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人與生俱有之權利》+《中國式人權定義》+《伊斯蘭國控制地區人權》
《人權-人與生俱有之權利》
人權(基本人權、自然權利及人類基本權利)指「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的權利」。人權的許多價值以強化人的能動性並以普世(或曰普適)原則要求所有人應享有此天賦權利。人權是所有人與生俱有之權利,它不分種族、性別、國籍、族裔、語言、宗教或任何其他身份地位。人權要求「把人當人」,是人的哲學。人權包括生命和自由之權利,不受奴役和酷刑之權利,意見和言論自由之權利,獲得工作和教育之權利以及其他更多權利。人人有權不受歧視享受這些權利。
人權是最核心之自然權利,沒有人權,就沒有自由、平等、民主、憲政和博愛。鑒於人類中資源有限的個體實力不足以防止自身的平等權受到侵犯,甚至被迫放棄這一權利,故而與人權相關聯的集體有代為捍衛該集體之外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義務。任何集體也享有代為捍衛該集體之內的個體之平等權利的集體權利,但是集體權利不屬於人權,更不被允許作為用於限制人權的手段。國際人權法規定各國政府之義務,規定政府採取行動之特定方式或應避免之特定行為,以促進和保護人權及個人或團體之基本自由。
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確立了是否維護和保障人權成為憲法、國際法及國際社會評判的重要規範性價值標准。
在保護人權的法律實踐上,憲法及國際法的界定也存在政治及學術爭議。如學者路尚青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相關法律的人權法律體系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更合理;而學者張文貞則認為,中華民國在施行兩大人權公約後乃人權國際法與國內憲法的匯流。
歷史
在古代社會,普世人權的概念還沒有成熟,一個人只會因為他身為團體中的一份子而擁有權利。公元前6世紀的居魯士文書,當中居魯士大帝宣布釋放所有巴比倫之囚中被擄的猶太人,使其可以重歸家園,此革命性之舉動是為人類史上的第一部人權宣言。有關個人權利的思想,很快便傳播到美索不達米亞鄰近的印度、希臘和羅馬。
《大憲章》(英國,1215年):國王自始受到法律的約束,貴族的權利得到保障。
《權利請願書》(英國,1628年):人民的權利及自由從此被制定。
《美國獨立宣言》(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聲明了對於每個人對於生命、自由與追求幸福的權利。 《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國,1789年):自此以後,法律面前,公民一律平等。
《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兩個《任擇議定書》(針對投訴程式和死刑)以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共同構成《國際人權法案》。
1945年後通過之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和其他文書擴大了國際人權法之構成,包括《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1948年)、《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5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1979年)、《兒童權利公約》(1989年)和《殘疾人權利公約》(2006年)。
《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是人權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檔,由來自世界各地區不同法律和文化背景的代表起草,通過聯合國大會於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通過的第217A(III)號決議宣布,作為衡量所有國家和人民取得成就之共同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次規定人之基本權利應得到普遍保護,自1948年通過以來,已經被翻譯成501種語言,是世界上被翻譯最多之資料,是許多新獨立國家和新興民主國家之憲法之思想源泉。1950年,聯合國大會將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
《世界人權宣言》通過後20周年即1968年,也被聯合國定為「國際人權年」。
《世界人權宣言》提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人都有資格享受本《宣言》所載的一切權利和自由,不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財產、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區別。」 這些權利和自由可分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兩大類。
