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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被指定位不夠為歷史性倒退_新聞中心_新浪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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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韓樂悟在過去的幾年中,有關自然生態保護國傢層面立法的消息間或傳出。部門利益之“權衡”、“博弈”等國人熟知的立法背後的“潛臺詞”,被用來描述這部法律之“難產”時,民間保護界及一些專傢充滿憂慮。近日,民間環保組織“達爾問”舉辦專傢研討會,相關問題再次引起記者關註。此間研討者面對的是已易稿十餘次、數度更名之後的《自然遺產保護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今年3月,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已就此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有關專傢對該“意見稿”表示出極大的失望,認為我國急需的是一部統領自然生態保護的基本法,但“意見稿”定位不高,上升不到一個法的范疇,“沒有契合當下我國自然保護最迫切的立法需要”。專傢更擔憂,該法一旦通過,意味著短時間內我們很難再有機會去建一個能夠全面覆蓋此領域的法律。我國自1989年頒佈環境保護法後,污染防治法律體系已相對完善,但自然保護立法十分薄弱。我國急需一部自然保護領域的基本法已是共識。在強調瞭我們目前保護中的主要問題及需要建立的自然保護體系之後,或許您會理解為何目前這部“意見稿”的定位讓許多人失望。按照該婕斯

“意見稿”,“自然遺產的保護區域是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傢級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國傢級風景名勝區的核心景區。”國際野生動物保護學會(WCS)中國項目主任、中國科學院動物研究所博士解焱說:“這部法涉及的范圍保護不瞭中國大型的生物多樣性。”自稱“一看到這部法的定位就感覺比較失落”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利紅認為,如果它的定位更高一些,定位成一個生態保護的基本法,才比較契合我們當下最緊迫的需要。在這個領域,我們急需一部基本法、一個統領性的法律。並不急需再劃一些具體的區域,而且這個區域有可能和原來劃的區域又是重復的。高利紅強調,目前存在的保護區“破碎化”、生態區域被人為分割的問題,是我們當前有關生態保護立法必須要認真思考和對待的一個問題。“如果不能清醒地認識到這是一個核心問題,還是用一個個行政區域,無非就是再變個花樣、變個新名稱而已。在我看來是重復勞動,沒有必要。”令高利紅困惑的是,現在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都有條例,而且後者還是前不久修訂的。為什麼要弄個自然遺產的概念來涵蓋它們,而且並沒有完全涵蓋住?“這就相當於下面有兩個大餅子,上面又弄瞭一個餅子,把這兩個餅子的一部分罩住。”她認為,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各自的問題可以想辦法解決。現在需要的是盡快把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好。如果可能的話,把它變成自然保護區法。據中國地質大學(武漢)政法學院教授黃德林透露,目前對此“意見稿”的反對聲音相當強烈。在之前的一次學術研討會上,有的專傢幹脆全盤否定。他個人在經歷瞭最初的“不滿意”之後,認為“這是一個妥協的方案,想把立法推進一步,上升到國傢法律,同時又充分地面對現實,就是把最有價值的部分先保護起來。”但解焱認為,目前這部法想解決的問題其實在現在都不是問題。它想要保護國傢級自然保護區,實際上國傢級自然保護區在自然保護區條例中已經管理得非常嚴謹瞭。反而是它的緩沖區或其他一些自然保護區到底該怎樣管理、要不要管得這麼嚴格,才是自然保護區法婕斯

律當中所欠缺的。這也是導致目前自然保護區和當地民眾利益之間沖突的原因。“遺產保護法實際上沒有解決這個問題。”解焱強調,我們現在談的是一個“法”,不是一個“條例”。我們需要一個基本法,它要全面地覆蓋一個領域。現在的自然遺產法,名字好像很大,但實際上涵蓋內容非常小,就是國傢級的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這根本上升不到一個法的范疇。據介紹,在我國目前已有的2500個自然保護區中,國傢級保護區約占300多個。擔憂:可能喪失一個機會雖然高利紅也看到瞭本草案的可取之處,比如將社區共管和補償問題寫入。但她仍然婕斯

認為該“意見稿”不能解決此領域的現有問題。包括常被詬病的多頭管理、規劃不統一等。她直言:法規定性不妥,“意見稿”的管理、規劃編制與《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定不合,政府職責落入多頭管理的臼槽,補償機制也不統一。在黃德林看來,“意見稿”可取點之一婕斯

是統一瞭規劃問題:現有15個部門的規章和法律性文件涉及到保護自然保護區,但相比之下建設部的風景名勝區條例規劃問題做得最好,即明確隻有國務院才能批準或更改規劃。由於自然保護區條例中沒有這一點,僅近5年來就有39處國傢級自然保護區申請調整核心區。但有專傢對此有不同看法,稱現在國傢級自然保護區規劃要改,也需要國務院批。另有專傢私下說婕斯

,即使是這樣,這一問題可在自然保護區條例修訂中進一步明確和完善。這不能成為該“意見稿”受某一部門主導的理由。在高利紅看來,自然保護國傢層面立法較理想的路徑應分三步:先有自然保護區法,再有自然保護法,最終上升到生態保護法。如果給現在這個“意見稿”定位,它應該被歸在哪個階段?解焱、高利紅一致的看法是“在自然保護區法下面”。有關專傢甚至認為“該草案是將已有的自然保護法律制度推倒,是歷史性倒退”。解焱等專傢還有更深層的擔憂:這個草案一旦通過,就意味著我們喪失瞭機會。近十年甚至二十年,要想再另外建一個覆蓋全面的相關法律將非常難。在這個領域,我們將長久地沒有一套覆蓋全面的法律體系。它會阻礙自然保護立法的完善,同時會限制多部門的保護努力或使其他部門的工作因無法律依據而得不到良好的管理和監督。解焱最後的建議是:盡快組織專傢,從建立一個自然保護基本法的角度重新探討研究,制定一個能夠真正針對自然保護關鍵問題、實現大范圍和長期保護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