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的宋朝─政治起伏與變遷】~2~
【中國歷史上的宋朝─政治起伏與變遷】~2~
宋朝疆域與行政區劃
960年,後周殿前都點檢趙匡胤發動兵變取代後周,建立宋朝,依舊建都於開封。太平興國四年,北宋攻滅北漢,結束自安史之亂和黃巢之亂以來的藩鎮割據局面。然而,宋朝與遼國的疆界已經退至今山西的河曲、岢嵐、原平、代縣、繁峙和河北的阜平、滿城、容城、霸州及天津市區一線。在宋遼間的戰爭中,遼軍曾多次南下,最遠到達澶州(治所在今河南濮陽市);宋軍也曾推進到此線以北。由於沒有燕雲十六州以北的冀北山地作屏障,朝廷只能在邊界上廣植柳樹作為界線。在與西夏的作戰方面,党項人、定難軍節度使李繼捧雖一度向宋朝投降,並獻出銀州、夏州、綏州、宥州四州之地,但他的族弟李繼遷在三年後就佔據銀州,以後又不斷進攻夏、靈、麟等州,一直沒有真正臣服宋朝的統治。
景佑元年,李繼遷之孫李元昊正式建夏國,史稱西夏。此後,宋朝的西北界大致穩定在今甘肅蘭州、靖遠,寧夏同心及陝西北部的白乾山一線。宋神宗力圖開擴疆土,取得綏、熙、河、洮、岷、蘭等州。哲宗時又進一步取得湟水流域,洮河上游與貴德一帶的土地。宣和三年西安州、懷德軍又被西夏所取。在西北,是從吐蕃奪取唐朝後期以來的失地。
熙寧四年,宋廷任命王韶為新置的洮河安撫使,開始對河湟一帶用兵。最後收復今烏峭嶺以南的湟水流域、大夏河流域、洮河流域。宋朝的進展是恢復對大理以外西南地區的控制。經過多次的軍事征伐和「招撫」,今四川南部、湖北西南、湖南西部、貴州東北和廣西西部重新歸入版圖,設置正式州縣或羈縻州。其中最著名的一次是熙寧五年,宋神宗派章惇開「梅山蠻」。梅山即今湖南中部新化、安化一帶,是瑤族聚居地區,從此設縣建城,編戶籍,定賦稅,與漢族地區同樣設置正式行政區。宣和四年,為北宋疆域極盛時期,共擁有二十六路、二百五十四州、三十府、五十五軍、四監。
靖康元年(1126年),金軍攻佔開封,次年宋徽宗和宋欽宗二帝被擄北遷,北宋覆滅。1127年,趙構在南京(今河南商丘南)即位,是為宋高宗,史稱南宋。在金兵的進逼下,高宗不斷南遷,1129年升杭州為臨安府,建為行在所(臨時首都)。建炎南渡之後,南宋領土僅限於秦嶺淮河以南、岷山以東地區,北界卻因金人的入侵而大大南移。南宋初,金兵一度進到今湖南、江西和浙江三省的中部。
1138年後,宋金雙方確定以當時的黃河為界。但次年金人毀約,出兵取河南、陝西。紹興十一年(金皇統元年),宋金達成紹興和議,定以淮河為界。第二年又將西部界線調整至大散關(今陝西寶雞西南)及今秦嶺以南。以後雖有局部變動,基本穩定在這條界線。
南宋的南部和西南邊界並沒有什麼變化,宋朝與大理交界處設立黎、敘、瀘、黔、邕等州。至宋徽宗時期,版圖最為遼闊,其南至思陵州(今廣西寧明)、東至登州(今山東蓬萊)、北至代州(今山西代縣)、西及西寧州(今青海西寧)。據趙汝括於1226年所寫的《諸蕃志》一書記載,當時澎湖列島已為福建路的晉江縣所佔,但無涉及臺灣島。
宋朝的地方政府機構實行路、州(府、軍、監)、縣虛三實二級制。宋朝雖沿襲唐制,在州縣兩級保留穩定的區劃建制,但又汲取唐朝藩鎮割據的教訓,一級行政區劃從固定的方鎮(道),改為按需要功能隨時變更的「路」。宋立國之初,承唐之制,分天下為十道。開寶八年,改道為路,各置轉運使以司財賦轉運,又別置他使分掌刑法軍事,諸使路名雖同,但轄區不一定相同。至道三年始定為十五路轉運司路,包括京東、京西、河北、河東、陝西、淮南、江南、荊湖南、荊湖北、兩浙、福建、西川、峽、廣南東、廣南西十五路。
