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科技時代的政治主軸如何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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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經濟學】
政治經濟學(英語:Political economics),廣義地說,是研究一個社會生產、資本、流通、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經濟關係和經濟規律的學科。第一個使用「政治經濟學」這個詞語的人是法國的安托萬·德·蒙克萊田,他於1615年出版了《獻給國王和王后的政治經濟學》一書。亞當·斯密認為是研究「國民財富的產生和分配」的科學,目前國際普遍用宏觀經濟學這個詞來代替。
古老的重農主義認為,土地是一切財富的根本來源; 相形之下,政治經濟學提出的是勞動價值論,即財富來源於勞動。這一理論最早由約翰·洛克提出,後來被亞當·斯密和馬克思進一步完善。政治經濟學也使人注意到,技術進步在經濟和社會關係中所處的位置越來越重要。
在19世紀末期,政治經濟學常常用做經濟學的代名詞。這個領域的學者趨於用數學手段研究經濟問題,而非生產和消費的結構關係。
現代政治經濟學是指用多種不同而又相關的方法,研究經濟行為,將經濟學與其他學科交叉,用不同的基本假設挑戰正統的經濟學思想:
1.政治經濟學一般是指經濟、法律和政治學的交叉研究,以理解政治實體和政治環境對市場行為的影響。
2.在政治學領域,這個詞是指現代自由主義、現實主義、馬克思主義和結構主義理論解讀經濟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係。
3.國際政治經濟學是研究國際貿易和金融、國家政策(貨幣、財政政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的交叉學科。
4.經濟學者有時也把這個詞與博弈論的研究手段聯繫起來。
5.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和地理學家用這個詞表示新馬克思主義對發展問題的研究手段,一個例子是華勒斯坦的世界體系理論。
政治經濟學的歷史
18世紀在英國,政治經濟學一詞最早用來取代法國的重農主義。政治經濟學主要的思想家包括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和卡爾·馬克思。1805年,湯瑪斯·馬爾薩斯受聘於英國東印度公司學院,成為英國第一位政治經濟學教授。
19世紀後半葉,許多學者認為,國家不應該干預市場; 政治和市場應根據不同的原則分離;所以政治經濟學應分為兩個學科: 政治學和經濟學。
1870年,新古典主義經濟學家阿爾弗萊德·馬歇爾開始用經濟學取代政治經濟學。但是諸如劍橋大學之類學校並不接受這個改變。
「自由經濟」一詞在18和19世紀的意思是清除貿易、資本和經濟領域裡的壁壘:降低關稅,統一度量,利用中央銀行和金本位制度促進貿易活動。
這些理論建立在李嘉圖的比較優勢學說上,並推動了第一次全球化浪潮。
在古典自由主義興盛的同時,觀點對立的思想如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也發展起來了,聲稱自由競爭的資本主義(古典自由主義)無法解決資源的調配問題,從而導致大多數人民的苦難生活。
社會主義思想體系里最重要的思想家是卡爾·馬克思,他秉承亞當·斯密的勞動價值論,關注於生產力和生產關係的矛盾和鬥爭。
政治經濟學的研究範圍
政治經濟學研究生產方式及其與之相適應的生產和交換關係,特別是資本,在經濟活動中的表現。經濟學往往關注價格,把生產和消費看作是對價格發生影響,而政治經濟學把經濟看成是政策和法律對現實發揮影響的表現。 「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之間的分歧造成「價值」與「價格」或者「資本價值」與「商品價值」之間的差異; 相形之下,新古典經濟學反對把價值從價格中分離。
在政治經濟學裡,勞動是製造變化的人類行為,資本是將這種變化放大的手段。勞動的結果是商品,引導出交換和消費,進一步產生消費後廢物處理問題。
在市場中的私人交換,建立在所有權和權利的法律框架中,也稱為私有經濟活動。政府的交換行為是通過政治和政策影響市場來完成的。政府在市場經濟里的行為稱為公有經濟活動。
政治經濟學關注的是基本事實,因此要採用交叉學科的研究手段。政治經濟學談論經濟系統的時候,往往是指自由市場經濟。
1.生產
在政治經濟學中,生產指的是勞動的使用,即在資本的協助下,創造出具有使用性的確定的可認知的東西。生產關係的研究對政治經濟學非常重要,因為經濟學家僅認識到總體需求,但總有特定的資源會成為生產的瓶頸。政治活動重點圍繞著保障那些會產生瓶頸的資源。
政治經濟學將生產看作經濟的中心活動,把勞動看作政府行為的最終瓶頸。政府必須利用現有的勞動力資源滿足需求,有足夠的資本保障勞動的有效。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政治經濟學的基本公式表述為:
資本(勞動)- 投資- 消費 = 盈餘或赤字
資本是以勞動為參數的函數。投資是生產所需要的資本,消費是對產品的使用。國家有財政盈餘的話,就會購買物資、進行投資或消費。國家投資和消費的總額大於其產出,就會出現財政赤字,那麼就必須出賣資產或舉債來平衡。
對生產的研究專注於資本與勞動的廣義交互關係。因為勞動必須要藉助資本、以具備一定的技能和錢為條件。
2.資本
任何能夠更有效的組織勞動將材料轉變為可使用形式的手段都可稱為資本。 實物資本是指能夠增加產出的確切實體。 智力資本是指能夠使勞動者工作更加高效率的理念、思想、設計、理論和信息。 人力資本是指勞動力為使用資本所做的準備,包括教育、社會規範、倫理、關係網絡、溝通能力和健康等內容。
3.流通
勞動力和資源需要與資本相結合,而且商品需要運送到交換和消費市場上去。於是就產生了流通的需要——人員、物資和信息的流通。
4.交換
從政治經濟學的觀點來看,交換是商品生產者與消費者的投資交換過程。每個生產者都是消費者,同樣,每個消費者也是生產者。 市場提供交換機制,貨幣提供交換媒介。結果是,貨幣政策的變動成為政治經濟學研究的中心議題。
交換的基本結構決定了可能的市場範圍。政治經濟學把經濟活動的長期目標視為持續地創造經濟規則和秩序以使人類生活的舒適程度最大化。
亞當·斯密的《國富論》列舉了一系列市場功能的要求,包括交換的穩定性及提供給企業可預期的利潤率等。對交換機制(供給和需求)的研究根植於經濟學中。
5.消費
消費是實現產品的使用功能,可以表現為休閒、健康、自由或舒適為目的的商品消費。
6.環境經濟
在20世紀後半的政治經濟學界興起關注環境議題的興趣。一方面引入經濟學方法來分析研究環境保護問題,另一方面也從環境保護方面來研究政治經濟層面上的影響。比如說在全球暖化的議題上,碳排放交易被認為是運用市場經濟來促進環境保護的一個例證; 然而與此同時,全球暖化爭議也在美國的民主黨與共和黨的政策主張上有了很明顯的區別,同時也影響了美國的外交(京都議定書簽署、哥本哈根會談)。
傳統的政治經濟學較少碰觸環境經濟的議題,在現代的政治經濟學討論中,很難不談到政治經濟學與環境的交互影響。而有時這方面的經濟活動也被稱為綠色經濟。
政治經濟學的一般規範
政治經濟學研究可劃分為兩類規範:分配和生產。
分配方式
1.自由主義:自由主義認為,資本剩餘價值應歸給個人積累,但是社會的剩餘價值和花費應該儘可能廣泛地在滿足每個人的努力和期待的框架中分配。自由主義有關擴張個人權利的哲學來源於約翰·洛克和湯瑪斯·傑佛遜,每個社會成員有權得到合理的生活水準。
2.保守主義:保守主義認為,資本剩餘價值應歸給個人積累,但是對於國家而言,如何處理社會剩餘價值要因地制宜。有些重要的社會開支必須由全社會承擔,例如,國防、國際貿易和維護社會公共水準的慈善設施等。
3.社會主義:社會主義認為,資本剩餘價值在社會剩餘價值中所占比例很低,人類生產的大部分剩餘價值是可預測的,因此,社會應當控制生產手段,並且為了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平均分配社會財富。社會主義對18世紀的人類苦難持批評態度,代表人物包括讓-雅克·盧梭。在社會主義者眼中,市場無法有效分配社會財富,私有制是另一個暴君——資本主義的暴君代替了封建領主暴君。時至今日,許多社會民主黨人仍然認為,除經濟手段之外,用某種形式的協作和政治手段去實現社會目標是必要的。此外,大多數社會主義者仍堅持詹姆斯·穆勒的觀點,社會的最佳形態是為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最大利益服務。
4.自由意志主義(又稱自由至上主義):自由意志主義否認資本剩餘價值和社會剩餘價值之間的重大差別,認為一切促進生產的資本剩餘價值都應該歸個人所有。他們的主張來源於約翰·洛克、湯瑪斯·傑佛遜、亞當·斯密和亨利·戴維·梭羅,自稱是「古典自由主義」。他們認為沒有社會剩餘價值,任何重新分配都是不公正的,經濟應該與政治完全分離。
5.共產主義:與自由意志主義類似,共產主義否認資本剩餘價值和社會剩餘價值之間的差別,但是相反,認為一切剩餘價值來自社會創造。共產主義主要的思想家包括卡爾·馬克思,即馬克思主義思想體系的奠基人。其他重要的馬克思主義者包括恩格斯、列寧和托洛茨基等。
政治經濟學的生產方式
1.個人主義:個人主義認為,具有意志和意願的個人是生產的基本單位,個人的成就感和幸福至關重要。社會是提供個人幸福的功能手段,個人對生產的貢獻總是可度量的。
2.共同體主義:共同體主義認為由獨特的個人組成的共同體是生產的基本形式。共同體主義並非完全反對個人主義,但是更加側重社區和社會的共同利益。
3.集體主義:集體主義認為,個人對生產的貢獻難以衡量,一切成果是集體努力的結果。
政治經濟學的相關學科:1.社會學。2.傳播理論。3.人類學。4.心理學。5.經濟學。6.法學。7.生態學。
【政治哲學】
政治哲學是研究價值取向的一門學科。它提出了「應然」(ought to be),重點在於提供一種應然的構想,對現實的政治進行理性的指引。政治哲學研究的是關於政體、正義、自由、財產、法律、和執法等權威的合法性基本問題如:這些概念是什麼?為什麼需要他們?什麼使一個政府具有合法性?政府緣何保護何種自由和權利?政府緣何而生、採取何種形式?何謂法律?公民需要負起何種義務?何時可以合法地推翻一個政權?