其中,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包括:生命權、人身權、不受奴役和酷刑權、人格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無罪推定權、財產所有權、婚姻家庭權、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權、參政權和選舉權等等;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包括:工作權、同工同酬權、休息和定期帶薪休假權、組織和參加工會權、受教育權、社會保障和享受適當生活水準權、參加文化生活權等等。《世界人權宣言》同時規定,「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因為只有在社會中他的個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發展」。個人在享受權利時,只受法律所確定的限制。
雖然存在著對《世界人權宣言》的代表性和時代局限性的質疑,但其作為人類有史以來的一次人權共同宣言,被廣泛認為是國際人權事業的總章程,以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它的兩個重要補充和細化。更為重要的是,這兩個公約將《世界人權宣言》法律化,並構成了《國際人權憲章》,標誌著全人類的人權事業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階段。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該通過,並交由各成員國批准。該公約於1976年1月3日生效。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是第一個明確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條約,並第一次援引《世界人權宣言》,強調了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公民、政治權利的同等重要性和不可分割性,確立了民族自決的權利。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1976年正式生效,旨在促進和保護以下權利: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的權利;享有社會保護、相當的生活水準和能達到的最高的體質和心理健康的標準的權利;獲得教育以及享受文化自由和科學進步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並交由各成員國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第一項任擇議定書》於1976年正式生效,其《第二項任擇議定書》於1989年通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行動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審判以及無罪推定;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意見和言論自由;和平集會;結社自由;參與公共事務和選舉;保護少數民族權益等權利。公約禁止任意剝奪生命;酷刑、殘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奴役和強迫勞動;任意逮捕或拘留;任意干涉隱私;戰爭宣傳;歧視;鼓吹種族或宗教仇恨。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權利,不得使為奴隸和免於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權,司法補救權,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開審訊權,無罪推定權,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遷徙自由,享有國籍的權利,婚姻家庭權,對天然財富和資源的自由處置權,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結社和集會的自由,參政權。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同時也明確了部分權利的有條件性或者絕對性。比如,第四條允許締約國在國家生存受到威脅並且正式宣布社會緊急狀態的情況下,減少原本應承擔的義務,但減少的程度必須是客觀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純粹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或社會出身的理由的歧視。而生命權,人格權等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條規定,設立人權事務委員會,負責監督公約的實施。
