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3 19:43:02幻羽
**日本世襲政治的前世今生--政治世襲有歷史原因**+**日本政治運行**
**日本世襲政治的前世今生--政治世襲有歷史原因**
在日本,政治家進入政壇,會培養子女走上政治道路,如日本前首相福田糾夫培養兒子福田康夫步入政壇 在日本傳統文化中,家族的歷史源遠流長,家族觀念、家族傳統影響深遠。作為生活共同體,家以家業為中心、以家產為基礎、以家名為像徵,以直系的縱式延伸為原則。重視家業繼承和技能傳承這一傳統被很好地保留了下來。雖然戰後日本的民主改革廢除了貴族特權,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流展千年的家族觀念、家族傳統已滲透到日本社會的每一個角落,與人們精神生活和行為方式密不可分。
在日本,家族的組織和統合是通過基於孝的倫理形成的家長的權力和權威實現的,這種模式擴展的國家就形成了忠的倫理基礎,“忠孝一體”的家族國家體制下,政治家一旦進入政壇,就會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培養子女走上政治道路,通常會聘用自己的子女出任自己的秘書,讓他們參加國家的政治活動,積累經驗,擴大交際。例如,前首相福田糾夫就讓福田康夫擔任自己的秘書,言傳身教,後者繼承了父親的政治事業。
家族政治始於1890年,自1946年以後,選區在幾十年內保持了相對穩定,地方實力人物得以積聚其力量 家族政治的開端,始於1890年。根據《大日本帝國憲法》,第1屆帝國議會由貴族院和眾議院組成, 其中貴族院多由世襲的皇族和華族組成。同時,天皇指定了37名華族為世襲議員, 成為世襲政治的開端。二戰後, 美國占領日本,推行民主改革, 家族議員寥寥無幾。60年代後, 年邁政治家陸續辭世, 由其子嗣繼承議員的現象才逐漸增加起來。 而且在日本的選舉制度下,政黨要在眾議院佔過半數議席,就必須保證每個選區有兩名以上候選人當選。同一政黨候選人之間就必須展開競爭,保證在一個選區不產生一人獨攬的局面。在這種選舉制度下,自民黨採取“候選人本位”的選舉戰略,即以候選人個人為中心,組建個人後援會。後援會議員由自己出資建立,當家族的領袖年邁退休時,就會授意強大的議員“後援會”在自己的固定地區形成別人無法抗衡的勢力範圍,將自己的政治遺產順利交接給家族後代。自1946年以後,選區在幾十年內保持了相對穩定,使得一些地方實力人物得以積聚其力量,苦心經營,為他們對議員職務實行家族式的壟斷創造了條件。
日本前首相福田糾夫就讓福田康夫擔任自己的秘書,後者繼承了父親的政治事業。
派閥的領導者為增強自己影響力,自己的家族成員拉入自己的派閥,推動家族政治形成 政黨派閥對日本政治的影響,也是推動世襲政治形成的重要原因。日本的集團的產生有深遠的歷史根源,日本是一個以人際關係為中心組成的社會,這個中心的核心是家族,從家族擴散出來的各種社會集團。派閥作為集團的一種形式,是在集團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講究忠誠。派閥的領導者為了增強自己派閥的影響力,不得不擴大派閥的實力,這就要求派閥吸收國會議員,並且這些議員是值得信任的,最好的辦法是把自己的家族成員拉入自己的派閥。
世襲政治並非一無是處
世襲議員熟悉政界內部運作程序,繼承長輩遺留的政治資本,比平民政治家具有優勢
日本的“世襲”,有別於傳統意義上日本封建社會以及近代貴族院議員的特權、身份等級的世襲,而是指接替三代以內親屬的位置並藉助其影響或力量而當選為國會議員或地方議員的政治家。
世家政治的合理性就在於,政治世家的後代們,從小耳聞目染,對政治職業有了精深的理解,又熟悉政界的內部運作程序,其政治感覺和政治經驗肯定是普通人無法企及的,步入仕途後,繼承了長輩留給自己的豐厚政治資本,把參加政治活動看作是忠於國家的行為,因此相對於普通家庭出身的人具有明顯的優勢。以小泉純一郎為例,其曾祖父、祖父、父親都是國會議員,雖然三代世襲,任內力主國內改革。在國民廣泛支持下,安坐首相之位5年多。不當首相後,在輿論的“首相適任者榜”上還一直居首位。