政治哲學有兩個重要的方面: 定義了所有權和管制資本運作的政治經濟學,以及由真相和證據決定法律判決的制度。各種司法理論至少部分來源於上述觀點。
政治哲學的歷史
1.古典時期
政治哲學所關注的是權力的本質和形式;更具體地,政治哲學所牽涉的是政府統治的適當原則。
身為學術學科之一,西方的政治哲學起源可以追溯回古希臘,當時城市和國家採取了各種不同的政治組織形式,包括了君主制、專制、貴族政治、寡頭政治和民主制。根據傳統的觀點,雅典人蘇格拉底是政治哲學的創始人。柏拉圖所著的《理想國》一書成了政治哲學的經典作品,也被亞里士多德所吸納。羅馬人的政治哲學受到斯多噶學派的影響,羅馬的政治家西塞羅也寫下有關政治哲學的作品。
在中國,孔子、孟子、墨子、和法家思想,以及印度的考底利耶,都試著尋求回復政治統一和穩定的方法;前三者都訴諸於人類的善性,而法家則主張對人類施加紀律。在印度,考底利耶也發展了一種類似法學和馬基維利的論點。如同希臘一般,中國和印度的古文明都是在統一的文化上產生許多的思想分支。在中國的哲學家們發現他們不得不面對當時社會和政治上的崩解,而極力尋求能夠解決文明危機的方法。
早期奧古斯丁的基督教哲學便是將柏拉圖的思想重新以基督教方式改寫。基督教思想的主要變更是減少了斯多葛學派和羅馬世界的司法理論,並強調國家應該運用仁慈的治國方式,以作為道德的榜樣。
2.伊斯蘭時期.
伊斯蘭教的崛起根基於古蘭經和穆罕默德的政治哲學上,強烈改變了地中海地區的權力平衡以及對於權力起源的看法。早期伊斯蘭哲學強調科學與信仰間無法抵擋的連結,和以教義的解釋來尋找真相的過程—也就是在事實上所有哲學都是「政治」的,因為它們都和政治有所牽連。這個觀點被穆爾太齊賴派(Mu'tazili)所挑戰,穆爾太齊賴派抱持著更多的希臘觀點,並由那些希望能獨立於清真寺之外自由行動的現世貴族們支持。但到了中世紀時期,與穆爾太齊賴派相反的艾什爾里派(Asharite)觀點成為了伊斯蘭世界的主流。
3.中世紀時期.
歐洲中世紀的政治哲學被基督教思想強烈影響。如同伊斯蘭思想的發展,天主教也將哲學的地位置於神學以下。中世紀最具影響力的政治哲學家或許是托馬斯·阿奎納,他重新提出了長期以來被忽略的亞里士多德的作品,當時這些作品只被伊斯蘭教所保存。阿奎納利用這些作品作為經院哲學裡政治哲學的部分,並成為支配歐洲政治哲學幾個世紀的作品。
然而,最具影響力的作品是在這個時期的末期所出現的,也就是16世紀馬基維利所著的《君主論》與《李維論》。《君主論》與《李維論》和精密分析了古典時期的政治,成為了現代政治哲學的主要來源。
4.啟蒙時代.
