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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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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簡述:
















html模版精神損害第一次納入國傢賠償范圍內_新聞中心_新浪網
中廣網北京12月1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修訂後的《國傢賠償法》今天(1日)起正式實施,最大的亮點是修改瞭賠償原則,不再強調是否“違法”。輿論認為,這“將減少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權益而得不到賠償的情況”。同時,精神損害也第一次納入國傢賠償范圍內。另外,修訂前的《國傢賠償法》沒有規定檢察機關對國傢賠償程序的監督權,雖然最高人民檢察院也曾出臺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對國傢賠償實施監督,但內部規定難以約束其他國傢機關,監督力度不夠。因為一般情況下,法院賠償委員會做出的決定就是“終極決定”,檢察機關對賠償申請人的保護比較薄弱。修訂後的《國傢賠償法》新增加瞭專門的章節,規定檢察機關具有“賠償監督權”。2008年10月底,《國傢賠償法》修正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完善賠償程序和提高賠償標準成為“一審稿”亮點。2009年6月,修正草案二審,草案將賠償的前提條件中“違法”二字取消,意味著國傢賠償將不再強調侵犯公民權益的行為必須“違法”,而是以結果責任論處。2009年10月第三次審議,社會各界將目光集中到“精神損害賠償”和“舉證責任倒置”等問題,最終這些問題在三審征求意見稿中均有所體現和明確。意料之外的是修正案草案並沒有交付表決,這讓四審充滿瞭懸念,同時也給予瞭期望。2010年4月第四次審議,最受各界關註的焦點停留在“超期羈押”的賠償上。最後,修正草案明確規定,被超期拘留、超期羈押後無罪釋放的公民有權獲得國傢賠償。經過四次修正的《國傢賠償法》將體現哪些亮點?我們馬上連線行政法專傢、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教授:主持人:修訂後的《國傢賠償法》和老法相比取消瞭確認程序,可以說是從程序上簡化瞭賠償請求的渠道環節。這對申請人來說是否意義重大?馬懷德:因為過去《國傢賠償法》實施過程中我們發現,由於存在確認程序,所以受害人要想獲得國傢賠償,特別是刑事賠償非常困難,必須要經過原賠償義務機關或者侵權機關確認自己所做出的行為是違法的,有這樣的前提才能進入賠償程序。新《國傢賠償法》取消瞭確認程序,這就意味著受害人要想提出賠償申請,可以不需經過這樣一個確認程序直接進入賠償程序,所以大大的簡便瞭受害人申請國傢賠償的程序要件,實際上方便瞭受害人請求賠償。主持人:根據新法,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人身權,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如何界定“嚴重後果”和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最高法院目前還沒有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這在以後的執法中是否會遇到障礙?馬懷德:精神撫慰金的支付條件以及支付的具體標準和數額,恐怕不能在立法中“一刀切”的規定,因為這因具體案件而異,所以我相信會在以後的具體司實踐中逐步積累相關經驗,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型和不同的侵權情況,來逐步的總結歸納出一些侵權支付賠償金的標準,所以在以後的司法解釋中可能會體現出這一點。主持人:我們剛才也回顧瞭,《國傢賠償法》曾經歷瞭四次審議,那麼經過四次審議以後的《國傢賠償法》,從整體上來看還凸顯瞭哪些立法亮點?馬懷德:新的《國傢賠償法》的亮點很多,但是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取消瞭違法規則原則,使得國傢賠償的規則原則變成一個多元的規則原則,也就意味著除瞭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國傢要賠償之外,對於那些雖然不違法,但結果上造成瞭受害人損害的,比如說超期拘留、超期逮捕、羈押這些損害,雖然行為是合法的,但是結果上造成相對人的損害的話,國傢也要支付賠償金,這是很大的一個變化。第二個很大的變化在於,賠償范圍有所擴大,過去在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中都沒有包括像虐待這種不作為行為違法造成的損害,這次增加瞭,除瞭毆打、唆使他人毆打、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刑訊逼供的行為造成的損害之外,又增加瞭一個虐待行為,這就意味著類似於像虐待這種不作為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傢也要支付賠償。第三個變化在於我們的賠償程序更為通暢,過去《國傢賠償法》確定的賠償程序主要在刑事賠償,特別是司法賠償領域,由於存在確認程序、程序期限規定不清楚、舉證責任沒有規定,所以程序並不通暢。新的《國傢賠償法》規定,取消確認程序,而且規定申請人申請賠償以及賠償義務機關做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做出賠償決定的具體期限和程序,也規定瞭受害人可以跟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商,還規定瞭,在特定情形下,賠償義務機關要承擔舉證責任,這些程序性的規定應該說也大大的便利瞭受害人申請國傢賠償的一些程序。第四個就是賠償標準發生瞭很大變化,過去精神損害是不支付賠償金的,現在規定,如果侵犯瞭公民人身權造成嚴重後果的,國傢要支付相應的精神撫慰金,這是原來立法中廣受人們詬病的一個條款,現在明確規定國傢要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對廣大賠償申請人來講無疑是一個非常重大的改變。最後國傢賠償的費用管理也有所變化,過去我們賠償制度實行的是先賠償後報銷制度,賠償義務機關先讓申請人賠償支付金,拿著支付憑證再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撥賠償經費,這容易影響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的積極性,容易使賠償打折扣。現在的法律規定,受害人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之後,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7天之內將賠償請求書和申請書轉交給同級財政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必需15天內做出賠償決定,這樣的話改變瞭以往的先支付賠償金後報銷的制度,使得財政部門直接面對受害人,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這也方便瞭受害人獲得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