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政治環節※
※韓國的政治環節※
大韓民國政治根據《大韓民國憲法》的規定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於一院制的國會,以總統為中心的政府掌握國家的行政權,司法權屬於由法官構成的法院。韓國的行政部門實行總統制,是韓國三權分立制度的核心體制。韓國總統由國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為避免任何個人長期掌握國家權力,《韓國憲法》規定總統不能連任。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韓國國會是韓國一院制立法機關,按法律規定應由至少200個議席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其中80%以上的席位由國民投票選舉產生,其餘的5%以上的席位通過比例代表制產生。韓國司法機構獨立於韓國行政和立法機構。韓國法院實行三審終審制。大法院是韓國最高司法機構,也是管理韓國司法系統的行政權力機構。
建國後的大韓民國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民主憲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黨制、三權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體系建設等在內的制度框架。不過韓戰後在美國扶植下產生的韓國首位總統李承晚並沒有在韓國推行民主,而是採取個人獨裁。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發動五一六軍事政變上台,開始了韓國長達26年的軍政威權統治。經過民主陣營近30年的鬥爭,韓國在1987年舉行了第一次公平開放的大選。目前,韓國已成功發展自由民主制,《政體資料集》和美國中央情報局出版的《世界概況》將韓國列為民主國家。
(韓國首位總統李承晚)
歷史
形式民主時期
1948年,二戰後的韓國在美國的幫助下制定了民主憲法,並設立了包括選舉、多黨制、三權分立、言論結社出版自由、法律體系建設等在內的制度框架。不過經美國扶植上台的韓國首位總統李承晚並沒有推行真正的民主。1950年,李承晚的執政自由黨在第二屆國會選舉中,僅獲得了210席中的56席。意識到自己無法通過國會當選下屆總統的李氏,在1951年11月28日向國會提出「拔萃改憲案」,即總統由間接選舉改為直接選舉並實行兩院制。但該法案在1952年1月18日遭到了國會的否決。1952年5月26日,在第二次總統選舉前夕,李承晚以「公匪掃蕩」為名,在戰時臨時首都釜山掀起「釜山政治風波」,宣布釜山等地戒嚴。他組織了「白骨團」等暴力組織,要求解散議會,並以「反共」藉口逮捕了數十名在野黨議員。7月4日,「拔萃改憲案」獲得了通過。之後,李承晚憑藉他當時在韓國民眾的威信連任韓國第二任總統。
為能繼續擔任下一屆總統,李承晚在第三屆國會提出「首任總統可以連任一次以上」的修憲法案。1954年11月27日,國會投票結果為135票贊成,沒能達到總數203的2/3(135.3)票。李承晚的執政自由黨則堅持小數點後的數字可忽略不計,並在29日宣布被否決的改憲法案獲得了通過。就這樣,李承晚通過「四捨五入改憲」,在有爭議的普選中當選了韓國第三任總統。1960年韓國第四屆總統選舉期間,為謀取繼續連任的李承晚宣布全國戒嚴,通過非法手段以88.7%的得票率當選,引發「四一九革命」,最終下台。
在李承晚執政的12年,韓國通過與美國結盟,得到了美國大量的經濟援助。在此期間,韓國進行了土地改革,為今後經濟的發展打下了基礎。不過由於李承晚政府掌握著日本歸屬財產和大量美國援助的控制權,官商勾結的腐敗現象盛行,使社會失去了對政府的信任。李承晚下台後,外務部長許政組建了過渡政府。1960年6月15日,國會通過修憲法案,將總統制改為內閣制,總統選舉由直接改為間接選舉,並實行兩院制。之後,張勉領導的民主黨上台。不過由於張勉的溫和風格,以及民主黨內部的紛爭,使得新政府沒能有效控制動盪的社會局面,為軍人干預政治提供了藉口。
(統治韓國18年的朴正熙總統)
軍政威權時期