在啟蒙時代裡,對於人類心理的新學說、在美洲所發現的其他社會、和對於政治社會的需求的改變(尤其是英國內戰和法國大革命)產生了許多新的問題,許多思想家如托馬斯·霍布斯、約翰·洛克、孟德斯鳩和讓-雅克·盧梭都思考了這些問題。
這些理論家都圍繞著兩個基本的問題思考:人們藉由什麼樣的權利和需求而形成了「國家」?而什麼形式的「國家」才是最好的?這些問題又牽涉到「國家」與「政府」兩個概念的區別。在根本上,「國家」指的是權力在分放和正當化的過程中所設立的長久性制度,而「政府」指的是佔據這些制度並行使政策的特定團體。政治學持續研究這兩個概念的區分,不過一些政治學家、哲學家、歷史學家和文化人類學家也主張在社會上的大多數政治行為都是和國家無關的,也存在著一些沒有國家組織但仍有政治行為的社會。
隨著時代發展,同業公會被自由貿易所超越,原先由天主教支配的神學也逐漸被新教所挑戰,新教教會的地位隸屬於其民族國家之下,同時還以原先被天主教會視為「粗俗」的各種地方語言向民眾們傳教,由此政治和經濟間的連結徹底地被改變了。
在鄂圖曼帝國,這些改革並沒有發生,而且改革的觀點要直到很久之後才逐漸散播。
同時,歐洲的殖民者也和新大陸當地的文明如阿茲特克文明、瑪雅文明、印加文明和伊洛魁部落等接觸,這些接觸大量影響了他們的基督教思想,而且在許多情況下也啟發了美國所建立的制度:如班傑明·富蘭克林便非常欣賞一些伊洛魁部落的聯盟方式,而許多美國早期的文學也都強調當地的政治哲學。
5.工業化和早期的現代時期.
工業革命也同時產生了政治思想上的革命。城市化和資本主義極大的改造了社會型態。同時各式各樣的社會運動也開始形成,在19世紀中葉馬克思主義出現了,而社會主義得到越來越多民眾支持,大多都來自城市的勞動階級。到了19世紀晚期,社會主義和工會成了政治版圖裡的新成員。另外,各種流派的無政府主義和工團主義也開始突起。
第一次世界大戰成為人類歷史的分水嶺。1917年俄國革命(以及其他在歐洲國家發生的革命,雖然都較不成功)將共產主義—以及特定的列寧主義政治理論拱上了世界的檯面。同時,社會民主主義的一些政黨也首次贏得選舉並組織政府,通常也連帶的引入了普選權。
在戰後造成的廣泛社會改變也引起了激進的反對派意識形態如法西斯主義的崛起,尤其是在德國崛起的納粹主義後來導致了第二次世界大戰。
經濟大恐慌的發生強烈影響了所有的政治思想,使得許多理論家開始重新考慮他們之前所抱持的概念。在美國,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引進了新政。在歐洲,極左翼和極右翼都越來越受支持。
6.當代政治哲學.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政治哲學在英國和美國的學術界較不受重視,分析哲學對於嚴格基準的判斷往往抱持著懷疑態度,但政治學界逐漸轉向統計學和行為主義的方法。1950年代還出現了宣告政治哲學已死的爭論。少數移民至美國的歐洲學者—包括漢娜·阿倫特、卡爾·波普爾、弗里德里克·哈耶克、以賽亞·伯林、朱迪絲·N·施克萊則鼓勵美國學術界繼續研究這個領域,但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這些學者和他們的學生都較不受學界的重視。
共產主義仍然被視為重要的意識形態,尤其是在1950年代和1960年代。錫安主義、種族主義和殖民主義也成為重要的話題。在政治上的議題也顯著地朝向實用主義的方向,而不是哲學的方向。許多學術界的討論都聚集在兩個實務的問題上:要如何(或是否)將功利主義運用至政治政策的問題上?如何(或是否)將經濟的模型運用至政治議題上?(如理性選擇理論)。在已開發國家裡,女性主義的崛起、和殖民統治的結束、以及對於少數民族如非裔美國人的政治排斥的終結也導致了後殖民主義(Post-colonialism)、多元文化政策思想的崛起。
1971年約翰·羅爾斯出版了《正義論》一書,成為政治哲學開始復甦的轉捩點。羅爾斯運用了思想實驗,也就是設想一原初境況(Original position),於其中各方代表處在「無知之幕」後一同挑選出正義的原則作為社會的基本架構。羅爾斯也對以功利主義來處理政治正義問題的取向提出批評。羅伯特·諾齊克則在《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中以自由意志主義的觀點回應羅爾斯。
在今天,許多的爭論都聚焦於自然法在法律和懲罰上的問題,以及在何種程度下人類的行為約束是由天性決定的——尤其是在科學所揭露的證據上。其他的爭論則圍繞在文化和性別與政治的關係。
重要的政治哲學家.