世襲議員繼承長輩的政治資本,在其觀點和主張上與同父輩保持一致,有利於政黨內部政策綱領穩定
政客的子女也有選擇從政的權利,否則就因家庭出身剝奪了其從政的自由。政治是一種特殊的職業,政治家具有一種十分複雜的運作技巧,政治需要非凡的智慧。這一切都不是平民百姓可以在中年之前明了的事情;由於政治背後的故事十分複雜,遠離政治的人們幾乎不可能在短期內將故事的線索弄清楚。
許多年輕人也是在光耀門楣的思想教育中繼承長輩遺產,立志進入政壇。世襲議員中,在他們被送進議會的同時,也就接受了本系統內的各種利害關係,這也就決定了他們的立場和行為方式。世襲議員很少擺脫父輩所屬的派閥,甚至在觀點和主張上也同父輩如出一轍。世襲議員的大量存在有利於政黨內部政策綱領的繼承和穩定。例如,現任日本首相安倍晉三深受外祖父岸信介寵愛,也經常把外公掛在嘴邊。給父親安倍晉太郎當秘書十年多,後當選為首相。安倍在意識形態上承繼岸信介,深受外祖父岸信介的影響。
安倍在意識形態上承繼岸信介,深受外祖父岸信介的影響。
日本民眾也並不那麼反感
在日本,政治家作為職業,政治資產可以傳承,日本國民對精英政治有著某種程度的認同
此外,政治家也是一種職業, 政治能力的歷練和政治資源的積累是其多年辛苦努力的結果。日本人認為,同家業繼承和技能傳承一樣,政治資產同樣需要傳承,只是繼承的方式不同於其他行業而已。日本社會整體上對於世襲政治家是寬容的,日本國民對精英政治有著某種程度的認同,對於三代、四代世襲也是認可的,一些農村地區,更加認可精英政治。
在日本的選民中,在集團主義和家族制度的影響下,“忠孝思想”和“恩情主義”會影響到每一個人。“知恩圖報”的傳統心理常常轉化成為對家族繼承人的支持和信任。著名日本問題學者賴肖爾在《當今日本人》一書中指出,當一個強有力的政治人物去世以後,多數支持者將把這種信賴轉移給他的政治繼承人。作為回報,支持者希望當選者為該地區帶來好處,例如在建立學校、橋樑、鐵路等等方面給予照顧。一旦得到某一位政治家的關照,成為其支持者,日本國民就會表現出強烈的“忠誠心”和“報恩意識”,長久支持這個政治家或其後繼者,一般不會改換門庭。
世襲政治限制變得嚴格
2009年,民主黨把禁止或者限制世襲議員正式列入競選公約,鳩山由紀夫不能在長輩工作過的小選區競選 2009年4月,日本民主黨幹事長鳩山由紀夫在新聞發布會上承諾: 民主黨將把禁止或者限制世襲議員正式列入競選公約。根據這項新黨規, 現任國會議員在退休或者亡故後, 其三親範圍內的親屬(兄妹、子女、孫)在一定期限內不得在該議員當選選區繼續競選。而該議員在任職期間設置的政治資金管理組織及相關的政治組織,其三親均不得繼承。
作為民主黨黨首順利當選日本首相的鳩山由紀夫同樣出身日本著名的政治世家。其曾祖父鳩山和夫曾任日本眾議院議長,祖父鳩山一郎曾任日本首相,父親曾任日本外相,比安倍晉三的政治家族史更為顯赫。根據民主黨黨規,鳩山由紀夫不能繼承其父過去在東京都的傳統選區,也不能在北海道家鄉的選區參與競選,只能在北海道的其他選區參選。
自民黨也表示要採取限制措施來減少世襲議員的數量,並承諾在第46屆大選中實施
在2009年,為了最大限度地迎合選民獲取選票,世襲議員人數最多的日本自民黨也同樣態度積極,高調表示要採取諸如限制世襲議員參選、禁止繼承資金管理團體等措施來減少世襲議員的數量,以順應民眾的呼聲,應對空前嚴峻的選情。對於這種限制世襲議員的措施,民主黨從2009年的眾院選舉開始實行,自民黨也承諾從眾議院第46屆大選開始實施類似限制。
**日本政治運行**
日本的政治以日本國憲法所規定的體制為基礎運行。因此,日本是以立憲主義為基礎的國家。另外,日本的司法、行政是以憲法和國會所制定的法律、明文化了的法令為基礎運行的。因此,日本是法治的國家。
日本國憲法規定主權在民的國民主權。另外,在政治上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分別由國會、內閣、法院行使分立的三權。以國會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實行議會民主政治,由國會和內閣協作實行議會內閣制。另外,設置世襲君主天皇作為「日本國的象徵、日本國民統合的象徵」。但憲法規定天皇沒有參與國政的權力。