1961年5月16日,朴正熙發動五一六軍事政變上台,開始了韓國長達26年的軍政威權統治。1962年12月16日,韓國製定了新憲法,重新恢復了總統制和直接選舉,國會實行一院制。1963年10月15日,在韓國第五屆總統選舉中,朴正熙以46.6%對45.1%的微弱優勢戰勝民主黨候選人尹潽善,為其政權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1969年9月14日,為謀求第二次連任總統,朴正熙執政的民主共和黨在國會強行通過了「三選改憲」法案,將憲法對總統只能連任一次的規定改為可連任兩次。1971年,朴正熙以53.2%對45.3%的優勢險勝在野新民黨候選人金大中,第三次出任韓國總統。
雖然朴正熙勉強贏得了大選,但新興的民主在野力量使他感到不安。1972年10月17日,朴正熙發動了「十月維新」軍事政變,宣布全國戒嚴,解散國會。11月,朴正熙政府公布了《維新憲法》,將總統直接選舉改為由「統一主體國民會議」間接選舉,延長總統任期,有關限制總統連任的規定也被廢除。朴正熙政權至此已經成為軍人獨裁政權。同年12月23日,朴正熙作為惟一的總統候選人當選韓國第八屆總統。
1979年10月26日,朴正熙被刺殺身亡。之後,以全斗煥、盧泰愚為首的強硬派發動雙十二政變,最終奪取了政權。1980年10月22日,韓國修改了憲法,取消了統一主體國民議會,總統任期改為7年,不得連任,總統由總統選舉團間接選舉產生。1981年2月25日,全斗煥當選韓國第12屆總統,軍政威權統治在韓國得到延續。
軍政威權政府對韓國最大的貢獻是經濟發展。自朴正熙上台以來,韓國經濟進入高速發展的軌道。1962-1979年,韓國經濟保持了年均9.8%的增速,出口年均增速達到了40%,國民生產總值從25億美元增加到385億美元,人均國民收入也由85美元提高到1640美元,創造出了「漢江奇蹟」。全斗煥執政時期,韓國經濟繼續保持了高速發展的態勢。不過,韓國軍政時期經濟發展是以犧牲國民的民主與自由為代價的。與此同時,韓國政府主導發展模式也導致官商勾結腐敗現象的滋生,市場經濟體制配置資源效率的降低和經濟結構的失調。
民主化時期
1987年,韓國爆發歷史上最大規模的民主運動「六月民主運動」,軍政威權在韓國走到了盡頭。為了平息民運及使漢城奧運會順利舉行,全斗煥的接班人盧泰愚迫於壓力於6月29日發表了《八點民主化宣言》,即「六·二九宣言」,宣布修改現行憲法,實行總統直接選舉。韓國政治開始由軍政威權向民主化轉變。不過,由於在野民主陣營在總統候選人問題上互不相讓,韓國第十三屆總統選舉形成了「一盧對三金」的競選格局。「三金」的相爭,使盧泰愚漁翁得利,最終當選韓國自朴正熙之後的首位民選總統。雖然在野民主陣營沒能贏得總統大選,但在國會選舉中卻取得了勝利,占到國會議席的大多數。韓國政壇出現「朝小野大」的局面。為打破僵局,盧泰愚在1990年2月9日通過拉攏共和黨金鐘泌和統一民主黨領袖金泳三,實現了「三黨合併」。
1992年12月19日,金泳三憑藉執政民主自由黨的支持擊敗在野黨領袖金大中,當選韓國第十四屆總統,開始了韓國「文人政府」的時代。1997年12月亞洲金融危機時期,在野黨領袖金大中第四次競選韓國總統,最終當選韓國第十五屆總統,實現了韓國現代史上朝野首次政黨輪替,政權和平交接,開啟了韓國「國民政府」時代。2002年,「三金時代」結束後,自由派政治在盧武鉉的「參與政府」得到延續,韓國迎來了「平民政治」時代。2007年12月19日,大國家黨總統候選人李明博當選韓國第17屆總統。韓國政治重新被右派控制。2012年12月19日當選的韓國總統為韓國首位女總統,原韓國總統朴正熙的女兒朴槿惠,右派繼續執政韓國政壇。2016年12月9日,朴槿惠遭韓國國會彈劾,由國務總理黃教安代理行使總統權力。2017年3月10日,韓國憲法法院通過了朴槿惠的彈劾案。
(現任韓國總統─文在寅)
行政機構
總統
韓國實行以總統(韓語:대한민국의 대통령/大韓民國의 大統領)為中心的總統制,總統是韓國的最高行政首長、國家元首和三軍統帥。大韓民國總統由國民在全國範圍內直接選舉產生,任期為5年。為避免任何個人長期掌握國家權力,《大韓民國憲法》規定總統不能連任。如果韓國總統出現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彈劾的情況下,總統的職責由國務總理或國務委員代理。位於首爾鍾路區世宗路一號的青瓦台是韓國總統府的所在地,其主樓為總統官邸。