以下只是一些最重要而最權威的思想家,尤其是那些特別專注於政治哲學、或是代表了其中特定學派的人。
1.考底利耶 : 印度特有的政治思想的創始人,提出了一個社會的統治、法律和政治秩序的指導方針。
2.墨子 : 墨家學說的創始人,提倡完全的功利主義。
3.蘇格拉底/柏拉圖: 第一個有系統地分析了一個社會的正義和利益的假設基礎的哲學思想家。
4.韓非 : 中國法家思想的主要人物,支持政府貫徹法律和採取嚴厲的統治方法。
5.馬基維利: 第一個有系統分析: (1) 人民是如何與統治者達成了被統治的協議,而非自然地(或神授地)形成一個被統治的社會狀態; (2) 將命令與法律之間的結構以知識論的架構表達出來,成為意識形態的先驅。
6.托馬斯·霍布斯: 通常被認為是第一個提出社會契約概念的人,正當化統治者的行為(即使當其行為與個人利益或被統治的公民相違背時)
7.巴魯赫·斯賓諾莎: 第一個分析「理性的利己主義」的人,主張個人明智的利己行為是與純粹的理性相符合的。依據斯賓諾莎的想法,在一個所有個人都由理性指引的社會,政治權力將是不必要的。
8.約翰·洛克: 根基於公民在自然狀態的基本權力上描繪出一種社會契約理論。主張一個權力受限和保護個人財產的政府。他的主張強烈影響了美國憲法的形成。
9.孟德斯鳩: 分析藉由分割政府的「權力制衡」來保護自由。
10.大衛·休謨: 休謨批評洛克和其他人的社會契約理論是建立在統治協議的神話上。休謨對政府抱持著現實主義態度,認為政府的角色便是以力量所鑄成的,而對於統治的同意只不過是一種假設而已政府。
11.讓-雅克·盧梭: 分析社會契約為公意(General will)的一種表達,並主張完全的民主,讓大多數的人民得以行使主權。
12.伊曼努爾·康德: 主張公民社會裡的參與行為並非一種自我保護,而是如同托馬斯·霍布斯所說的,是一種道德的責任。第一個徹底分析責任的架構和涵義的思想家。
13.亞當·斯密: 現代經濟學的創立者;解釋社會如何從個人的自利行為裡得益(「隱藏的手」)
14.托馬斯·潘恩: 啟蒙時代作家,他以人類權利的常識替自由民主制、美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辯護。
15.傑里米·邊沁: 第一個分析了以聚集個人利益來促進社會正義的思想家。功利主義學派的創始人。
16.約翰·斯圖爾特·密爾: 功利主義者,也是將其命名的人;他進一步的延伸邊沁的思想,將自由民主制的思想基礎放置於大眾和現代上,成為古典自由主義的對手。
17.卡爾·馬克思: 很大一部分的,以歷史的角度來了解社會、文化和經濟。針對那些形成並控制社會行為的思想,創建了「意識形態」(無論是非)的概念。以政府的機制和社會的互動來分析階級的基礎本質。
18.約翰·杜威: 實用主義的創始人之一,並分析了教育在維護民主政府上所扮演的角色。
19.安東尼奧·葛蘭西: 煽動領導權和社會構成的概念。連結了馬克思、恩格斯、斯賓諾莎和其他人的概念,稱之為主流意識形態論(dominant ideology thesis)。
20.馬爾庫塞: 法蘭克福學派的主要思想家之一,專注於連結弗洛伊德和馬克思的思想。他提出了去崇高化(repressive desublimation)的概念,主張社會控制不只是經由直接的控制,也是經由慾望的操縱所維持的。分析廣告和宣傳在社會輿論上的角色。
21.以賽亞·伯林: 探索了文化多元論的概念,以及「消極」和「積極」自由的概念。
22.弗里德里克·哈耶克: 分析指出任何形式的集產主義都只可能產生中央集權的政府。支持自由市場的資本主義,主張以銷售政府所扮演的角色來維持法治。
23.列奧·施特勞斯
24.漢娜·阿倫特: 分析了極權主義的根基,並提出「平庸之惡」(banality of evil)的概念(尋常的專家政治如何導致悲慘的後果)。
25.米歇爾·福柯: 揭露了國家如何控制社會和個人的機制,和它如何形成個人的主觀性。揭露談話的行為如何能成為權力的工具。
26.約翰·羅爾斯: 提出了原始立場(Original position)的概念作為解釋社會正義的標準。也發表了對功利主義的重要批評。
【社會哲學】
