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理事會要求就弗洛伊德事件及種族主義問題提交報告+國際人權法+《世界人權宣言》***
***人權理事會要求人權高專就弗洛伊德事件及種族主義和執法機構侵害非洲裔行為問題提交報告***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 2020 年6 月19 日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今天一致通過一項決議,請求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在相關特別任務負責人的協助下,編寫一份關於系統性種族主義、執法機構違反國際人權法侵害非洲人和非洲人後裔的行為、特別是導致喬治·弗洛伊德和其他非洲人及非洲人後裔死亡的事件的報告,以促進問責和對受害者進行補償。
決議要求高級專員審查相關政府對反種族主義、和平程序與和平抗議所做出的反應,包括對抗議者、旁觀者和記者過度使用武力的指控。
決議籲請所有國家和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在編寫報告時與高級專員辦事處充分合作。
決議強烈譴責執法機構繼續對非洲人和非洲人後裔實施種族歧視和暴力行為,特別是導致喬治·弗洛伊德於2020年5月25日在明尼蘇達州死亡和其他非洲人後裔死亡的行為,並進一步譴責刑事司法系統中的結構性種族主義。
決議同時對最近執法人員對捍衛非洲人和非洲人後裔權利的和平示威者過度使用武力和其他侵犯人權的事件表示痛惜。
最初提出的一項決議草案提議成立一個獨立國際調查委員會,“負責查明與美利堅合眾國和最近受執法機構影響的世界其他地區的系統性種族主義、被指稱違反國際人權法和虐待非洲人和非洲人後裔有關的事實和情況,特別是導致非洲人和非洲人後裔死亡的事件”,但這一動議未獲決定性的支持。
非洲裔男子喬治·弗洛伊德遭警察暴力執法致死事件在全美多地和全球多國引發強烈抗議浪潮,應人權理事會非洲國家集團的請求,理事會在6月17和18日兩天就針對非洲裔群體的系統性種族歧視和暴力執法問題舉行了該理事會自2006年開始工作以來的第五次緊急辯論。
聯合國常務副秘書長阿米娜·默罕默德、人權高專巴切萊特、喬治·弗洛伊德的弟弟菲洛尼斯,以及100多個國家和機構的代表在辯論中發言,呼籲聯合國進行調查、採取行動,為促進平等和人權做出切實努力。
喬治·弗洛伊德在被警方拘壓期間死亡後,抗議者聚集在紐約時代廣場,要求正義,抗議美國的種族主義。
***國際人權法***
國際人權法(英語: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系旨在促進和保障國際人權、地區和國內人權的國際法。作為國際法,國際人權法主要由兩個或以上的國家訂立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公約和協定;以及源於各國基於法律要求的信仰而持續行為所產生的國際習慣法和規則構成。其他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人權相關文件有助於國際人權法的執行、理解和發展,同時被認為是政治責任的來源。
國際人權法的執行可在國內、地區或國際範圍內進行。批准認可國際人權公約的國家承諾尊重人權,保證其國內法與國際法保持一致。當某一成員國國內法不能為侵犯人權行為提供救濟時,其他成員國有權尋求地區或國際性執行人權保護機構的幫助。
國際人權法與國際人道主義法密切相關,但有所區別。相類似是因為兩者所包含的實質性標準是相類似或相關的,如兩者均要求避免嚴刑拷打並為之提供保護。不同是因為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框架,且通常適用於不同情況和調整不同法律關係。一般來說,國際人權法被認為是調整日常生活中所發生的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但國際人道主義法調整的是武裝衝突中交戰國和關聯國家——不論是敵對國還是中立國——的行為。
埃莉諾·羅斯福(Eleanor Roosevelt)手持《世界人權宣言》的海報(英語),成功湖,紐約。1949年11月。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法語:La déclaration universelle des droits de l'homme)是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法國巴黎夏樂宮通過的一份旨在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聯合國大會第217號決議,A/RES/217),共有30條。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範圍內表述所有人類都應該享有的權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聯合國出版在其網站上。
自1950年起,聯合國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為「國際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一起包含在國際人權法案中,兩個公約都是在1966年通過。
《世界人權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負責起草。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的遺孀伊莉諾·羅斯福是該委員會的主席,委員會副主席為中華民國籍的哲學家兼劇作家張彭春。聯合國秘書長邀請了加拿大籍的法學專家約翰·彼德斯·漢弗萊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剛指派為聯合國秘書處人權部的主任,漢弗萊為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其他重要的貢獻者還有黎巴嫩哲學家、神學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夏爾·哈比卜·馬利克和法國法學家和法官勒內·卡森。卡辛在第二稿時確定了宣言現有的結構。張彭春在起草過程中展現了獨特的亞洲視角,巧妙地將儒家學說應用於解決委員會成員之間的僵持局面。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列出一系有關人權之一般原則,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該文件於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聯合國大會表決。在出席的56個成員國中,48票贊成,0票反對,8票棄權(蘇聯、烏克蘭、白俄羅斯、南斯拉夫、波蘭、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烏地阿拉伯),另有2國代表缺席。儘管漢弗萊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但加拿大在最初對宣言的草稿的投票中棄權,但同意了最終稿。