價值依據
在當今主流社會的憲政體制中,憲法一般都將人權明細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權作為「人因其為人而應享有的權利」,並不是憲法賦予的,憲法的作用僅僅是保障和實現人權的一種手段。
雅克·馬里頓説過:「人權的哲學基礎是自然法」。根據自然法的倫理學說,在某種意義上,支配人類行為的道德規範,起源於人類的自然本性或和諧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學理論,法律準則的權威,至少部分來自針對那些準則所具道德優勢的思量。
西塞羅曾説過:「事實上有一種真正的法律—即正確的理性—與自然相適應,他適用於所有的人並且是永恆不變的。……人類用立法來抵消它的做法是不正當的,限制它的作用是任何時候都不被允許的,而要消滅它則是更不可能的……它不會在羅馬立一項規則,而在雅典立另一項規則,也不會今天立一種,明天立一種。有的將是一種永恆不變的法律,任何時期任何民族都必須遵守的法律。」
普世性-普世價值
人權的普世性在政治學和法學的思考主要集中在更高法律規則(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及其衍生開的一些其他概念。更高法律規則意為只有當公平、道德和公正這些更高原則獲得滿足後,法律才可以被執行。在法律實踐上,更高法律規則是通過法治(英語:rule of law)和法治國(德語:Rechtsstaat)的概念體現出來。法治可分為狹義法治和實質法治;狹義的(英語:formal)法治認為法治本身並不提供「公正」,但為人們提供一個尋求公正的法律框架和程序;實質的(英語:substantive)法治擴展了狹義的概念,包括某些與此相關的包括自由、人權和民主在內的個人實質性權利。實質法治的這個擴展則在法理上承認天賦人權,也為憲政國家的憲法最終包括了人權法案建立了法理依據。儘管在學術界狹義法治比實質法治獲得更廣泛的認可,但在各國的法律實踐上,憲政國家的憲法普遍包括了人權法案,因而實質法治得到事實上的廣泛的確認。人權正是通過憲政和法治被認為是普世價值。
批評
後殖民主義理論家對於人權概念的主要批評是,主張人權是一種文化的帝國主義。尤其人權的概念在根本上是源自於自由主義的觀點,雖然這種概念在歐洲、大洋洲和北美洲被普遍接受,但在其他國家可能不被接受。批評者質疑那些提倡人權的思想家例如約翰·洛克、密爾都是來自西方國家,同時這些西方國家自身也都做出帝國主義行徑。這種論點還舉出宗教來證明文化的霸權主義。然而,一些人也對文化霸權的批評論點提出反對。如:人權概念本身也有部分起源於其他的文明和宗教。人權在實踐上也會與帝國主義的行徑產生衝突,例如人權也能被轉換作為民族自決的理論。
另一種批評則認為人權所主張的權利是具有階層性的,因為各種不同權利之間的關係會互相影響。舉例而言,要保障擔任公職等政治權利不能不先確立一定的文化和社會條件,例如適當的教育。而後者是否應該被包括作為第一種基本的權利,則仍是爭論的議題所在。
還有一種則批評人權概念是根基於自行訂立的道德觀上。如果這種道德觀只是個人依據自己喜好而表達的要求,那麼人權就不是客觀的道德原則。美國哲學家Richard Rorty便認為人權只是根基於人類感情的表達上,而非一種理性的實現(不過,根基於利益理論的基礎,他仍然支持法律上的人權)。Alasdair MacIntyre:人權其實與古代人類對於「獨角獸和女巫的信仰相同」。這種批評與道德相對主義相近,它宣稱道德是個人喜好、沒有客觀標準可衡量道德基準。
馬克思主義則反對西方人權觀中「絶對的」「先驗的」等唯心觀點,認為人權不是從來就是「天賦」,而是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馬克思認為西方文明中的「人權」是帶有階級烙印的「特權」。「只要階級還沒有消滅,任何關於自由和平等的籠統議論都是欺騙自己,或者是欺騙工人,欺騙全體受資本剝削的勞動者,無論怎麽説,都是在維護資產階級的利益。」馬克思主義主張的「人權」,是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上的「人權」,因為只有消滅了生産資料的私有制才有可能實現任何人之間真正平等,以及「人的解放」。北京日報於1979年3月22日發表《人權不是無產階級的口號》一文公開批評人權是資產階級的概念,然而這篇文章否定了人權是無產階級應當爭取的東西,其實扭曲了馬克思主義。
對於人權的最後一種批評則聚焦於「誰才有責任監督人權」的問題上。人權的概念起源於避免公民遭到國家侵害,也因此可能代表所有人都有責任介入並保護受到侵害的其他人。因此在民族和國籍的區隔上,由於那強調了人們的不同點而不是相同點,可能被人權運動視為是對人權不良的影響,因為那否認了人們天賦的相同權利。中國則主張國家主權才是最重要的,因為是國家最先立下了人權的條約保證。在對於國家干預和使用暴力與某些的爭論議題上,爭論者的主張通常也都與他們對於人權的看法差異有關,例如將人權看作是法律權利抑或是天賦權利、以及他們是屬於世界主義抑或民族主義的立場都有關聯。
主要內容
國際社會對人權的內容和分類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各種理論之間不僅有衝突也有重疊之處。所以本章節將人權的各種元素從錯綜複雜的理論中提取出來分列如下。
基本內容
