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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鑑定新制7月即將上路

領有身障手冊者均需於5年內重新換證
 (記者蔡若瑟報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通過後,7月起將全面採用WHO所頒布的「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民眾,即使領有「永久有效」手冊,均需於5年內重新換證。全面換證作業將於7月11日起開始實施,並分兩階段進行,屆時未依規定在限期內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身心障礙者重新換證將分為兩階段實施:第一階段從7月11日到104年7月10日,以新申請、申請重新鑑定或原領有手冊註記效期的身心障礙者為主要對象;第二階段從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1日,對象為持有永久有效期手冊的身心障礙者。
 依據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106條規定,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依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如無法在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前,附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惟最長以六十日為限。
 為因應新制的實施,縣府社會處於去年擇定60餘位需重新鑑定的身心障礙者,試行新制鑑定及需求評估,並透過說明會使身心障礙者及家屬、團體代表以及相關領域從業人員了解ICF的精神與內涵。
 社會處表示,鑑定與需求評估採用ICF分類系統精神,係考量到身心障礙者身體結構與功能、活動參與及環境等因素,使身心障礙者的健康與權益受到更好的保障。

記者:蔡若瑟報導 / 2012-04-12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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