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5 02:06:45新大陸

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得連續處罰

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得連續處罰

 

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第三十六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範圍)【相關罰則】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48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第四十八條(罰則)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一、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未善盡督促第十七條所定住戶投保責任保險之義務者。

 

  二、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二十二條所定促請改善或訴請法院強制遷離或強制出讓該區分所有權之職務者。

 

  三、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