儘管對人權的具體認識與實踐互不相同,但是對於一些人權的最基本的內容還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識。
生命權。
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
自由權。
自由,是人權的靈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如果沒有充分的自由權,生命權也將失去意義。
財產權。
財產權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延伸。如果一個人要生存下去、要有能力選擇他喜歡的方式生存下去,一定要有物質作為支持,那麽,對自我勞動的所得進行排他性的占有,就是生命權與自由權必不可少的保障。「人能夠工作,能夠靠自己的勞動成果生活,並把生活剩餘的錢存起來留給子女或者自己的晚年,這都是人尊嚴的一部分。」財產權看似是一種物權,但其實質為人支配物,即支配自己正當所得的權利。
尊嚴權。
尊嚴也是生命權和自由權的合理延伸。如果一個人若無尊嚴,那麽他的生命至多是一種無人格的形式。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權,尊嚴的價值早在古代就得到普遍的認同,如陶淵明,不為五斗米折腰等。尊嚴權主要要求人們在社會交往中互敬互愛,文明禮貌。如果一個人的尊嚴權被否認,就意味者人們可以肆無忌憚的羞辱,威脅,騷擾,中傷他,那顯然他就失去了「作為人類」的資格,這無疑是和人權所不容的。
公正權。
人權的普適性必然的要求每一個人都受到公平合理的對待,但現實生活中,經濟權力、政治權力、種族、國籍等,都會不同程度將人劃到不同的等級,那麽人權就變成有限的,有條件的,甚至成為特權階級的奢侈品了。而公正權是為了將人權擴展到每一個人身上。公正權不僅是人權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也是人權中其它部分的必要條件。
進階內容
2006年3月15日,由聯合國大會建立並直接負責之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取代成立60年之久之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為聯合國政府間負責人權之主要機構;理事會由47個會員國代表組成,肩負著在世界各地加強促進和保護人權之任務,應對人權突發事件等侵犯人權之狀況並就提出建議。人權的基本內容僅僅一種最低限的保障,在現代文明社會中,這顯然是遠遠不夠的。所以又出現了很多對人權的擴充。人權的進階內容一般都是基本內容的融合、擴展、深化。但是由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和文明的多樣性,對於以下的人權內容和具體的實現方式還存在這不同程度的分歧。
發展權。
「發展權」最早是1970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委員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題為《作為一項人權的發展權》的演講中被提出,並立即受到了廣大開發中國家的強烈支持。1979年,第三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在第34/46號決議中確認,發展權是一項人權,平等發展的機會是各個國家的天賦權利,也是個人的天賦權利。1986年,聯合國大會第41/128號決議通過了《發展權利宣言》,對發展權的主體、內涵、地位、保護方式和實現途徑等基本內容作了全面的闡釋。1993年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再次重申發展權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從而使發展權的概念更加全面、系統。發展權在堅持個人良好發展的同時,也強調了「集體人權」這一新生概念,也就是要求各國,各民族都能平等、自由、友好的交流合作,均等的享受發展機會。發展權強烈的反映了開發中國家對發達國際制定的國際秩序的不滿以及對國際公平正義的訴求,甚至透出相當的共產主義色彩,也就很自然的成為當今國際社會在人權方面的交鋒重點。
民族自決權。
追根溯源,民族自決權其實源於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天賦人權說和人民主權說。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和1789年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反映這些思想的最具代表性的歷史文獻。二戰之後,民族自決權在《聯合國憲章》、《關於人民與民族的自決權的決議》、《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國際法原則宣言》、《關於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文件中多次得到確認和重申,並作為一項重要的集體人權獲得了廣泛的認可和接受。
民族自決權風靡一時是與資產階級革命,以及二戰以後大批受壓迫的民族和國家獨立自主是密不可分的。然而在國際形勢大大改變的現在,民族自決權更加強調的是本民族國家自主選擇自己的發展道路和生活模式,而不受外部干涉的一項集體人權。對於民族自決權是一種重要人權國際社會普遍沒有異議,但對於民族自決權的限度,民族自決權與最低人權標準的之間的矛盾等,國際社會的鬥爭相當激烈。民族自決權被普遍用於開發中國家反對已開發國家「干涉」的重要理論依據。