不過,《世界人權宣言》僅訂下國際法之一般原則,並無規定會員國必須將這些原則付諸實行[7]:35。《世界人權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階段的公民的政治權利,也包括了更進一步的第二階段的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用一個公約同時保證這兩個階段的公民權利較難在國際上達到共識。例如,一些國家比較關心公民的政治權利,而另一些國家則偏重於公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權利。因此,聯合國在1966年通過兩項人權公約,分別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聯合國大會於1966年12月16日通過了兩公約(聯合國大會第2200號決議,A/RES/2200)。1976年1月3日開始生效。該兩項公約列出基本人權和自由,並規定所有締約國有責任採取各種適當措施,貫徹這些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了公民個人所應享有的權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財產所有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這2個公約和《世界人權宣言》一般被合稱為「國際人權法案」。
《世界人權宣言》是由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因此它並非一個強制性的國際公約;但是它為以後的兩份強制性的聯合國人權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奠定了基礎。
許多學者、律師和法庭的判決書經常引述《世界人權宣言》中的一些條款來佐證自己的立場,但也有一些國際法律師認為《世界人權宣言》是一部習慣法。對這一點,學術界尚沒有達成共識。
《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是最具爭議性的,該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沒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第三條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迄今在許多國家,包括日本、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加坡、東加王國、波札那共和國、白俄羅斯以及美國大部分州,死刑依然是一種刑罰。有學者認為,如果「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那麼死刑必須廢止;如果「人人有權享有自由」,那麼監禁的刑罰也應該廢止。
2008年12月,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崔之元說,《世界人權宣言》採用「人權」(human rights)一詞、而不採用西方傳統中的「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s)一詞,意味著公/私界限和個人權利的相對性與動態性;認清個人權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對性的意義,在於使人們擺脫「亞洲價值v.s.西方價值」的二元對立思維方式,從而更實質性地保護和實現公民的基本權利。
2018年12月,前英國首相戈登·布朗說,在1940年代冷戰氛圍中催生的《世界人權宣言》,從一開始就缺乏具約束力的執法條約,沒有適當的申訴機制,甚至發表很久以後才有部分國家簽署基本契約;而且《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時代的產物,很少提及女性、殘疾人、LGBTQ、社區和兒童等的權利。因此,儘管過去70年全球人權看似取得了包括國際刑事法院之成立、國家保護責任之確立等重大進展,但人權侵犯仍然以驚人的速度發生、而且實際上未受懲罰。
《世界人權宣言》全文
《世界人權宣言》是人權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文件。它由來自世界各個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召開的大會會議上以第217A(III)號決議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國家和所有人民的共同成就,第一次規定了基本人權應得到普遍保護。《世界人權宣言》已被翻譯成近500種語言。
序言
鑑於對人類家庭所有成員的固有尊嚴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權利的承認,乃是世界自由、正義與和平的基礎,
鑑於對人權的無視和侮蔑已發展為野蠻暴行,這些暴行玷污了人類的良心,而一個人人享有言論和信仰自由並免予恐懼和匱乏的世界的來臨,已被宣佈為普通人民的最高願望,
鑑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
鑑於有必要促進各國間友好關係的發展,
鑑於各聯合國國家的人民已在聯合國憲章中重申他們對基本人權、人格尊嚴和價值以及男女平等權利的信念,並決心促成較大自由中的社會進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鑑於各會員國業已誓願同聯合國合作以促進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
鑑於對這些權利和自由的普遍了解對於這個誓願的充分實現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因此現在,
大會,
發布這一世界人權宣言,作為所有人民和所有國家努力實現的共同標準,以期每一個人和社會機構經常銘念本宣言,努力通過教誨和教育促進對權利和自由的尊重,並通過國家的和國際的漸進措施,使這些權利和自由在各會員國本身人民及在其管轄下領土的人民中得到普遍和有效的承認和遵行;
第一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他們賦有理性和良心,並應以兄弟關係的精神相對待。
第二條
人人有資格享有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區別。並且不得因一人所屬的國家或領土的政治的、行政的或者國際的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領土是獨立領土、託管領土、非自治領土或者處於其他任何主權受限制的情況之下。
第三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均應予以禁止。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罰。
第六條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權被承認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七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之害。
第八條