韓國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權。韓國總統的主要職能包括:作為國家元首負責接見外國使節,頒發嘉獎令、授勳和實施大赦;維護國家統一,民族獨立,領土完整,國家的連續性和維護憲法;作為最高行政首長,負責推行國會通過的各項法律,並全權領導國務會議、各類諮詢機構和行政部門,並有權任命包括總理和部長在內的官員;作為國軍的統帥權,擁有包括宣戰權在內的廣泛軍事政策制定權;作為國家的最高對外代表和外交政策的決策者,有權任命和派遣外交使節,與外國簽訂條約;作為主要政策和法律的制定者,可以向國會提出立法議案,並親自或以書面形式向立法人員說明自己的觀點。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但國會可以通過彈劾程序限制總統。總統任命的總理需由國會批准。
國務總理、國務會議和政府部門
大韓民國國務總理(韓語:대한민국의 국무총리/大韓民國의 國務總理)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批准,是總統的行政助手。國務總理一職不能由現役軍人出任。在總統的領導下,國務總理負責監督、管理各部和國務調度室的工作,參與制定國家重要政策,出席國會會議。除了國務總理外,韓國還設有主管經濟、教育、科技等的副總理。
根據韓國的總統體制,總統通過由15-30人組成的國務會議行使行政職能。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重要到對外政策,修憲、公投法案,條約、法律和總統令,重要財政事項,重要軍事事項,榮譽稱號的授予,赦免、減刑和恢復政治權利,相關任命等重要事項應經國務會議的審議。
除國務會議外,韓國總統還直接掌管監察院、國家情報院和中央人事委員會等部門。這些部門的領導人由總統任命,監察院院長還須經國會批准。監察院對總統負責,但其調查結果須向總統和國會報告。韓國目前的中央行政機關包括17部、3處、17廳、2院、5室、6委員會共計50個機構。
地方行政機構
按照《韓國憲法》規定,韓國實行地方自治,「地方政府應負責處理當地居民的福利事務和財產管理,並將根據國家法律和法規範圍內製定地方自治條例」。韓國在1949年頒布了《地方自治法》,但地方議會在1961年被朴正熙軍政府解散,道知事和市長改由中央任命。1988年,韓國修訂了《地方自治法》,恢復了地方自治制度。根據新憲法,韓國分階段推行了地方自治,1991年恢復舉行了地方議會選舉,1995年恢復舉行了道知事和市長的選舉。
目前韓國共設有17個道級政府和232個基層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主要根據中央政府的指導,落實中央政府的各項政策與計劃。地方政府不具備司法、執法、警察或教育機制,在職能、組織、人員和預算決策方面依賴中央政府。
立法機構
韓國國會是韓國一院制立法機關,按法律規定應由至少200個議席組成,現時有300席,每屆任期四年,其中80%以上的席位由國民投票選舉產生,其餘的5%以上的席位通過比例代表制產生。韓國國會是通過會議形式運作,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韓國《國會法》規定,國會在每年的9月10日起舉行一次會期為100天的定期會議。臨時會議由總統或四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要求,在每年的2月、4月、6月的第一天召開,會期為30天。根據《國會法》,國會決定議事時必須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在籍議員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議員贊成才能做出議決,如果贊成和反對票相等,則為否決。作為國民意志和利益的代表機關,除特殊情況,國會會議應予以公開進行,國民有旁聽、報導會議的自由,國會會議記錄需要公開。為提高會議效率,防止妨礙會議議事程序的情況發生,在國會會議上被否決的議案,在同一會期中不得重新動議或提出。韓國國會採用會期延續原則,本屆會議上討論過的議案,在下屆會議可繼續討論。
國會職能
依據《韓國憲法》,國會具有立法權、財政權、人事權、監督權、國會自律權等主要職能。《韓國憲法》第40條規定「立法權屬於國會」,明確了國會在韓國憲法體制中立法機構的地位。
韓國國會的立法權包括提出和審議憲法修正案和制訂法律法規。根據《韓國憲法》和《國會法》的規定,政府、20人以上的國會議員和委員會都有權提出立法議案。國會對政府的立法提案具有修改功能。韓國國會在行使立法權過程中,立法內容及其程序都受到憲法和國際條約的限制。