立法的內容-人權法案
被多數國家認同的人權立法內容包含如下:
1.安全的權利:有關禁止犯罪行為,如謀殺、屠殺、酷刑和強姦。
2.自由的權利:有關自由的範疇,如:宗教和信仰自由、集會、結社、組黨。
3.政治的權利:有關人民的自由參政權,如抗議或入黨。
4.訴訟的權利:有關防止濫用法律制度,如監禁審訊、秘密審訊和過度懲罰。
5.平等的權利:有關公民的平等,在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6.福利的權利(經濟的權利):有關提供教育和免於遭受嚴重的貧窮和飢餓。
7.民族的權利:有關群體免受種族屠殺和其建立民族國家之權利。
評判標准
儘管對於人權的具體內容和保障人權的具體方式存在很大的爭議,但終歸需要一個可以具體實在的判斷標准來促進全人類的福祉。
在人類追尋一個統一的人權標準的道路上,沒有人能夠迴避一個無奈的現實。由於歷史,地理等諸多因素有的國家能花費大量的社會資源去呵護寵物和家畜,但有的國家卻為給兒童提供最低限度的食物,醫藥和教育而掙扎。不僅各國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有天壤之別,在文化傳統方面也往往是千差萬別。這些客觀的事實嚴重的阻礙了人類關於人權在現實層面的共識,而且歷史經驗表明,強制移栽的人權往往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症狀。
為了解決這個難題,當代英國思想家米爾恩提出了「作為最低限度標準的人權」。核心內容主要有兩點,第一,由於社會發展的不平衡性和道德規範的多様性,得到某種共同體認可的權利,沒有足夠的理由被認為也同様適用於其他共同體。第二,無論社會發展和道德規範存在多麽大的差異,一些最低限度的人權必須得到所有共同體的一致擁護。總結起來,人權標準是最低的,所以才能成為普遍的;因為是普遍的,所以也只能是最低的。
在全球化的時代,怎様通過建設性的對話來溝通和擴大人權方面的國際共識已成為了當今國際社會主要議題之一。不僅在西方文明的框架內思考人權,而且在與西方文明並駕齊驅的其它文明框架內省察人權,已形成一種「文明相容的人權觀」,是緩和並逐步化解矛盾衝突的一條必由之路。
儘管以《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為代表的一系列人權宣言都肯定了人權的特殊性,指出實施人權原則必須考慮國家的特性和地域特徵以及不同歷史、文化和宗教背景。但是社會普遍認同人權仍應有最低限度標準,「貧窮不能做為國家恐怖和酷刑的藉口。」
鑒於一系列複雜的原因,人權的評判標准存在,而且還將長期存在著分歧。但人類在促進人權的偉大事業中不斷溝通,不斷理解,不斷磨合的過程,其本身也是一種人權的促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西方在人權觀上有較大的分歧,主要集中於三個方面: 第一,西方主流意見認為人權原則是普世性的,而中國更強調人權價值觀有文化相對性; 第二,西方人權觀以個體自由和個人權利為核心,而中國更強調集體權力,以及公民義務與權利的統一; 第三,西方人權觀注重政治權利與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自由等公民權利,而中國的人權觀則強調開發中國家中生存權才是首要人權,應優先予以發展。
人們首先要生存,然後才能談到其他人權;以及強調經濟權、社會權和文化權等內容比較含糊的權利。在這些分歧中,比較有影響且常被用來對抗西方人權觀點的,是建立於文化相對主義基礎上的「亞洲價值論」。此論的主要闡述者包括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和馬來西亞前總理馬哈蒂爾。也許是主要基於意識形態的原因――共產主義的革命意識形態與中國傳統價值並不相容,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內,中國政府並沒有公開表示支持「亞洲價值論」的觀點,而是不承認人權的普世性並強調馬克思主義所說的「階級性」和文化差異決定的相對性。
從90年代中期開始,在越來越頻密的國際人權討論中,中國政府表面上逐漸接受人權普世性的看法,但仍然強調在人權問題上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具體社會條件。
中國政府在人權問題上用來對抗西方的觀點有二:一是中國是開發中國家,需要首先解決經濟發展和百姓的溫飽問題;二是基於對中國近代史上外國帝國主義強權持續對中國侵略、控制、干涉的歷史事實的認知,中國政府認為主權問題也是中國的集體人權問題;西方國家在人權問題上對中國的批評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新形式的干涉主義,是「顏色革命」和「和平演變」的重要組成部分。
由於中國的教育系統與媒體都承擔著意識形態灌輸功能,於是,通過中國政府及各類媒體的宣傳和以學校政治教育為中心的政治社會化過程,這兩大觀點在當今中國社會仍然具有很大影響。
爭議焦點
1.廢除死刑。