咸平四年(1001年)分西川為利州、益州二路,分峽路為夔州、梓州二路。天禧四年(1020年)分江南路為東、西二路。熙寧五年(1072年)分京西路為南北二路,分淮南路為東西二路,分陝西為永興軍、秦鳳二路。之後又將河北路分為東西二路,分京東為東、西二路。崇寧五年(1106年)又將開封府升為京畿路。
宣和四年(1122年)宋金盟約,約定滅遼後宋得燕山府路和雲中府路,但宣和七年正式置路後不足一年即逢靖康之變,旋即丟失。建炎南渡後,宋朝設立兩浙東、兩浙西、江南東、江南西、淮南東、淮南西、荊湖南、荊湖北、京西南、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福建、廣南東、廣南西十六路。宋朝的行政區劃設置與地方政治制度可謂重內輕外,中央高度集權。雖然避免藩鎮割據的局面,但導致地方防務貧弱,也讓終宋一代外患不止。
北宋時期,各路設有安撫司、轉運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總稱監司,號稱「外台」,具有監察職能,權任頗重。路的劃分上,則慣常以轉運司路為基準進行戶口財賦統計,在其基礎上按行政軍事需要再劃分其餘諸司路,所謂「至道十五路」「天禧十八路」「宣和廿六路」皆指轉運司路。
安撫司俗稱「帥司」,設安撫使一人,俗稱「帥臣」,職權有「掌一路兵民之事。皆帥其屬而聽其獄訟,頒其禁令,定其賞罰,稽其錢谷、甲械出納之名籍而行以法」,以知州事兼充,太中大夫以上者稱安撫使,位卑者稱「主管某路安撫司公事」。真宗景德年間始設於河北、河東路。北宋時,邊事繁重之河北、河東、陝西等路,少數民族聚居的荊湖北、廣南東西等路,以及副翼京畿的京東京西等路安撫使較為常設,其中,河北路分內置大名、高陽關、真定、定州四路帥司,陝西路分(即永興軍路秦鳳路兩路轉運司所轄)內更置京兆、鄜延、環慶、秦鳳、涇原、熙河六路帥司,河東路雖止置一路帥司,但與他路帥司僅轄一路兵馬鈐轄不同,河東帥司下分並代、澤潞、嵐石、麟府四路兵馬。南宋時期,十六轉運司路皆設安撫使,但凡任者二品以上,稱安撫大使。
轉運司俗稱「漕司」,主管所領州縣的水陸轉運和財政稅收,兼管司法和民政等,每路設轉運使一人,俗稱「漕臣」,以朝官以上並知州以上官員者充任,如以兩省五品以上充任或掌管兩路以上者稱「都轉運使」,資歷淺者稱「權轉運使」、「權發遣轉運使」。
提點刑獄司俗稱「憲司」,主管一路的司法,兼管財政等,設提點刑獄公事一人,簡稱「提點刑獄」或「提刑」,一般情況下一漕司路範圍內設一憲司,但刑事繁重之路常劃分為兩憲司路。宋神宗時,增設提舉常平司,俗稱「倉司」,主管本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之事,一般情況下一漕司路範圍內設一倉司,但倉事繁重之路常劃分為兩倉司路,南宋時與提舉茶鹽司合併,增管茶鹽。四監司以外,又設提舉坑冶、茶馬、市舶等司處理專務。