日本國憲法還規定了地方自治。日本的地方自治指的是全國劃分為47個都道府縣,都道府縣中劃分出市町村,由這兩層地方公共團體擔負自治職能(日本行政區劃)。所有的都道府縣和市町村都設有各自的作為議事機關的議會和作為執行機關的首長(都道府縣的知事、市町村長)。地方公共團體在法律範圍內有權制定條例。
日本國憲法最重要的三大原理是:主權在民、尊重基本人權和和平主義。日本政治以這三大原理及其中最基本的對個人(個人尊嚴)的尊重為基調運行。
日本的政體
所謂政體,按照古希臘亞里斯多德「統治權之所在」這一區分方式,可區分為君主制、貴族制、民主制等政治形態。然而,近代以來,法西斯國家、政教合一國家、軍國主義的軍部獨裁國家等等的出現,該區分方法已無法與現實應對。
明治維新,在二戰前的舊憲法(1889年2月11日公布、1890年11月29日施行、1947年5月3日因全面修訂而撤銷)下,日本的政體與國體思想一體稱為「天皇親政的神權國家(源自國體明徵聲明,反対天皇機關說)」,是君主制國家。由於作為統治主體的君主的存在,被統治的客體就不稱為國民,而應稱為臣民。因而,舊憲法體現了統治主體的天皇和被統治的客體臣民的關係。現在的日本規定了:
1.現行憲法規定了天皇是「在國政上沒有任何權力」的象徵
2.現行憲法沒有君主的規定,自然也不存在「立憲」君主
3.統治權在於國民,並非戰前的臣民,而是國民
4.民主作為與大正時代的「君主」的對立概念而出現,正如日本對天皇機關說的排斥那樣,君主和民主也無法同時並存。
綜上所述,現今日本不再以君主制、民主制來加以區分,在政治學和法學上,更多的是稱其為民主主義國家。
國家體制
日本的國制(國家的形態)是君主立憲制(立憲君主國)還是共和制(共和國),對此的討論至今不息。
認為日本是君主立憲制的根據總的來說有以下三點。第一,沒有公選的總統不能稱為共和制;第二,存在世襲君主天皇;第三,由於有近代意義上的憲法,因此不是專制君主制。由此可見日本是君主立憲制。
另一方面,日本共和制的最大根據是作為君主的天皇沒有任何參與國政的權力。目前,行使政治權力的除了司法部以外,都是由公選出來的人為中心構成的,並採用共和制的體制。另外,從法律上看,首相公選制與選舉總統的共和制幾乎沒有分別。由此可見日本是採用共和制的共和國。
從學術上看,日本是採用君主立憲制的立憲君主國的證據更加充分。而且,政府的正式解釋也認為日本是君主立憲制國家(1973年(昭和48年)6月28日參議院內閣委員會的內閣法制局長官答辯)。當然,不是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憲法)賦予天皇的總攬統治權那種意義下的君主立憲制。然而,有人認為立憲君主這一稱謂具有復古的企圖而加以反對。
國家政治
憲法規定日本國會為「國家權力的最高機關」,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國會被賦予的政治上的權力是最大的。但是,憲法賦予了內閣提交法案的權力,國會成立的法案大部分都是內閣提出來的,因此實際上內閣的權限是最大的,所謂行政國家現象非常顯著。另外,內閣提出的法案是內閣下屬行政組織所製作,因此又可以說行政組織的幹部職員。
而且,法院被賦予違憲立法審查權(類似今日三權分立的司法院大法官職權)。法院有權宣布法律、國家法令或行政行為違反憲法。而法院對於國會、內閣的判斷一般持司法保守態度。
政治制度
日本是一個內閣制國家,政府體制以日本國憲法為基礎,並有一個兩院的議會。對議會負責的行政建構包括了一個由內閣總理大臣和各省國務大臣組成的內閣。總理大臣必需是議會成員,並由其他議員選舉產生。大多數閣員也必需是議會成員。
自1889年起,日本是一個君主立憲制的國家,當時的憲法為《大日本帝國憲法》,又稱明治憲法。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新制定的日本國憲法規定,天皇是國民團結的象徵,對政府不具有干涉力。