作為代表國民意志和利益的機關,國會有代表國民審查政府財政行為的權利和義務。國會的財政權主要包括財政立法權、預算決算審議權和確定權、政府財政行為的同意權和承認權。《韓國憲法》第40條規定,國會具有財政立法權,有關財政的租稅、稅目及稅率,只能通過國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在下一財政年度開始前的120天之前,審計署向國會報告上一財政年決算情況及該署審核情況,由國會審議。政府在下一財政年開始前的90天之前,向國會提交預算案。國會在下一財政年開始前的30天之前審查、審議完預算。預算經國會通過後具有法律效力,在預算支出目的、金額、時間三方面約束政府的財政行為。此外,國會對政府發行國債、簽訂預算外契約、有財政負擔的條約締結等政府財政行為具有同意權,並對政府預備費總額的確定和支出、緊急財政命令權和緊急處分等政府財政行為有承認權。
在人事權方面,國會對主要公務員的任免享有較廣泛的同意權,選擇權和建議權,以間接或直接的方式參與國家機關的人事構成。根據憲法規定,國務總理、大法院院長及大法官、監察院院長由韓國總統任命,但需經國會同意。此外,國會有權選出憲法法院9名法官中和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9名委員中的3名法官和3名委員。另外,國會對國務總理、國務委員有罷免建議權。如果國會三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提議,並由半數以上在籍議員通過,國會可以建議總統罷免國務總理和國務委員的職務。
韓國國會的監督權主要內容和方式包括:具有要求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出席會議並回答問題的權力;如果總統、總理、國務委員、法官,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和其他法定公務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違反了憲法和法律,國會有權提出彈劾動議;對總統發布的緊急命令、緊急財政與經濟命令及處分具有承認權;戒嚴解除要求權;宣戰布告及海外派兵的同意權;總統一般赦免的同意權;國政監察權和國政調查權;對國務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大法院和憲法法院(憲法裁判所)長、中央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監察院院長的質詢權等。
根據憲法和法律,韓國國會依照三權分立的原則擁有不受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干涉的自律權。國會有召集會議、休會、閉會和決定會期的集會自律權;國會內部人事任免組織自律權;制定國會議事規則和內部事項的自律權;保障國會安全和維持會議程序的內部警察權和議院住宅權;審查國會議員資格,懲戒違規議員的權力等。
國會組織
會議體組織
韓國國會會議體組織包括議長1人、副議長2人,全體會議,各專門委員會及交涉團體等。議長與副議長由國會議員匿名選舉產生,當選者的得票數需超過在籍議員人數的一半。議長或副議長缺位時應該進行補選。議長和副議長的任期為兩年,經補選產生的議長或副議長任期限於前任未滿的任期。雖然《國會法》通過規定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議長和副議長,以保障國會議員按其自由意志選舉國會領導人,但是國會受到政黨的影響,占多數席位的政黨議員通常會按政黨的意圖,選舉本黨推薦的議長候選人。一般來說,國會議長通常都是執政黨推薦的候選人,副議長的名額會分配給在野黨,如果兩個副議長的名額都分配給在野黨,會按照在野黨在國會席位的多少分配。副議長的職能是根據議長的指名擔任全院委員會的委員長,協助議長工作;在議長缺位時代理議長職務。國會議長擁有國會的代表權,代表國會表明國會的地位與獨立性。此外,議長還有維持秩序的權力。議長在國會會議期間以主持人的身份出現,有權宣布散會,取消欠妥當的發言,命令個別議員退場,必要時可以要求派遣警察、警衛。議長還負責合理協調不同黨派、地區、議員之間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