路以下設州、府、軍、監,其中州府之設為唐朝舊制,軍監之設為唐末五代發展而來的新型政區。州是宋代最主要的中層政區,其按戶口多少分為雄、望、緊、上、中、中下、下共七等,又按地位高低劃爲都督州、節度州、觀察州、防禦州、團練州和刺史州(軍事州)五等,都督州、節度州除州名外另有軍額。宋初革五代之弊,召諸鎮節帥與其支郡牧守上京,賜宅邸留之,至是自節度州以下五等州之牧守官成為高等武官的轉遷之階,而都督州之都督唯授親王遙領。而各州郡的實際管理,由朝廷命京朝臣出守,每州設知州事一人,號「知某州軍州事」,軍謂兵,州謂民,若所知州為都督州,則號「知某州軍府事」。凡二品以上帶中書、樞密院、宣徽院使職事者任州長官稱「判某州軍州(府)事」,資淺者任州長官稱「權知某州軍州(府)事」或「權發遣某州軍州(府)事」。除知州事外,另設「通判某州軍州(府)事」為副貳,簡稱「通判」,大州設兩三人,小州一人,而原本的州郡副貳,如節度副使、團練副使、州長史、州司馬等,淪為被貶文臣所帶惡銜。
府分兩類,北宋四京與南宋臨安府這類首都或陪都政區稱「京府」,其他為「次府」,次府實際上只是是等級較高的州,且大部分次府均為皇帝登基前所領親王封邑的州,皇帝登基後升格為次府。京府中,東京開封府的令制長官牧、尹不常置,以皇太子和親王兼,皆為虛銜,實際長官以侍制(從四品)或少卿(從六品)以上文臣充任,稱「權知開封府事」,因系京師民事繁重故謂「權知」,軍事總決於樞府三衙故不知軍事;南宋時期,以皇太子兼臨安府尹,俗稱「判臨安府」;實際長官號「知臨安軍府事」,以侍從官、卿監官以上文臣充。次府建制與一般州郡相似,名義長官為武官、宗室轉遷之階,實際長官設知府事一人,稱「知某府軍府事」,簡稱「知府」,以文臣朝官以上、武臣刺史以上者充任,北宋前期官至尚書左、右僕射及使相以上領府事者稱「判某府軍府事」,俗稱「判府」;府之副貳為「通判某府軍府事」,俗稱「通判」或「府判」。
軍、監均是唐末以來發展的新行政區。唐末五代時,在戰事繁重或軍事要衝之地常設置「軍」作為軍隊駐地,在礦冶、鑄錢、煮鹽之所設置「監」處理專務。當時這些專務區劃俱不領縣,也不管民政戶口,以州縣所改者,撤銷其縣級建制。進入宋代以後,「地要不成州,而當會津」的部分州郡,因其軍事重要性而不省併入他州,只是降改為軍,同時不撤銷其屬縣建制,因而除陝西路、河北路、河東路部分以邊壘為軍者因無涉民政仍舊不領縣外,宋代大部分軍俱「領縣同下州」,兼管戶口與民政,但領縣一般甚少;監與軍類似,在太宗朝以後的轄區調整中出現領縣監,亦同下州。領縣同下州的軍、監各設知軍事或知監事一人,稱「知某軍事」和「知某監事」,俗稱「知軍」和「知監」。同時,唐末五代以來的不領縣而只負責專務的軍監依然存在,這些軍監一般隸屬於州甚至隸屬於縣,長官分別稱「某軍使」和「監某監」。
州、府、同下州之軍及監下設縣,縣有赤、畿、望、緊、上、中、中下、下八等,三年升降縣一次。京都所治之地為赤縣,京城旁縣為畿縣,其餘縣等,按建隆元年十一月所定: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下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戶以下為下。凡大縣或駐有兵馬的縣, 朝廷派文臣京朝官或武臣三班使臣充任「知某縣事」,簡稱「知縣」,小縣以選人赴任,稱「縣令」或「縣尉」(長官為「縣尉」者慣稱「尉司」而不稱縣),每兩三年一任。
政治制度 宋朝政治制度、元豐改制、重文抑武和重北人輕南人。
政治制度─宋朝政治制度、元豐改制、重文抑武和重北人輕南人
(1)中央官制
