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9 16:57:00
臺北市私立正義非營利幼兒園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中低收入戶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行政院92年12月25日院臺內字第0920063681號函核定
內政部93年1月6日台內童字第0920095837 號函
教育部93年1月6日台 國 字第0920197736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4年9月15日院臺內字第0940090172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4年9月28日台 內 童 字第0940098776號函
教育部94年9月28日台國(三)字第0940130543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7年4月28日院臺內字第0970051088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7年5月27日台 內 童 字第09700841872號函
教育部97年5月27日台國(三)字第0970084617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9年3月5日院臺內字第0990009354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9年6月4日台 內 童 字第09908401902號函
教育部99年6月4日台國(三)字第0990081514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9年11月23日院臺內字第0990065329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 內 童 字第09908403782號函
教育部99年12月23日臺國(三)字第0990212681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100年8月3日院臺內字第1000039946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100年9月1日台 內 童 字第10008402862號函
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國(三)字第1000122827B號函會銜發布
一、計畫緣起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變遷,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教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幼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教育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助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之模式,編列預算並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低收入戶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費用。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之受教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規劃辦理中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托教補助。
二、實施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之幼童獲得適當之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申請托教補助者應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中低收入戶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二)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年滿三足歲至未滿四足歲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四、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補助,且補助金額較高者,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五、本計畫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部分,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持中低收入戶證明及收據第一學期於當年度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四月十五日以前經由幼童就讀(托)園所協助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二) 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三十日以前送園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三) 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由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助款。
(四)當年度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停發本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餘款分別彙送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行政院92年12月25日院臺內字第0920063681號函核定
內政部93年1月6日台內童字第0920095837 號函
教育部93年1月6日台 國 字第0920197736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4年9月15日院臺內字第0940090172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4年9月28日台 內 童 字第0940098776號函
教育部94年9月28日台國(三)字第0940130543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7年4月28日院臺內字第0970051088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7年5月27日台 內 童 字第09700841872號函
教育部97年5月27日台國(三)字第0970084617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9年3月5日院臺內字第0990009354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9年6月4日台 內 童 字第09908401902號函
教育部99年6月4日台國(三)字第0990081514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99年11月23日院臺內字第0990065329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99年12月23日台 內 童 字第09908403782號函
教育部99年12月23日臺國(三)字第0990212681B號函會銜發布
行政院100年8月3日院臺內字第1000039946號函准予修正核定
內政部100年9月1日台 內 童 字第10008402862號函
教育部100年9月1日臺國(三)字第1000122827B號函會銜發布
一、計畫緣起
由於社會環境與家庭結構變遷,婦女勞動參與率日益增加,學前托教機構已取代家庭成為幼童社會化及生長學習的重要環境,更是家庭教育延伸。
為照顧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地方政府業依現行補助低收入戶幼童托育津貼之模式,編列預算並得運用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低收入戶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費用。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之受教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依據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定,規劃辦理中低收入戶學齡前幼童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托教補助。
二、實施目的為協助中低收入戶之幼童獲得適當之托教服務,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三、申請托教補助者應取得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中低收入戶內之幼童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就托於公立(含村里托兒所)、已立案私立托兒所,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二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學齡前幼童。
(二)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當年度九月一日以前年滿四足歲至未滿五足歲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年滿三足歲至未滿四足歲就讀公、私立幼稚園者,不在此限。
四、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六千元。但就讀(托)之幼稚園、托兒所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地方政府已有辦理補助,且補助金額較高者,其超出經費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二)已請領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補助。
五、本計畫實施期程及經費來源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實施。
(二)所需經費:托兒所部分,由內政部兒童局編列預算支應;幼稚園部分,由教育部編列預算支應。
六、本計畫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幼童之父母、監護人或相關人員(以下簡稱申請人)持中低收入戶證明及收據第一學期於當年度十月十五日以前、第二學期於當年度四月十五日以前經由幼童就讀(托)園所協助提出補助款之申請。
(二) 幼童就讀(托)園所應協助造冊,並檢具相關文件第一學期於十月三十一日以前、第二學期於四月三十日以前送園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園所對本補助款得以扣抵費用或轉發方式辦理,並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
(三) 跨直轄市、縣(市)就讀(托)之幼童,由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中低收入戶資格認定,由就讀(托)幼稚園、托兒所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放補助款。
(四)當年度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幼童戶籍遷至不同直轄市、縣(市)者,申請人應向幼童戶籍遷入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重新申請身分認定。
七、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當地主管機關應停發本補助,並追回其已領金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併同賸餘款分別彙送內政部兒童局、教育部辦理報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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