韓國國會的運營制度從1963年開始向委員會中心體制轉變,以提高國會審議質量和效率。國會議員可根據自己的經驗與特長選擇參加至少一個以上的委員會。根據韓國《國會法》,委員會分為常設委員會、特設委員會和小委員會三種。常設委員會是國會的常設機構。國家政策、法律的審議,一般都是在常設委員會取得初步共識後,再在全體會議中表決。特設委員會是為解決特定問題而設立的委員會,分為一般特別委員會和常設特別委員會。一般特別委員會是臨時性的,特定任務完成後即被解散。常設特別委員會則不受期限的限制。小委員會是由少數議員組成的小規模委員會。參加小委員會的議員一般具有與審查事項有關的專業知識,活動方式也比較靈活。具有代表性的小委員會有特定案件審查小委員會、請願審查小委員會、國政監察及調查小委員會等。
根據韓國《國會法》規定,擁有20名以上議員的政黨可以組織交涉團體。交涉團體擔負著實現政黨政策的任務,是連接政黨與國會活動的橋樑,在國會的具體運作,特別是立法活動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交涉團體一般設有代表交涉團體的代表議員。為保證國會活動與政黨利益的相互協調性,代表議員通常由政黨的院內總務擔任。政黨之間的力量關係對交涉團體的活動有直接的影響。
全體會議是國全體會議員參加、審議和表決的會議形式。全體會議的運作形態隨著韓國國會制度的發展變化而變化。第一屆到第五屆國會主要採用全體會議中心主義運作形態,常設委員會只是形式上的性質。第六屆國會開始,韓國國會採用了常設委員會中心主義運作形態,全體會議通常是形式上的,審議的實質性權力轉向常設委員會。
輔助組織
國會事務處是專門處理國會行政事務的立法輔助機構,設有事務總長、立法次長、事務次長、專門委員及其他必要的公務員。事務總長由議長同各交涉團體的代表協商任命。事務總長在議長的監督下管理國會事務和所屬公務員。事務次長由議長根據事務總長的提議任命,負責協助事務總長的工作,通過領導企劃調整室、管理局、國際局、研修局和總務科,管轄計劃調整、預算、人事、議會外交、宣傳等行政相關業務。立法次長通過領導法制室、預算政策局和議事局,管轄法制、預算政策、議事錄、委員會運作等業務。此外,事務處還設有新聞發言人和監事官。
國會圖書館是為國會議員的立法及其他議政活動收集有關圖書資料而設立的獨立機構,設 有1室(立法調查分析室)、3局(資料整理局 、參考服務局、情報處理局)、11課,有276名職員(其中包括30多位博士)圖書館藏書5528405件,其中圖書3952159冊,非圖書類455625件。20世紀90年代,國會圖書館開始建立電子圖書館,並與其它圖書館聯網實行資源共享,是韓國國家電子圖書館的一部分。
議政研修院是根據韓國1994年6月修訂的《國會法》,「為協助議員的各種立法研究活動、議會運營及有關制度的研修,實施國會所屬公務員的專門教育,為致力於健全的議會政治的發展」在國會設立的研修機關。1994年7月,韓國國會根據修訂後的《國會法》的規定,制定了《議政研修院法》。根據《議政研修院法》,議政研修院負責協助議員進行立法研究活動,組織有關議會運作及制度的研修、研究,為國會所屬公務員(包括議員秘書)提供職業培訓,為議長認為由必要研修的人員給予指導、協助等職責。
地方議會
1945年,韓國光復後,確定了地方自治的制度。1949年8月15日,韓國頒布了首部《地方自治法》,並於1952年、1956年、1960年舉行了地方議會選舉。朴正熙執政後,地方自治制度在1962年被取消。1991年3月26日,韓國舉行了第四次也是恢復地方自治後的首次地方議會選舉。根據《韓國憲法》和《地方自治法》,地方議會由地方住民選舉產生,具有住民代表機關、議決機關、立法機關和監督機關的地位。地方議會的職權主要包括議決權、行政監督權、自律權、請願審查權等。
地方議會由議長、副議長、委員會和事務機構組成。地方議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市、道議會應於每年11月20日召集定期會議,會期不超過40天。市、郡、自治區議會應於每年11月25日召集定期會議,會期不超過35天。臨時會議是在自治團體首長或在籍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要求時,由議長召集,會期不超過15天。地方議會召集會議須有三分之一以上在籍議員出席。
