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5 11:47:37新大陸

本社區合法規約為「區權會規約制訂專案小組」制訂之「規約」

公  告

受文者:正本;各區分所有權人 

  日期: 100.05.25

主旨:本社區合法規約為「區權會規約制訂專案小組」制訂之「規約」,請查照!

說明:

一、「區權會規約制訂專案小組以外之團體或個人制訂之「規約」,當然無效:近期自稱「合法」的本屆管委會,竟然公開違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關「本社區新規約授權由區權會規約制訂專案小組制訂」之決議,自行訂定不利區分所有權人之規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管 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另,其四月十四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亦未依法作成會議紀錄方式及送達公 告,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之」之規定,是次會議實質上乃無會議紀錄之假會議,已不存在。

二、規約乃社區的居家憲法,在 「規約」尚未訂定之前,區分所權人會議本即應依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表決門檻進行決議,是以規約之訂定,其應依照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即「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 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行之」始可。 五月二十一日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數不足,其決議無效。另,會議召集人江昭明,日前特別申明:此次修改規約並非他本人意思,並且無意召集此次會議,也不願意參加此次會議,本次會議任何決議及違法與其本人無關。是故, 會議召集人臨時被改為盧金龍擔任,查盧金龍並非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無召集權人召集之會議,自始不存在,當然無效。

三、本社區目前反對五月二十一日討論結果之區分所有權人計228人,已超過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戶(共413戶)半數,其「決議」亦已依法無效。

四、依本社區 99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本社區新規約授權由「區權會規約制訂專案小組」制訂;新規約於日前公告於網站上並進行表決,至本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區權會規約制訂專案小組所擬訂之「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規約」,已有289人參與投票,同意者計280人,其參與投票人數已達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戶(共413戶)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人數亦已達參與投票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已達法定標準(請參閱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網站http://tpluenyuh.wordpress.com/)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開始生效。

潤泰台北新大陸社區 區權會規約制訂專案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