北宋初期體制大體沿襲唐朝的政治制度。但宰相不再由三省長官擔任,而是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正宰相,以尚書左右丞、六部侍郎以上至三師者充任,通常設兩員,有時設一員或三員,宰相還兼館、殿大學士之職。又增設參知政事為副宰相,以中書舍人以上至六部尚書官者充任,亦無常員,通常設兩員,有時設一員、三員或四員。宰相與副宰相、樞密使、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合稱「宰執」。宋朝的相權大幅萎縮,僅負責行政職能。中書門下與樞密院稱為東、西「二府」,掌文武大權。又設鹽鐵、戶部、度支三司,主管財政大權,號稱計省。這樣三司、宰執、樞密使三權互相制衡,因此削弱相權,加強皇權。宋朝還在御史臺之外增設諫院和置諫官,這些都是監察機構,負責彈劾等事宜。北宋前期,宰相主管民政、樞密使主管軍政、三司使主管財政。宋神宗元豐改制後,宰相實際兼管財政。南宋時,宰相又兼任樞密使,兼管軍政。這使得宰相再次握有民政、財政和軍政的大權。
中書門下設於禁中,又稱政事堂或都堂,是正副宰相集體處理政事的最高行政機關。其宰相稱做「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為「參知政事」。設置副宰相是為了分散正宰相權力以及擴充處理政務,這是是宋代政治的特色之一。宋神宗時元豐改制將中書門下改為門下、中書與尚書三省,以尚書左、右僕射各兼門下、中書侍郎為正宰相,再設門下、中書侍郎各一人,尚書左、右丞各一人為副宰相。宋徽宗時,蔡京稱太師,統領三省事務,改尚書左、右僕射為太宰、少宰,作為宰相。南宋宋高宗時,為了集中政務以應付軍政急務,將三省合併為一,改左、右僕射為左、右丞相。宋哲宗時設平章軍國重事或同平章軍國事,以處「老臣碩德」,位居宰相之上,每數日一朝,非朝日不到都堂。宋寧宗時,韓侂胄任「平章軍國事」,每三日一朝,宰相不再掌印。南宋末年,賈似道專權,任「平章軍國重事」,左、右丞相實際上屈居於類似副宰相的地位。
樞密院作為全國軍政的最高機關,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以諫議大夫以上至六部尚書等官充任,副長官為樞密副使或同知知樞密院事,以起居舍人以上至尚書左右丞等官充任。資歷淺者,稱簽書樞密院事、同簽書樞密院事,不常置。為了防止唐朝藩鎮割據與五代頻繁發生的禁軍譁變篡位等事重演,此職務大多由文官擔任。樞密院掌管全國軍馬調度權力與高級武官考選獎懲,而全國禁軍兵員的管理、訓練、防禦、升遷、賞罰等則由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與侍衛親軍步軍司等三衙聯合管理。樞密院長官與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相等統稱執政,宰相與執政官合稱宰執。