地方議會議員任期為四年,由住民選舉產生。年滿25周歲並連續60天居住在一定居住地,有住民登記證的國民享有地方議會議員的被選舉權。年滿20歲,並在選舉公告日具有所轄管區住民登記證的國民享有地方議會議員的選舉權。與國會議員不同,地方議會議員是名譽職銜,無國家報酬,而國會議員是領工資的國家公務員。為保證地方議會議員的正常工作,地方議會議員享受議政活動費補貼。
司法機構
韓國的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專門法院和特別法院三種。普通法院有大法院、高等法院和地區法院。專門法院有家庭法院、行政法院和專利法院。憲法法院和軍事法院為特別法院。
普通法院
韓國司法實行三審終審制。地區法院為一審法院,對大多數案件進行初判。在一審法院敗訴的當事人可以上訴於上級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也是家庭法院的二審法院。大法院是韓國的三審法院,也是最高法院。
地區法院是韓國的一審法院,按行政區劃設立。1993年韓國進行法院改革後,地區法院開始下設分院、鄉鎮法院和城市法院。通常情況下,地區法院由一個法官審判案件。爭議標的額超過韓幣5000萬元或者被告人將被判處1年以上徒刑的刑事案件,則由3個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雖然地區法院通常是原審法院,但它也受理本院、分支法院的等一人法官獨審的上訴案件, 上訴案件由該院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
高等法院是受理地區法院、家庭法院和專利法院審理的案件的上訴案件的二級法院。韓國在首爾、釜山、大邱、光州和大田5個大城市設有5個高等法院。每個高等法院分成若干個分支機構,每個機構由3個法官組成,實行三人合議審理案件。高等法院院長由大法院院長從法官中選任,是高等法院的負責人,負責管理其管轄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務, 指揮並監督所屬公務員。
大法院是韓國最高司法機構,也是管理韓國司法系統的行政權力機構。大法院成員由首席大法官和13名大法官組成。首席大法官由韓國總統任命並經韓國國會批准,任期6年,不得連任。首席大法官是韓國司法機構的首領,有權推薦大法官提名和任命下級法院的法官。
專門法院
家庭法院是專門負責審理家庭事務案件及青少年違法案件的專門法院。韓國只有首爾一個家庭法院。在其他地區,通常由地方法院的家事部履行家庭法院的職能。
行政法院是負責審理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由行政法院管轄的案件的專門法院。目前,韓國只有一個設在首爾的行政法院。在其他地區, 行政案件由地區法院審理, 直至在該地區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為止。
專利法院是專門受理經韓國專利廳審判院一審判決不服的產業財產相關糾紛的專門法院,設在大田廣域市,與高等法院級別相同。專利法院由院長、首先法官、法官、技術審理官和秘書組成。專利法院有5個裁判部,每個裁判部由4人組成。設立技術審理官的目的是為確保法官的專業技術水平。
特殊法院
韓國憲法法院是韓國1987年憲政改革後設立的負責違憲審查的特殊法院。依據《韓國憲法法院法》的規定,憲法法院負責關於法院提出的法律違憲與否的審判,有關彈劾的審判,政黨解散的審判,國家機關之間、國家機關與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地方自治團體之間對權限爭議的審判,有關憲法訴請的審判。韓國憲法法院由總統任命的9名法官組成,其中6名為常任法官。在9名憲法法院法官中,有3人是從國會選出的候選人中任命;3人是從大法院院長提名的人選中任命;3人是從總統提名的人選中任命。憲法法院審理案件須有7 名以上法官出席方為有效,半數以上贊成票方可作出有效裁決。有關法律違憲的決定、彈劾的決定、解散政黨的決定、憲法訴訟的裁決、變更憲法法院已作出的有關憲法或法律適用及解釋的決定, 則必須有6 名以上法官贊成。