死刑存廢問題是關於死刑存與廢的爭議性討論。死刑為剝奪生命的刑罰,乃國家基於法律所被賦予的權力。 死刑的存廢政策各地不同,歐洲國家主要都廢除死刑,如歐盟及其成員國根據《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二條明定禁止執行死刑。在美國,聯邦政府、32個州及美軍保留死刑,其餘州和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已廢除死刑。
2.安樂死。
安樂死(英語:Euthanasia,源自於希臘語:εὐθανασία,「好的死亡」;εὖ為「好的」,θάνατος為「死亡」,此名稱與實際作法不斷地受到爭議)是一種給予患有不治之症的人以無痛楚、或更嚴謹而言「盡量地減小病人的痛楚」致死的行為或措施,一般用於在個別患者出現了無法醫治的長期顯性病症,因病情到了晚期或不治之症,對病人造成極大的負擔,不願再受病痛折磨而採取的了結生命的措施,經過醫生和病人雙方同意後進行,為減輕痛苦而進行的提前死亡。
3.墮胎。
墮胎(abortion),又稱人工流產、人流、中止懷孕、終止懷孕、刮宮、終止妊娠、誘導性流產(Induced abortion),俗稱打胎、落仔、夾娃娃,指用藥物或手術以人工方法終止懷孕狀態。在胚胎或胎兒自己能自行存活的時候做類似的程序,在醫學上稱為「晚期中止妊娠」(late termination of pregnancy, LTOP)或晚期墮胎(late-term abortion)。 相對的,自然發生的中止懷孕現象則通常稱為流產(miscarriage)。
根據估計,每年全球墮胎案例有4400萬例,將近一半是在不安全的情況下施行。據不完全統計,中國由於以往進行的一孩政策(每對夫婦只容許有一個子女),中國每年人工流產至少1300萬例,位居世界第一。在接受了幾十年重視家庭計畫的教育,和生育控制及避孕技術提升之後,墮胎率在2003年到2008年之間有微幅下降。截至2008年,全世界有40%的女性可以在「無理由限制」的情況下合法進行人工流產。然而,懷孕之後何時可以進行人工流產的限制仍然存在。
關於墮胎的法律規範、執行的頻率、和它背後的文化種族意涵在世界各處都不盡相同。在中國,人們對墮胎的反對較受基督教教義影響的西方國家低,在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的背景下,很多人採取自願墮胎,部分是嬰兒的性別因素(重男輕女)也有人被計生部門實行強制墮胎(如殘疾等)。
墮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是完全合法的,例如因亂倫、強姦而懷孕、胎兒本身有異常、社會經濟因素、或是危及母體健康。世界上許多地方,關於墮胎的道德、倫理以及合法性等議題仍存在公開而激烈的墮胎爭論。反對墮胎者大多認為胚胎或胎兒為具有生存權的人類,墮胎等同於謀殺。而支持墮胎權的人則強調女性有決定自己人身健康的權利,以及強調普遍的人權。9月28日是「國際安全墮胎日」,設立的目的在於鼓勵安全墮胎、實現墮胎合法化,反對不安全墮胎。
4.同性戀權利。
世界各國女同性戀者、男同性戀者、雙性戀者與跨性別者(LGBT)的法律處境,光譜廣泛而差異極大。部分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或其他形式的同性結合,視LGBT為人類群體多樣性的一部分;亦有國家視同性性行為或性別認同為非法行為,以監禁甚至死刑等刑罰對該群體加以迫害。
5.性別變更登記。
6.性交易。
性交易是指透過參與性行為來換取他人付款的過程,其亦有性服務之稱。英語世界會稱其為「世界上最古老的行業」(the world's oldest profession)。提供性服務的行業稱為賣淫。從事這個行業的人屬於性工作者的一種,可分為妓女及男妓兩大類,但仍有其他小的類別。以金錢換取性服務的行為俗稱買春或嫖妓,進行者俗稱為嫖客、性消費者。
賣淫有各種各樣的形式,各司法管轄區對它也採取了不同態度,有些視之為一種犯罪,有些則採取性交易合法化或除罪化的應對態度。它是性產業的一門分支,與色情作品、脫衣舞、艷舞等齊名。妓院為性交易的專門場所。在性伴遊的情況下,性行為則可能發生在顧客的住所或酒店房間,此外也有可能發生在伴遊者的住所或酒店房間。街妓為性伴遊的子類型。此外,也存在著援助交際等非組織性的性交易型態,不過援助交際也涉及其他類型的體驗,包括參觀拍賣會、工廠、農場等。
世界上有大約4200萬名性交易從事者,遍布全球(儘管中亞、中東、非洲的大部分地區的相關數據欠奉,但該些地區不少為性旅遊的熱門目的地)。全球賣淫業的總年收入額超過1000億美元。大多數的性交易從事者為女性,主要服務對象為男性。
對性交易的取態和法律限制會因該地的意見而異。一些意見視性交易為一種對女性的暴力行為,過程會伴隨著對女性及兒童的剝削,為人口販賣提供了一個輸出管道。一些對此採取批評態度的人對瑞典模式表示支持,希望建立「罰嫖不罰娼」的制度。加拿大、冰島、愛爾蘭共和國、北愛爾蘭、挪威、法國皆採用了瑞典模式。其他意見則認為賣淫是一門合法職業,從事者只是透過參與性行為來進行交易或換取報酬。國際特赦組織便是提倡性交易除罪化的著名組織之一。
7.女權主義。
女性主義(英語:feminism),又稱女權主義,是指主要以女性經驗為來源與動機,追求性別平權的社會理論與政治運動,包括消除性別定型觀念,爭取為婦女創造與男子平等的教育和職業機會等。在對社會關係進行批判之外,許多女性主義的支持者也著重於性別不平等的分析以及推動婦女的權利、利益與議題。