三司是北宋初期主管財政的最高機構,即鹽鐵部、度支部、戶部三司,號曰計省,位亞執政,號稱「計相」。其長官稱三司使,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誥、雜學士、學士充。副手稱三司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歷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元豐改制時裁撤三司,職權歸戶部和工部。南宋時兵役軍費繁重,故又增設總領所作為戶部的派出機構,專門負責數路或一路各軍之錢糧徵收供應,並參預軍政。總領所共四處,分別為:
a.淮東總領所:領淮南東、兩浙東西、福建、江南東西等路財賦,供應駐淮南東路之御前諸軍
b.淮西總領所:領淮南西、江南東西等路財賦,供應駐淮南西路之御前諸軍
c.湖廣總領所:領荊湖南北、廣南東西、京西南、江南西等路財賦,供應駐荊湖北、京西南兩路之御前諸軍
d.四川總領所:領川峽四路財賦,供應駐川峽四路之御前諸軍
總領所長官稱「總領某處等路財賦軍馬錢糧」,簡稱總領。
中央行政執行機構方面,宋朝早期,六部九寺五監被一些新設一些機構取代職權,如審官院與流內銓分別代行吏部考校京朝官和選人的職權,樞密院和三班院代行兵部考校武官的職權,太常禮院和禮儀院代行禮部與太常寺的禮儀之權,三司代行戶、工部及司農太府兩寺的大部分職權,審刑院代行刑部複審大理寺所定案牘之事等。直到元豐改制時,撤銷朝廷的諸多令外機關,以三省代替中書門下,六部各設尚書和侍郎,主管本部事務,省部寺監才行使相應的職權。但實際上,元豐新官制與《唐六典》所載三省六部九寺五監製仍有相當差別:三省合署辦公,兩尚書僕射分兼中書門下兩省台長,故名為三省實為一省,至建炎正式合併;六部多由原有的令外機構合併重組而成,故而改制後多兼理本應由寺監管理的庶事雜務,而規模變得空前龐大;寺監事權為六部所侵,導致除大理寺外皆不治京外之事,故建炎時一度全部裁併入六部,紹興後雖有所復置,但也不復九寺五監之設,如以太常寺兼管宗正寺事、光祿寺併入鴻臚寺、太僕衛尉兩寺與少府都水兩監自此罷置不復。
中央監察機構主要有御史台和諫院。御史台專管監察,其長官稱御史中丞,副長官稱侍御史知雜事,主管糾察百官,肅正綱紀。台官有彈劾權,可以上疏言事,評論朝政,彈劾官員,還准許「風聞」論事。御史台下設三院:臺院、殿院、察院,下設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專管規諫諷諭的機構是諫院,宋仁宗時始單獨置院,其長官稱知諫院事或左、右諫議大夫,凡朝政缺失、百官任非其人、各級官府辦事違失都可諫正。台、諫官都以言事彈劾為責,其職權本無多大差別,這一狀況導致後世台、諫的合流。
最後,為皇帝起草制誥、國書和宮廷內所用文書的機構是翰林學士院,設翰林學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侍讀學士、直學士院等。翰林學士與中書舍人或知制誥分掌「內制」和「外制」,總稱「兩制」,翰林學士等還侍奉皇帝,充當顧問。宋初的最高司法機構是大理寺和刑部。宋太宗設置有「審刑院」,其長官稱知審刑院事,官屬有詳議官。各地奏案先經大理寺裁決,報告審刑院複查,寫出奏稿,上呈中書。中書申奏皇帝論決,宋神宗元豐改制後,審刑院併入刑部。
(2)官員管理制度