軍事法院是根據《韓國憲法》規定而設立的特別法院,分為普通軍事法院和高等軍事法院。普通軍事法院設在國防部本部、國防部直轄部隊、陸海空各軍種本部和有將官編制的隸屬部隊中,是韓國軍事法院的基層法院,受理現役軍人除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外的第一審案件。高等軍事法院設在國防部本部及軍種本部,是韓國軍事法院中的二審法院,主要受理對普通軍事法院裁判不服提起的上訴案件或不由普通軍事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軍事法院的終審法院是大法院。根據韓國《軍事法院法》的規定,軍事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包括屬人管轄和屬事管轄兩種。屬人管轄是指對有特定軍事身份的人犯罪的審判權,包括現役軍人觸犯軍事刑法的犯罪、軍方看守所戰俘實施的犯罪,以及遭軍事法院判處刑罰、並正在軍方監禁場所服刑的罪犯實施的犯罪。屬事管轄是對非軍職人員的特定事由犯罪的審判權,包括在戒嚴緊急等狀態中依據戒嚴法行使審判權的案件和嚴重違反軍事機密保護法的犯罪案件兩種。
政黨與選舉
政黨
現代政黨體制是1945年被引入韓國的。根據《韓國憲法》第八條,韓國實行多黨制,憲法保障政黨的自由成立。1962年12月,韓國正式頒布了《政黨法》,後經多次修改。現行《政黨法》第二條規定「政黨是為了國民的利益,促進負責任的政治主張和政策,推薦或支持公職候選人,以參與國民的政治意識的形成為目的的國民自發組織。」韓國政府依法保護政黨活動,並可依法對政黨活動提供資金資助。政黨的目的、組織和活動應該符合民主原則。如果政黨的目的或活動違背民主的基本秩序,政府可通過憲法法院裁決其解散。
韓國政黨數目繁多,變化頻繁。多數政黨存續期都在10年以下,或分裂或改名。原韓國總統朴正熙建立的民主共和黨(1963-1980年)是韓國歷史上存在時間最長的政黨。韓國歷屆政黨的社會階層基礎都比較薄弱,很難說某個政黨代表某個社會階層,只有執政黨和在野黨的區別。韓國政黨的個人化程度很高,政黨很多是圍繞某位政治領導人而組建,「個人中心主義」明顯。此外,韓國政黨具有地域特點,政黨的支持基礎大多是政黨核心人物的出生地。不過這種地域特點已呈現減弱趨勢。
目前的兩大政黨主要執政自由派共同民主黨和在野保守派自由韓國黨是韓國的兩大政黨,左右韓國政治。其他的如和平民主黨、自由未來黨、正義黨等。
選舉
韓國選舉制度開始於1948年5月的普選。韓國已經先後頒布了《總統選舉法》、《國會議員選舉法》、《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法》等相關法律,形成選舉法體系。
為保障選舉的公正性和選民的自由意志,消除選舉過程中的腐敗現象,韓國在1994年3月頒布了《公職選舉及選舉不正當防止法》,以促進健康、民主、和諧的選舉文化。
韓國選舉制度包括總統大選、國會普選、地方自治團體以及地方議會的地方選舉。韓國總統由韓國19歲以上國民在全國範圍內,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韓國總統候選人必須是40歲以上,在國內連續居住5年以上的國民。總統候選人須由政黨或選民推薦,選民推薦人數需要達到2500-5000人。總統候選人如果只有一位,需要三分之一以上的選民投票當選。兩位以上候選人如果出現票數相等的,需要半數以上在籍國會議員投票,得票多數者當選。根據韓國《總統選舉法》,如果對選舉結果有異議,可以在選舉有效日起30天內向法院提出訴訟。韓國總統選舉投票率很高平均在86.6%,1960年第四屆總統投票率為歷史最高的97%,2007年第十七屆總統選舉為歷史最低的63%。
韓國國會議員的選舉採用小選區制和比例代表制並用的選區制度。根據韓國《國會議員選舉法》的規定,凡滿20歲的韓國國民即擁有國會議員選舉權。選民必須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參加選民登記以獲得選民資格。道以上的國會議員候選人須由政黨或選民推薦,市以下的地方選舉只能由選民推薦。候選人一般只能在所在的選區參選,如果其它選區200名以上選民聯名推薦,也可以在被推薦選區參選。為有效組織和管理選舉相關事務,韓國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的選舉管理委員會。上級選舉管理委員會有權取消、更改下級選舉委員會對違法或不當的處分。政黨、候選人、選民如果對選舉過程和結果有異議,可以依法向上級機關或法院提起爭訴。提起爭訴的方法有選舉訴請和選舉訴訟兩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