女性主義理論的目的在於了解不平等的本質以及著重在性別政治、權力關係與性意識(sexuality)之上。女性主義政治行動則挑戰諸如生育權、墮胎權、受教育權、家庭暴力、產假、薪資平等、選舉權、代表權、性騷擾、性別歧視與性暴力等等的議題。女性主義探究的主題則包括歧視、刻板印象、物化(尤其是關於性的物化)、身體、家務分配、壓迫與父權。女性主義者還致力於合法墮胎和社會融合的可及性,並保護婦女免遭強姦和家庭暴力。
女性主義的觀念認為,現時的社會建立於一個男性被給予了比女性更多特權的父權體系之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女權運動不是要讓女性對抗男性,而是去結束性別歧視,性剝削和壓迫。儘管女性權益的擁護者一直主要專注於女性和女性權益,一些女性主義者,比如貝爾·胡克斯(bell hooks),更強調男性在女性主義中的重要位置。胡克斯提出為達到兩性平等的目標,兩性都需在女性主義運動中有所作為。
現代女性主義理論主要出自於西方的中產階級學術界,因此一些女性主義形式被批評只考慮白人、中產階級和受過大學教育的人的觀點。這種批判導致了特定種族或多元文化形式的女性主義的產生,包括黑人女性主義和跨部門的女性主義,使得女性主義運動演變成跨越階級與種族界線的草根運動。每個文化下面的女性主義運動各有其獨特性,並且會針對該社會的女性來提出議題,比如蘇丹的性器割除(genital mutilation)或北美地區的職場天花板效應。而如強姦、亂倫與母職則是普世性的社會議題。
爭議事件
1.北京人權律師浦志強2015年12月22日,被控煽動民族仇恨罪、尋釁滋事罪,被吊銷執照。
2.美國發表2015年各國人權報告,譴責香港銅鑼灣書店股東及員工失蹤事件、打壓中國人權律師的行為,另外也點名北韓、古巴、伊朗。
3.2016人權律師江天勇、四川人權運動成員陳雲飛,被中國指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在聖誕節左右失蹤後至今仍無消息。
《中國式人權定義》
對中國政府來說,只要經濟能夠保持發展,人權等議題就可以擱置一邊。
2019.12.10-德國之聲中文網
中國再一次取消了中德人權對話活動,北京提出的理由是,當前沒有開展建設性對話的氛圍。《南德意志報》撰文指出,雖然德國仍繼續繼續開展每年一度的雙邊人權對話,但中方對此顯然已經失去了興趣。這篇題為《中國特色的幸福》的文章寫道:
"因政治理念而被投入監獄的中國人仍數以千計。但中國顯然不再願意同德國等國家開展人權對話。人權對中國政府來說,並非禁忌話題。正在上海舉行的'國際人權論壇'上,中國政府也會極力推銷其自創的人權概念,但這一概念同中國官方也認同的普世價值已沒有太多的共同之處。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宣稱,要建立'人類命運共同體'。"
這句措辭模糊的口號令人難以理解。事實上,它是以經濟發展為藉口,為剝奪個人權利做辯護的嘗試。北京的邏輯是,只要經濟能穩速增長,令人煩惱的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就不值一提。在很多專制國家,中國式的人權定義非常受歡迎。今年十月,時任歐盟外交事務專員的費代麗卡·莫蓋里尼(Federica Mogherini)就領教過這種中國式的人權定義。當時,歐盟議會決定將本年度薩哈羅夫獎授予獄中的維吾爾學者伊里哈木·土赫提,而中國外交部長王毅則為此勃然大怒。他說,中國政府的任務是讓人民過上幸福生活。一個政府合法性的基礎就是人民是否幸福。他強調,中國人民是幸福的。"
隨著中國影響力的與日俱增,中國式人權標準也在國際舞台上越來越有市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上,批評中國人權的提案很難提交或通過。而聯合國正式決議中,"人類命運共同體"等中式術語卻頻繁出現。文章寫道:
"一些自身人權記錄也很糟糕的國家對中國予以支持。尤其那些獲得中國大量投資的國家更是對北京言聽計從。可以說,在聯合國講台上,中國早已經達到了目的。去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審理各國人權狀況時,讚揚中國的國家幾乎超過了批評中國人權狀況的國家。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開會時,讚美中國的聲音如此之多,以至於批評者幾乎沒有發言的機會。德國連同其他22個國家一道,對新疆將上百萬關入拘禁營的做法提出譴責,而作為回應,五十多個國家盛讚中國在改善人權方面取得的成就。這些國家中就包括俄羅斯、敘利亞和緬甸。"
柏林出版的《每日鏡報》詳細報導了中國計劃在三年內完成政府部門電腦全面國產化的消息,報導認為,這是中方對美國禁止華為產品而採取的反制措施。
文章寫道:"中國的高科技企業已經做好了自力更生的準備。截至2020年的現行五年計劃中規定,科技企業應提升革新和科研能力,使科學和技術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2018年度,華為在研發領域的投資高達153億美元,遠遠超出微軟、蘋果和因特爾等美國高科技企業。與此同時,華為還展現出了沒有美國芯片也可照樣生存的能力。明年開始,中國電腦企業也需要展示這種能力了。"
《伊斯蘭國控制地區人權》
伊斯蘭國控制地區人權泛指恐怖主義組織伊斯蘭國控制地區下的人權狀況。
<一>一般公民權利
1.新聞自由