社會哲學(英語:Social Philosophy)是關於社會行為和社會與社會制度在倫理價值觀方面的研究,但不包括在經驗關係方面的問題的研究。社會哲學家注重於理解政治,法律,道德和文化問題的社會背景,以及發展新的理論框架,從社會本體論到關注倫理,到國際性的民主理論,人權,性別平等和全球正義。
在社會哲學和倫理或價值理論所解決的問題之間往往存在著相當大的重疊。其他形式的社會哲學包括政治哲學和法學,主要涉及國家和政府的社會及其運作。
社會哲學、倫理學和政治哲學都與社會科學中的其他學科有著密切的聯繫。反過來,社會科學本身也是社會科學哲學的焦點。
語言哲學和社會認識論的哲學是在顯著程度上與社會哲學重疊的分支。
社會哲學處理的一些主題是:1.機構和自由意志。2.權力的意志。3.責任。4.言語行為。5.情境倫理。6.現代主義和後現代主義。7.個人主義。8.財產權。9.權利。10.權威。11.意識形態。12.文化批評。
【法律哲學】
法律哲學(英語:Philosophy of law),又稱法哲學,是哲學在法律領域中的一個分支。正如科學哲學、政治哲學等哲學分支一樣,法律哲學是一門對法律現象、法學的基礎信念乃至對法學本身進行反思的學問。隨著法學在世界各地的發展,在不同的場合或學術脈絡之下,法律哲學又被稱為法理學(Jurisprudence)、法律理論(Legal theory),有時更會被歸入基礎法學(Fundamental legal studies)當中。儘管這些名詞所代表的學術領域並不完全相同,英國、美國等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仍普遍習慣將法理學作為法律哲學的代名詞;而在德國等歐陸法系的國家,即使學者們為以上各個名詞的內容和概念作出了相對嚴格的劃分,但在應如何區分法律哲學和法律理論的問題上,仍然存在著一定爭議。
法律哲學:作為一種術語
1.法哲學與法理學
「法哲學」一詞與「哲學」一樣,都是在日本學者翻譯之下從西方文明進入漢字體系。
在十九世紀的東京帝國大學,出現了名為「法理學」的課程(該課程之前的名稱為「法論」);其內容也相當於當時日本學界所稱之法哲學。當時擔任該課程教席、時年二十五歲的穗積陳重曾於其《法理學大綱》一書中說明了何以在課程名稱上要用法理學代替法哲學。穗積陳重曾留學英國;受到梅茵歷史法學派的影響,因而較重視實證法研究。但當時歐陸法哲學因受黑格爾影響,以抽象及形上學為其特色,故穗積陳重認為法哲學一詞過於強調一種形上學的色彩,忽略了其研究法律根本原理之面目,便另以英美之Jurisprudence將法哲學翻譯為「法理學」。
今日對哲學一詞的一般認識,已不像十九世紀末的日本學界一般將其等同於形上學。然而在中文的語境中,由於學術界長期使用法理學此一譯名來指稱法哲學,因此,法理學和法律哲學這兩個術語時有混用的情形。從詞源的考察上來說,法理學與法律哲學兩詞的意涵是不同的;因此,在更為嚴謹意義上的探討之中,必須對兩者之區分予以注意。
2.法理學與基礎法學
至於基礎法學一詞並非是一個精確的學術用語,法學之基礎是否相當於基礎法學通常所包含的法律哲學、法律史、法律社會學等等,可能會引起爭論。
基礎法學的內容通常指的是法學和其他學術領域的交錯,或者以其他學術領域之成果和方法對法學或者法律進行反省和探索,一般來說基礎法學比法律哲學所包含的範圍來得廣,我們可以將台灣法理學學會章程所指的法理學清單整理如下。
法理學所涵蓋的範圍有:
法律哲學和法理論。子項目可大致分為(僅為列舉):
1.法認識論、法學方法論與法律及規範邏輯。
2.倫理學、政治哲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等之研究與法律、制度或正義等問題相關者。
3.法律思想史。
法律之各種社會或自然科學研究,如:1.法律社會學。2.法律人類學。3.法律心理學。4.法律經濟學。5.比較法學。6.法律文化研究。7.法律性別研究。8.法控制學。9.法資訊學等。
其他與法律有關之基礎理論研究者。
不過這個法理學的內容涵蓋毋寧比較適合「基礎法學」,或者我們以法律學者定義時常採用的廣義狹義分類,這是一種「廣義的法理學」,而「狹義的法理學」指的仍是法律哲學,也就是上述分類的第一款。
發展:從政治哲學到法律哲學,從哲學家的法律哲學到法律人的法律哲學,從法哲學(法理學)到法理論。
當代法律哲學的重要問題
1.為什麼要守法?
2.什麼是法律 ?
