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5 11:49:45新大陸
主任委員的法律知識?
主任委員的法律知識?
(憂心匆匆的區分所有權人來信100.06.09)
一位主任委員因為對法律知識無知,或是因為誤信別人,導致於管委會的錯誤作為,因而被告,請問他可以用管委會的公款為自己辯護嗎?
那些非區分所有權人委員的非法作為,就要這樣花大家的血汗錢,沉默善良的大眾,您能忍受嗎?
請輪值副主委,財委好好督導此帳,千萬不要變成下一位被告。
網站答覆:
依公寓大廈規約範本(本社區現行規約)第十一條 有關管理費、公共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規定:
一、管理委員會為執行財務運作業務,應以管理委員會名義開設銀行或郵局儲金帳戶。
二、管理費用途如下:
(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
(二)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
(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
(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
(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
(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
(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等之經常管理費用。
三、公共基金用途如下:
(一)每經一定之年度,所進行之計畫性修繕者。
(二)因意外事故或其他臨時急需之特別事由,必須修繕者。
(三)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
管理費運用之範圍並不包括:一位主任委員因為對法律知識無知,或是因為誤信別人,導致於管委會的錯誤作為,因而被告,用管委會的公款為自己辯護。
若有不當支用管理費情事,相關人員會涉及民事及刑事責任,如果您擔心管理費會被爛用,您有權力隨時到管理委員會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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