任何人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他的基本權利遭受侵害時,有權由合格的國家法庭對這種侵害行為作有效的補救。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十條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條
㈠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㈡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為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適用的法律規定。
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第十三條
㈠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㈡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第十四條
㈠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
㈡在真正由於非政治性的罪行或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情況下,不得援用此種權利。
第十五條
㈠人人有權享有國籍。
㈡任何人的國籍不得任意剝奪,亦不得否認其改變國籍的權利。
第十六條
㈠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和成立家庭。他們在婚姻方面,在結婚期間和在解除婚約時,應有平等的權利。
㈡只有經男女雙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締婚。
㈢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元,並應受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第十七條
㈠人人得有單獨的財產所有權以及同他人合有的所有權。
㈡任何人的財產不得任意剝奪。
第十八條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改變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秘密地以教義、實踐、禮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第十九條
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第二十條
㈠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
㈡任何人不得迫使隸屬於某一團體。
第二十一條
㈠人人有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治理本國的權利。
㈡人人有平等機會參加本國公務的權利。 ㈢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權力的基礎;這一意志應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選舉予以表現,而選舉應依據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權,並以不記名投票或相當的自由投票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
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這種實現是通過國家努力和國際合作並依照各國的組織和資源情況。
第二十三條
㈠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工作條件並享受免於失業的保障。
㈡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權利,不受任何歧視。
㈢每一個工作的人,有權享受公正和合適的報酬,保證使他本人和家屬有一個符合人的尊嚴的生活條件,必要時並輔以其他方式的社會保障。
㈣人人有為維護其利益而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
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閒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㈠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和必要的社會服務;在遭到失業、疾病、殘廢、守寡、衰老或在其他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喪失謀生能力時,有權享受保障。
㈡母親和兒童有權享受特別照顧和協助。一切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都應享受同樣的社會保護。
第二十六條
㈠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當免費,至少在初級和基本階段應如此。初級教育應屬義務性質。技術和職業教育應普遍設立。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
㈡教育的目的在於充分發展人的個性並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並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㈢父母對其子女所應受的教育的種類,有優先選擇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
㈠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的文化生活,享受藝術,並分享科學進步及其產生的福利。
㈡人人對由於他所創作的任何科學、文學或美術作品而產生的精神的和物質的利益,有享受保護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人人有權要求一種社會的和國際的秩序,在這種秩序中,本宣言所載的權利和自由能獲得充分實現。
第二十九條
㈠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
㈡人人在行使他的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確定此種限制的唯一目的在於保證對旁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並在一個民主的社會中適應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當需要。
㈢這些權利和自由的行使,無論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得違背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
第三十條
本宣言的任何條文,不得解釋為默許任何國家、集團或個人有權進行任何旨在破壞本宣言所載的任何權利和自由的活動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