法律哲學簡單說來是對法律所進行的哲學反思和探討,所以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個法律哲學問題就是:什麼是法律?這個問題最直接也最素樸的答案就是,被訂定在法典之中的法條就是法律。但是法律所指涉的其實並不僅止於法條文字,其所包含的是複雜的制度運作與社會現象,所以「法律是什麼」才會成為一個看似簡單,實又極為多元複雜的法律哲學問題。
因為法律牽涉到人類社會中的群體活動,所以法律(Law)不像是科學中的定律(Scientific Laws),定律是否成立,只要觀察其是否符合自然現象即可(不過科學定律可能也還是受到其他學術成果所規範,如數學,一個有趣的問題是:數學是自然現象嗎?)。我們知道中華民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騎車未戴安全帽需依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但其實台灣在台北縣市以外的地區我們還是很容易看到不戴安全帽的民眾,甚至警察也不一定很積極的取締違反這項規定的民眾,不管從民眾(被規範者)的觀點,或是從警察(執行規範者)的觀點,如果我們以自然科學定律的標準來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似乎在台灣的許多地方都沒有用,那麼我們能不能就像對待不符合自然現象的科學定律一樣淘汰這條法律呢?
科學定律(Scientific Laws)和人類社會的法律(Laws)的不同之處在於,科學定律在於描述、解釋甚至預測自然現象,人類社會的法律其主要功能並非在於解釋和描述社會現象(雖然我們的確可以透過法律來描述、解釋和預測政府執法機關和人民的行為),法律的功能在於規範人類的行為,所以我們並不單純從其是否符合社會現象來判斷其是否成立。這邊我們可以導入「法律效力」的觀念,法律效力的有無(法律有效或者無效)並非以是否和事實相符來做判斷。但如此一來我們要以什麼作為法律效力的判準呢?這個問題已碰觸到了「法律是什麼」的核心,正義、道德、效率、政治、權威、種種不同的標準型塑出不同的法概念,也訴說著不同風貌的法哲學。這一點可說是思考法律一個很好的起點,也顯示出法律和其他領域「律則」(尤其是科學定律)的不同。
3.什麼是正義?
法律哲學家及其思想
西方法哲學發展:
1.古希臘時期
2.濫觴
此時期法哲學著重於法價值論,而以自然法論為主,探討正義為客觀或主觀的產物。最早的畢達哥拉斯認為正義是客觀存在的,如同正方形或是任何數之平方,具有客觀一致的特性,正義亦是原本已存於人心。而赫拉克利特亦主張萬物皆經常不斷改變型態,但仍有一定的理法可依循,而自然的理法即是正義的標準。
3.蘇格拉底
在接續前揭正義為客觀或主觀之論戰下,蘇格拉底提出折衷說,認為正義並非全然客觀或主觀,因正義之判斷雖係個人主觀認定,但眾人間仍有高度一致性。另強調守法的重要性,認為縱使為惡法亦好過無法,遵守法律、秩序即是正義之表現。
4.柏拉圖
柏拉圖對於正義之判斷採直觀主義之立場,認為雖然正義是客觀的存在,但正義並不能僅根據自然理法加以發現,必須藉由學者或哲學家以直觀的理性來加以認識。
5.亞里斯多德
亞里斯多德以「本質論」做為認識正義的方式而大致贊同客觀說,認為世上每件事物皆有其成為該事物不可或缺的本質,而要認識事物需從事物背後的本質加以了解,唯有從事物本質獲得的知識才是真正的知識。而根據其概念,認為法律體現正義,而正義意味某種平等,進而以「分配的正義」及「平均的正義」兩種類型加以觀察,且論及自然法和實證法區分問題。
6.古羅馬時期
到了中古時期,羅馬文化受到希臘斯多亞學派的影響,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法論者西塞羅提出的自然法學說認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當理性,它是普遍適用的、不變的和永恆的,它命令人盡本份,禁止人們為非作歹」。這套思想成為羅馬統治者的正統思想,與當時的公民法和萬民法結合,使自然法思想開始出現於法制上。
7.封建時期
在西歐中世紀,法學和其他思想都是神學世界觀的展現。托馬斯·阿奎那是當時最重要的神學家;因深受西塞羅及亞里斯多德影響,其神學理論中具有當時最有系統的神學法律思想。他認為法律是對於種種有關公共幸福事項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負有管理社會之責的人予以公布,其理論在十九世紀末由羅馬教皇利奧十三世宣布成為代表羅馬教廷的官方學說。他根據神學思想將法律分為以下四種:
8.永恆法(lex aeterna)
永恆法是上帝的統治計畫,世間一切萬物皆受此最高法律所支配。 法學家吳經熊認為:「永恆法是『神的睿智』的另一名稱,所以它該是絕對完全而不容任何變更,也談不上什麼成長。」,「雖然自然法是導源於永恆法(eternal law),但是它絕不能與永恆法混為一談,否則將重蹈十七、八世紀所有自然法學派的覆轍。」。