宋代實行官、職和差遣分離的制度,此乃承晚唐五季遺緒之由。安史之亂後散官因濫授而不為人所榮,導致以職事官為實權,散官為號的制度遭到破壞,唐中後期出現了以使職為實權,職事官為號的新制度,職事官因位高權重、不輕易授人、不掌管實務、閒簡無事,或為外官所領而階官化,有些品秩低的職事官因屬清選,成為士人及第後供職於藩鎮的起家之選或初轉之資而階官化,也有些職事官因職司清要,被授予藩府立功將佐有功者而階官化。五代時期,使職之間也逐步系統化和嚴密化,最後形成等級化,發展成年考成資,依資遷轉的階官化制度。宋代早期沒有扭轉這個趨勢,反而為加強中央集權而進一步發展,從而形成宋代極為複雜的官員管理制度。
官為官員的待遇等級,分文武兩類,列班序遷之制不盡相同,其中,文官以朝官、京官、選人序階,武官以正任、遙郡、內使和軍職列班。北宋初期至中期用唐朝中央政府的三省六部、九寺五院等官司之正副官組合而成文官官階,稱為「本官」或「正官」,雖具官名,但無實職,只用以定品秩、俸祿、章服和序遷,因此又稱為「階官」或「寄祿官」,領有本官者位高稱「朝官」,位卑稱「京官」,是為宋朝的中高級文官。京朝官外,由地方州郡的幕職吏僚和縣之長貳官員構成低級文官官階,號為「選人」,少數選人得任本職,但大多數同樣徒具虛名。武官方面,以內使三班借職至內客省使或禁軍軍職構成武官官階。「內使」又稱「武選」,名義上為禁中供應侍從的使臣,但與文官本官相似,並非常直禁中處理宮中事務,實際職務另有差遣;「軍職」則是職事與官名相稱,專門負責禁軍各級單位的訓練管理。武選至諸司正使或橫行官以上,軍職至軍都指揮使或廂都指揮使,因軍功再晉升則加刺史、團練使、防禦使、觀察使、節度觀察留後(徽宗改為承宣使)五等州郡牧守官,品秩俸祿仍視內階軍職,號曰「遙郡」,尊為「美官」,至是方可得任一方統兵大將。遙郡武官因功再晉,則落去內階軍職,僅留牧守官號,品秩始視牧守官,號曰「正任」,尊為「貴官」,最高可晉任正任第六階從二品節度使。按宋制,武官欲入西府執政之列則必須先晉正任,三衙管軍亦唯任正任武官。宋神宗元豐改制時,朝廷有意通過恢復《唐六典》模式的律令官制,以扭轉中央政府冗官冗費的現狀,乃廢文武散官,制《元豐寄祿格》,以散官名號的新制寄祿官階取代前期京朝官遷轉官階,自開府儀同三司至承務郎共二十五階文階寄祿官。宋徽宗時增為三十七階(包括選人),還改定武官內班官為五十二階武階寄祿官。紹興把略顯混亂的武階官釐清以後,文武寄祿官制度基本定型,一直延續到宋亡。
職又稱閣職,指三館秘閣官(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集賢殿大學士、集賢院學士)、諸殿(觀文殿、資政殿、端明殿、保和殿)大學士、諸殿學士、樞密直學士、諸閣(龍圖閣、天章閣、寶文閣、顯謨閣、徽猷閣、敷文閣、煥章閣、華文閣、寶謨閣、寶章閣、顯文閣)學士、諸閣侍制、直閣等諸殿閣圖書館官員。這些官職名義上是禁中諸多圖書館的長貳官員,但實際上不釐館閣事務,僅為內外差遣所帶加銜,以標文學高選。
差遣是指官員臨時委任的職務名,故又稱「職事官」,帶有「判、知、勾當、管勾、權、直、提舉、提點、提轄、簽書、監」等動詞。北宋初年鑒於唐末和五代「君弱臣強、藩鎮割據、武臣擅權」等弊端,委派京朝官充任知州事和知縣事,以接管節度使等武臣所掌地方之政事、司法、財政等權,而割據一方的地方武將被剝奪事權,原先的刺史、團練使、防禦使、觀察使、節度觀察留後、節度使等常由地方武將擔任的六等州郡長官成為武臣遷轉之階,此後「知事」「同知」「通判」取代了以往「刺史」「長史」「司馬」「令」「丞」「尉」等地方官名,成為宋、元、明、清四朝地方官的正式官號。元豐改制之前,中央朝廷沿襲唐末五代差遣令外官治事的制度,事務官員也基本上以差遣為本職,但元豐改制以後,絕大部分差遣官按照《唐六典》的模式與本官進行統合,中央的文職差遣官基本消失。
