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9 23:41:30葉兒

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論中國的法治精神(1)

【文/王壽南】
《史記.商君列傳》中有一段記載,在戰國時期,秦孝公請商鞅到秦國主持變法,使秦國富強起來,這便是歷史上的商鞅變法。當商鞅變法時,秦國的太子駟犯法,商鞅雖重法,也認定太子駟有罪,但卻無法處罰太子,於是就讓太子的兩位師傅來承擔。──「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這是中國人對司法公正的一個理想,然而翻開中國史籍,卻沒有發現任何一個例證可以落實這個理想。也就是說,這個理想只是個理想,並沒有變成事實,歷史上王子犯法從來都未曾與庶民同罪,商鞅是主張重法的人,太子駟犯了法,商鞅也只不過判了太子駟的罪名,但是太子駟仍舊沒有受到刑罰,因為刑罰由他師傅來代受,所以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實際上是一句空話。

法律不等於法治

中國最晚在周代時就已經有法律了,以後歷朝歷代都有法律,唐朝以前的法律並無完整保留至今,但是從史籍中仍可以發現到零星的法條記載,證明歷朝都有法律。從唐朝開始,完整的法律被保留下來,直至今日我們都可以找出完整的唐律、宋刑統等法律條文,可見中國是個很早就有法律的國家,然而法律並不等於法治,中國是個有法治概念的國家嗎?中國人有現代的法治精神嗎?

現代的法治精神,必須建立在三個基礎上面。第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一人可以高於法律。第二:任何人的行為是否犯罪,是以法律為依據做判斷。第三:司法制度是公正的,不受任何人與任何外力的干預。這三點是法治精神的基礎,如果這三點或只要其中有一點不存在,這個國家就不能算是法治國家。我們以這三個基礎來看,中國雖然有法律,但並不能稱得上是一個法治國家。我們可以看到中國人實際上是個不很重視法律的民族,中國人認為要評量一件事情,常常用「情、理、法」做為標準,情是擺在第一的,理是第二,法是最末的。也就是說衡量一件事情,先從情,再從理,最後才論法,所以中國人是不重視法的,這就造成了中國缺乏了前面所講的法治精神三個基礎。下面我們從幾個方面來分析這問題。

中國向來不重視法治

一、不平等的觀念

從遠古以來,中國人就認為人與人之間由於聰明才智、生活環境的不相同,所以每個人並不平等。一個讀書的士人跟一個耕田的農夫,社會對他們的待遇是決然不同的,所謂「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就反映出中國人把社會上的人分為不同的等級,也有不同的法律待遇。這種不平等的觀念,在歷代法律條文裡面也可常見,例如王公大臣如果犯了法,常常有優待可以減免罪刑的情形,這就跟一般庶人百姓待遇不一樣。中國人認為這種人與人的不平等是當然的,沒有人提出異議,而把人看成是平等的觀念是西方傳入的,中國歷史上並沒有產生這種人生而平等的觀念,所以我們的法律就會造成對不同的人有不同層次的規定。這就不合我們所謂的法治精神基礎,也違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觀念,所以中國人的不平等觀念實際上破壞了法治精神。

二、君主破壞法律

法律的制訂者是君主,但是首先破壞法律的往往也是君主。例如唐德宗皇帝建中元年(公元780年),政府頒佈了「兩稅法」,這個法律規定人民每年要分兩次納稅,也就是分為夏稅、秋稅等兩稅,除這兩稅之外,政府不能向人民更取分文,若是再取分文的稅賦就要以違法論處。然而到了建中四年,唐德宗以國家軍用太高為由,下令在兩稅之外又加收額外的稅款,所以第一個破壞兩稅法的就是唐德宗本人。

實際上從歷史上觀察,破壞法律的君主非常多,君主的命令常常超越法律,主要原因是中國的君主不受法律的限制,他是高於法律的人,法律裡規定殺人者死,君主殺人卻不必被判死罪,所以君主不受法律的約束。一個超越法律的人,當沒有任何東西可約束他時,他就很容易任由自己的心意隨便發號施令,而任意發號施令往往就會破壞了法律,破壞法律後,君主又不需負任何責任。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歷史上的昏君或暴君隨意下令把某臣民殺掉,也根本不經過任何司法審判,而臣民也認為君主有這個權力隨意殺人,這就是君主破壞了法律,而臣民也認為君主有破壞法律的權力,如此法律怎能建立他的權威呢?這完全不合前面所述法治精神的第二個基礎:一切的行為都應該以法律為依據。君主的任何作為不以法律為依據,如此法律便失去其完整性與權威性,法治精神當然不能保存。

三、特權的干預

自古至今,中國社會處處充斥特權,君主是最大的特權者,皇親國戚、政府官員也都是特權者。這些掌握權力的人,常常利用權力來干涉法律,讓他們的行為不受到法律約束,這就是特權。特權者,完全可不顧及法律的規定。譬如南宋高宗時,岳飛準備北伐,被秦檜用十二道金牌召回杭州,最後把岳飛處死。當此際,另外一個將軍韓世忠就問秦檜說,究竟是什麼罪名要處岳飛死刑?秦檜回答他說:「莫須有。」這莫須有三個字是表示不需要任何證據就可以把他處死刑,罪名是任意加的,不必經過法律的查證,隨意加一個罪名就可以處死刑的,充分反映出來一個手握特權者藐視法律的行為,如此又怎能說他有法治精神呢?翻開二十五史,看到許多政府官員都是利用特權來做貪汙違法之事,卻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因為他們享有特權,執法的人對他們無可奈何,甚至於他們本身就是執法的人,這種特權實際上是法律的最大破壞者,社會上存在的特權越多,越是代表這社會不是個法治社會。

【本文摘自歷史月刊225期】
稱物平施‧葉 2007-04-25 00:24:04

http://mag.udn.com/mag/newsstand/itempage.jsp?f_SUB_ID=240&f_ORDER_BY=D&pno=0#itemlist
這是當時在歷史月刊找到的資料
不過我現在找不到這篇文章的連結(記得註明出處)
如果需要文字檔,也可在找我幫忙!

路過的學生 2007-04-24 21:21:46

我阿~
剛剛好要打報告= =
謝啦! 妳的這份!!月刊我會加在我報告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