伊斯蘭國控制地區的新聞工作者必須先效忠該組織才能從事新聞工作,他們在攝影和公開圖片前須經伊斯蘭國同意,經常遭受不同形式的惡劣對待。如果伊斯蘭國控制地區有新聞工作者受僱於反對伊斯蘭國的組織,他們的攝影器材會遭到沒收;如果新聞工作者不遵從伊斯蘭國的指示的話,他們會被拘禁入獄、遭到鞭刑或被殺。一些身處伊斯蘭國控制地區的專業新聞工作者會在網上發布新聞報導,「拉卡正無聲地被屠宰」便是其中一例。
伊斯蘭國曾多次襲擊新聞工作者,並企圖奪取其控制地區內的傳媒設施。無國界記者指出,伊斯蘭國意圖掌控新聞和資訊,針對不宣傳伊斯蘭國意識形態的新聞從業員;伊斯蘭國被無國界記者形容為「新聞自由在伊拉克和敘利亞遭受的最大威脅」。
2.宗教自由
伊斯蘭國被指在其控制地區內殺害和歧視基督教徒,這些措施包括:禁止基督教徒受僱於公營部門、破壞基督教的建築物和其他文物、要求基督教徒繳納其他民眾不用繳交的特殊稅項、強迫患病或殘疾的基督教徒改信伊斯蘭教,以至驅逐或屠殺控制地區內的基督教徒。大量居於伊斯蘭國控制地區的基督徒逃離家鄉,但他們逃難時可能會被武裝份子截停,財物亦遭到沒收。伊斯蘭國武裝份子曾在利比亞綁架21名信奉基督教的埃及勞工,先迫令其下跪,再把他們斬首。
除了基督徒外,雅茲迪教徒也受伊斯蘭國迫害,迫害手法包括綁架、人口販運、驅逐、酷刑及殺害等。伊斯蘭國亦迫害其控制地區內的什葉派穆斯林;該組織認為,什葉派的穆斯林是叛教者,要使伊斯蘭教純潔,就必須讓他們全部死去。伊斯蘭國有神職人員在布道時表示,什葉派穆斯林是伊斯蘭教的敵人,又聲言要「在真主的旨意下」,像宰殺羊隻般殺害他們。
3.死刑及酷刑
在伊斯蘭國控制地區下,犯下謀殺、同性戀行為、叛教或褻瀆的人可被處死刑,謀財害命者可被釘十字架處死,已婚通姦者可被處以石刑。伊斯蘭國處決犯人的手法還包括斬首、火刑、溺死犯人、炸死犯人等。伊斯蘭國亦在其控制地區使用酷刑,在當地婚前性行為、誹謗和飲酒者可遭到鞭刑,盜竊和搶劫者可被迫令截肢。被伊斯蘭國拘禁下獄的犯人亦遭到酷刑對待,例如電擊、毆打和鞭刑等。
伊斯蘭國視吸菸為犯罪,曾對吸菸者施以斬首和鞭刑的刑罰;有菸民被發現在伊斯蘭國控制地區內吸菸,因而遭到酷刑對待,手指被武裝份子以鉗子掰斷。
4.食物權
伊斯蘭國控制下的敘利亞在2015年上半年出現小麥短缺問題,當地的農民受武裝衝突、燃料不足、氣候欠佳等問題困擾;農民投訴指,伊斯蘭國沒有支援農民耕作,又沒有像敘利亞政府這樣向他們採購莊稼,令農民要尋找新買家,期間經常遭到中間人欺騙。
5.衛生保健權
伊斯蘭國在其宣傳影片中介紹了類似英國國民保健署、名為「伊斯蘭國保健署」的衛生保健服務,片中有多名身穿醫生服男子接受訪問,又聲稱伊斯蘭國有來自俄羅斯、突尼西亞、斯里蘭卡和澳洲的醫生,也有女性醫療人員;該段宣傳影片指,伊斯蘭國控制地區不欠缺醫療設施,但缺乏人手,故請求外國人前來當地。另一方面,伊斯蘭國控制下的伊拉克面臨衛生情況惡化,當地衛生保健服務崩潰,食水受到污染,藥品短缺,疥瘡、利什曼病等疾病盛行。
<二>特定人群的權利
1.LGBT權利
伊斯蘭國被指涉嫌迫害同性戀者和變性人,該組織聲稱處決了至少30名涉嫌雞姦者,亦有男同性戀者遭到伊斯蘭國法外處決。伊斯蘭國武裝份子曾把兩名同性戀者從一座大廈的天台拋到地面,他們最終被群眾扔石殺害。敘利亞和伊拉克均有同性戀者逃離家鄉,以防因性取向而遭受迫害。
2.殘疾人人權
伊斯蘭國武裝份子曾虐待和殺害身心障礙者,令一些殘疾人被迫逃走。一名無辜的心理疾病患者在伊斯蘭國控制地區遭到武裝份子的訊問,他因患病而情緒失控,掌摑一名武裝份子;該患者其後被伊斯蘭國武裝份子槍斃,武裝份子阻止民眾拯救他,令他失血致死。
伊斯蘭國轄境內的一名「法官」曾頒發口頭法令,允許武裝份子殺害患有唐氏綜合症等先天殘疾的嬰兒;截至2015年12月,最少有38名未滿一歲的先天殘疾嬰兒被伊斯蘭國武裝份子所殺。
3.婦女權益
一份由伊斯蘭國轄下組織坎莎旅發布的文件顯示,伊斯蘭國反對男女平等和女性教育,該組織認為婦女只能負責家庭事務,只可在特殊情況下離家,而她們的工作時數亦遭到限制。坎莎旅是伊斯蘭國控制地區的女性武裝組織,負責管制市內的婦女,檢查她們的衣著是否符合規範,以及管理淪為性奴隸的雅茲迪女子;有婦女因公開哺乳、尼卡布太透明等「罪名」而遭坎莎旅成員施以酷刑,武裝份子以帶有尖刺的夾子夾傷她們的乳房,令受刑婦女的乳房完全損毀。
在婚姻方面,伊斯蘭國允許九歲以上的女孩結婚,又認為大部分女性的適婚年齡均在17歲前;有些父親強迫他們的女兒嫁給伊斯蘭國武裝份子,這些被迫婚的婦女有的自殺,有的在被迫出嫁後遭到性暴力。伊斯蘭國涉及強姦、強制引產和買賣女奴等針對女性的暴力,而伊斯蘭國控制地區內亦有雅茲迪女子被充當貨物,可供販賣、購買和餽贈。有武裝份子聲稱,強姦婦女的行為可以令她們變成穆斯林;有武裝份子在強姦時向受害者表示,此舉可以令自己和真主更親近,而伊斯蘭教也允許強姦不信者。
4.兒童權利
伊斯蘭國控制地區下的家長為利益而把他們的孩童送到該組織的訓練營,這些孩童在營內學習《古蘭經》和武術,並被教化成為吉哈德份子。最少120名大部分為雅茲迪教徒的男童遭到伊斯蘭國綁架,被迫進入該組織的訓練營,學習成為吉哈德份子,他們要觀看斬首的影片,再用玩偶練習斬首技術;這些孩童被教導要仇恨他人,他們在營內遭到武裝份子的威脅和虐打。伊斯蘭國的宣傳影片曾出現小童親自殺害敘利亞士兵的情節,更有小童在影片中聲言要把美國總統歐巴馬斬首。
截至2014年9月,有被伊斯蘭國控制的城市沒有興建任何學校和大學,該組織亦要求有意在其控制地區工作的教師必須先接受組織提供的課程。
5.對特定種族的迫害
伊斯蘭國亦被指涉嫌干犯種族清洗罪行,迫害伊拉克北部等地的少數民族,包括土庫曼人、賽伯伊人、沙巴克人等,迫害手法包括綁架和殺害這些族群的平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