日本的立法機關包括了由人民選舉產生的475席的眾議院。眾議院議員任期四年,內閣總理大臣有權提前解散眾議院。參議院擁有242席,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選一半,不得中途解散。
主要政治問題
A.日本自衛隊
根據日本國憲法第九條,日本永遠放棄戰爭的和平主義原則奉為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利,但同時為了靈活參與國際事務「威脅或使用武力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寫進憲法。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1954年7月1日,最初它是一個"警察予備隊",後來是"保安隊",自衛隊(陸上自衛隊・海上自衛隊・航空自衛隊、實際上是日本陸軍、海軍、空軍)被有效地建立為日本軍隊。
<1>1993年,日本決定派遣自衛隊參加聯合國在柬埔寨的維和行動。2004年又曾派遣部隊往伊拉克參與維和行動。
<2>1991年:日本在海灣戰爭期間沒有出兵,在戰爭結束後派出6艘船隻前往海灣地區掃雷;
<3>1992年至1993年:根據1992年的國際和平法案,日本首度出兵海外,派出了600名工兵前往柬埔寨。執行任務期是1992年9月至1993年4月。1993年3月至9月,第二批600名官兵在當地執行修橋和道路的任務,另派16名官兵監督停火。日本同時還派出了2艘海軍運輸艦,1艘補給艦和6架C-130運輸機。在參加行動期間,兩名日本文職人員犧牲;
<4>1993年5月/2001年2月:日本國自衛隊先後參加了數次聯合國的莫三比克維和行動,盧安達,宏都拉斯,土耳其,東帝汶和印度的救援行動;
<5>2001年10月:9-11恐怖襲擊發生後,6架航空自衛隊運輸機和138名士兵被派往巴基斯坦撤運從阿富汗湧來的難民;
<6>2001年11月至今:根據2001年10月的反恐怖法案,日本派出海上自衛隊船隻在印度洋上執行反恐怖任務,支援美軍在阿富汗的軍事行動。這些船隻為10個國家,包括美國,加拿大,法國和英國的艦隻提供補給;
<7>2002年2月至今:680名自衛隊員被派到東帝汶負責修路和架橋,是日本最大規模的維和行動。目前該部已經減少到522人;
<8>2003年3月,2003年7月至8月:兩架C-130運輸機運送160頂帳蓬和救災物質到約旦;
<9>2003年12月:兩架運輸機運送救災物資到伊朗。
B.改憲問題
最近,有關日本國憲法修改的議論活躍,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
同盟國軍事佔領下現行憲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修改了大日本帝國憲法,1947年5月3日施行以來,日本國內一直存在修改憲法的議論。不少保守派政治家主張,因為現行憲法是美國草擬的,沒有正統性。但長期以來,日本社會大多不重視憲法修改問題。
但是,2005年自由民主黨在建黨50周年之際發表了憲法修改草案以後,不少人開始關心憲法修改問題。自由民主黨總統兼總理安倍晉三主張於任期內修改現行憲法。
日本改憲問題的要點有;
1.國家元首的明定:現行憲法上沒有國家元首的規定(天皇是象徵)。
2.自衛隊的地位:因為現行憲法禁止擁有軍隊,法律上自衛隊的地位很曖昧。
3.新人權的明定:現行憲法上沒有環境權、隱私權、情報公開請求權、智慧財產權等明文規定。
4.統治機構改革:首相公選制/國會改革/法院改革
現行憲法是所謂「硬性憲法」。為了修改憲法,需要滿足「各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及「過半數公民之贊成」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