北宋前期的官品沿襲唐、五代之制,文官共九品,有正、從,自正四品以下,又分為上、下,共三十階。但官品和官職多不相稱。元豐改制正名責實,減少官品的等級,改為九品正、從十八階,同時職事官和差遣統一。朝廷對各級官員制訂磨勘(考核勞績過失)、敘遷、蔭補、礙止(中級官員至某級別時停止通過定期磨勘晉升,而必須因大功或才能得皇帝特旨簡拔晉升的規定)等法。對於中、上級官員的待遇比較優厚,有俸祿、職田、祠祿、恩賞等。宋神宗後,一些下台的或勢將下台的官員有的還被授予或自請擔任宮觀官、監岳廟等祠祿官,坐領「祠祿」。此外,朝廷的各種臨時賞賜,也成為官員的又一重要經濟收入。官、職和差遣的分離,導致大批冗員的出現。
宋朝軍事
宋朝軍隊實施以募兵為主,徵兵為輔的軍隊構成,實行自願性的募兵制,並且將災年招募流民、饑民當兵,作為一項傳統的國策,有社會福利性質,起到穩定政權作用。北宋軍隊分為四種,即禁軍、廂軍、鄉兵、藩兵,其中禁軍廂軍為募兵,鄉兵藩兵為徵兵。禁軍是直屬朝廷的正規軍,也是宋朝軍隊的主力,雖名禁軍,實際上奉皇命出戍八方,分守天下要緊之處,而非僅僅戍守京師。廂軍是各州的鎮兵,由地方長官控制,但在重內輕外的國策下,精幹兵員均被抽調至禁軍,因此廂軍戰鬥力低下,實際上只負責地方治安與後勤雜役,軍事任務均交予同駐地的禁軍。此外,鄉兵則是按機關抽調的壯丁,藩兵則是防守在邊境的非漢民族軍隊。靖康之變以後,原有的禁軍戰力遭受毀滅性破壞,故開始依賴諸如岳家軍這樣的武將自建軍隊。紹興以後,朝廷重新收攏兵權,岳家軍等「行營護軍」逐步演化為直屬中央,戍守固定區域,由武將直接統領的地方正規軍,號稱「御前諸軍」,俗謂「屯駐大兵」,取代了原本禁軍的主力地位。
禁軍方面,北宋初年沿襲後周制度,設殿前司和侍衛親軍司以統率,合稱兩司,設有殿前司都點檢、殿前司副都點檢、殿前司都指揮使、殿前司副都指揮使、殿前司都虞侯、侍衛親軍司馬步軍都指揮使、侍衛親軍司馬步軍副都指揮使、侍衛親軍司馬步軍都虞侯、侍衛親軍司馬軍都指揮使、侍衛親軍司馬軍副都指揮使、侍衛親軍司馬軍都虞侯、侍衛親軍司步軍都指揮使、侍衛親軍司步軍副都指揮使、侍衛親軍司步軍都虞侯等高級軍職。宋太祖為加強皇權和軍事階層的穩定,決定加強中央集權,防止武將剝奪權利。建隆二年三月,宋太祖削去殿前司都點檢這個重要的禁軍軍職。同年七月,宋太祖通過杯酒釋兵權解除武將的軍權,同時廢除殿前司副都點檢一職,侍衛親軍司馬步軍都指揮使和副都指揮使長時間不置,真宗景德二年廢置侍衛親軍司都虞侯,侍衛親軍司分為侍衛親軍馬軍司和侍衛親軍步軍司,前兩者和殿前司並稱三衙,至此完成了從兩司到三衙門的演變,三衙分別由殿前司都指揮使、侍衛親軍司馬軍都指揮使和侍衛親軍司步軍都指揮使統領。但是,三衙雖有掌兵之實,卻無發兵之權,具體的軍事謀劃與武官獎懲任命由樞密院負責。
宋朝在三衙以外,另設樞密院以司符節邊備、武官銓選等戰略規劃事務,與三衙並為最高軍政機關。樞密院直接對皇帝負責,太祖、太宗之時,其他任何官員,即便是宰相,未得皇帝許可都不得過問樞密院事務。該項規定後來逐漸鬆弛,南宋時由宰相兼樞密使漸成慣例。而樞密院雖能發兵,且掌統兵官任免之權,卻不能直接統軍,這樣就導致統兵權與調兵權的分離。宋朝又實行更戌法,經常更換統兵將領,同時打散禁軍的番號軍、廂、廂下軍等高級編制,調配軍力時以滿編五百人的「指揮」(營)為單位進行調動,作戰時經常將來自不同軍廂的指揮交予未曾管理過這些兵士的武官指揮。如是,使將不得專其兵,以防止軍隊中出現個人勢力。此外戰爭時戰區最高司令皆由文官或太監擔任,而且改變戰略必須經過皇帝同意,對宋朝戰力有負面影響。宋朝實行「崇文抑武,以文制武」,真宗朝以後,樞密院使和樞密院副使多由文臣出身者擔任,少數武臣曾入樞密院,但都遭到文臣以祖宗成法反對,都遭到罷黜。真宗以後,以文官任統兵官,督率武將,漸成慣例;安撫使、經略安撫使由文官擔任,武將擔任都部署(都總管)、副都部署、部署(總管)、副部署、鈐轄、巡檢、都監,號為將官,領兵馬,受指揮。宋朝的建國兵力部署「守內虛外」,但在熙寧年後首都駐軍減少。
北宋中期以後對遼、西夏等國的戰爭,使得軍事費用增加,對統兵將帥限制太多「權任輕而法制密」,將不專兵,動相牽掣,「元戎不知其將校之能否,將校不知三軍之勇怯,各不相管轄,以謙讓自任。」 同時,軍紀不明使宋軍嚴重缺乏訓練,終日「遊戲於廛市間,以鬻巧誘畫為業,衣服舉措不類軍兵」「衛兵入宿不自持被而使人持之;禁兵給糧不自荷而僱人荷之。」。張演評說:「宋朝之待武臣也,厚其祿而薄其禮。」王夫之指出:「宋所忌者,宣力之武臣耳,非偷生邀寵之文士也」。針對以上弊端,熙豐變法後開始實行置將法,將禁軍分為「繋將禁軍」與「不繋將禁軍」,「不繋將禁軍」諸指揮(營)仍如舊法,「繋將禁軍」諸指揮(營)則被組織為固定的大編制單位「將」,不行更戍法,一般駐紮在固定的地域,由固定的將司長貳官員正將與副將負責管理與指揮。各地置將法實施狀況不同,其中邊事繁重的陝西、河東實施較為徹底,東南諸路禁軍則仍以不繋將禁軍為主。
南宋軍隊的主力為屯駐大兵以及三衙。屯駐大兵戰鬥力較強,原本是武將自行召募部隊,如岳家軍,有「撼山易,撼岳家軍難」之說。這時朝廷控制軍隊的能力已經弱化,樞密院的權責也逐漸縮小。紹興十一年,韓世忠、岳飛等將領的兵權相繼被削減,屯駐大兵逐漸演變為中央統管的正規地方軍,與禁軍三衙平行。
宋代軍事技術的巨大進步,宋朝以前仍處於冷兵器時代,從宋朝開始火器登上戰爭舞台,使用霹靂炮、震天雷、引火毬、鐵火砲、火箭、火毬、火槍、火炮等火器,逐步進入冷兵器和火器並用時代。水戰裝具的發展,舟師仍在江河、瀕海地區發展,南宋時還尚有車船。投石機方面有車行砲、單梢砲、七梢砲與旋風砲等。各代中央和地方多設立兵器製造與管理機構,嚴格控制兵器的製造和發放,還規定有兵器查驗、維修和授予制度。
在兵種結構上,步兵為主要兵種,並配有少量騎兵,車兵則逐步消失。沒有北方良好牧地提供足夠戰馬與馱馬的問題終宋一代始終困擾著宋國軍備(尤其在主要敵國遼、金皆有優勢騎兵的情況下特別嚴重),並成為兩宋滅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城防設施發展出城制、弩臺、敵樓等設施。其中以山城防禦體制最具有名,南宋守將余玠於四川防禦蒙軍,為了鞏固川西地區,他採用「守點不守線,連點而成線」的方針,修築釣魚城(今重慶合川東)、大獲(今四川蒼溪南)、青居(今四川南充南)、雲頂(今四川金堂南)、神臂(今四川合江西北)、天生(今重慶萬縣)等十餘城,形成一個防禦網,成功抵禦蒙軍攻擊。(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