9.自然法(lex naturalis)
凡人並無法知曉完整的永恆法內容,但基於理性之存在,仍可了解部份永恆法內容,而自然法即是指理性動物對於永恆法不完全的反映,僅有永恆法的某些原則,而這其中最基本的規則即是行善避惡。
永恆法是「神的睿智」的別稱,不容任何變更。而自然法是神的睿智在人性上的烙印。阿奎那認為,自然法是人類理性對永恆法的參與,惟人類的理性並不完善,不能對神的睿智的啟示完全參與,只能作局部而有瑕疵的參與。然而,人類的理性,自然而然的,逐漸地從比較不完善,進化到比較完善的程度。因此,人類理性參與永恆法的能力,也在逐漸成長。
吳經熊認為,自然法是一切法律之基礎,但自然法不是一成不變的東西,而是與時俱進的有機體。因此,其法律哲學可以用「在進化中的自然法」來概括。
10.神法(lex divina)
神法是上帝透過聖經所啟示人類的法律,用以補充較為抽象的自然法。
11.人法(lex human)
一種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合乎理性的法令,由負責管理社會之人制定和頒布。簡言之即指由世俗統治者所制定之法律。
12.十七世紀至十八世紀
由於教會日漸腐敗,新興資產階級出現反對封建壓迫、民族壓迫及宗教神學等等的聲浪,當時的學者乃強調自我發現及對人的理性的追求,不再訴諸於神的睿智,而轉訴諸人的理性,成為古典自然法學派(理性主義的自然法)。古典自然法學者諸如霍布斯、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各自提出不同見解。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至此西方政治和法律思想史中已明顯存在兩種不同的傾向:以霍布斯為代表的國家主義及以洛克和孟德斯鳩為代表的個人主義、自由主義。
13.十九世紀
古典自然法學派衰弱後,繼起的法哲學學派以德國的歷史法學派、唯心主義學派和英國的分析學派三者為主;而當時的歷史條件深刻地影響了這三種學說的產生。十九世紀初德國仍是政經相當落後的國家,資產階級尚未崛起,仍由封建貴族統治。但同年代的英國,工業革命已有重大成就,而資產階級則握有統治權,並進行著有利於自身的法律及政治改革。
14.德國歷史法學派
胡果為創始人,但主要觀點則由其學生薩維尼提出。歷史法學派在19世紀初所代表的是封建統治者的利益,支持舊有的習慣法而反對制定新的、統一的法律。其後發展為以薩維尼為首及以艾希霍恩為首的兩不同派別。到20世紀初,歷史法學派已融入實證主義法學及法律社會學等。
(1)歷史進化的程序,可以當作法律進化的程序:此派以黑格爾派為哲學上的立足點。黑格爾派哲學認為「歷史是記載我們人類發展的程序和文化發展的程序」。
(2)研究的出發點與分析學派不同:分析學派研究現成的法律,而歷史學派從歷史中找出法律,注意歷史上關於法律各方面進化的程序。
(3)薩維尼承認法律有其生長背景:這個背景,就是群眾人類生活習慣。他認為「法律是從歷史方面找出的,是漸漸生長的,不是幾個人任意創設的。因為我們從最初未開化的時代,漸漸進步到了有組織性的家族,由家族成為部落,更由部落組織成國家,人類的文化,靠這種漸漸的發展,才能大概粗論。所以法律決不是一個人或者幾個聰明人為我們創造的,完全是由我們群眾生活的習慣,使它自然生長。」。所以,雖然立法者定出法律,但法律不是立法者所造出來的,立法者只是把已經有的社會上群眾生活的習慣,加以整理,以文字表達。
15.德國古典唯心主義
以康德、費希特、黑格爾等人為主,學說帶有國家主義的色彩。
16.英國分析法學派
創始人約翰·奧斯丁承繼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以研究實證法為主,此亦是「惡法亦法」的起源。
此派重要主張有:(1)宇宙間有兩種法則:自然律、人為規則。(2)法律必有共同之當然觀念。
有關自然律,人類無能為力;人為規則,區分為道德與法律。法律之當然觀念是由比較分析方法所得出,即:比較所有已存在之法律制度,析出共同之觀念。例如「法律」的觀念如下:不同於勸告,是對外表行為的命令;並非自然發展,乃由某組織體特意制定;若違反之,有某組織體之強制力量施以制裁。
此派主張容易了解,但有些問題:
(1)法律並非都是由人故意制定:亨利梅因旅行印度,發現有一種村莊的法律(Village Laws),「這種法律,是沒有人制定的,可是事實上人人都服從的。」。
(2)法律並非均有強制力:此派不承認國際公法為法律,認為這只是幾個哲學家的空中樓閣罷了。
(3)未注意到法律應該從民眾心理自由流露、必須是人類信仰的結晶:立法者可以蒐集所有書籍,任憑理想東採西節來制定出法律,但若根本違背人情風俗習慣,不是人們所信仰,卻要強制適用,法律的效力,勢將一天一天的退化,成為「紙上」的法律。
17.十九世紀後期法律哲學的演變
18.早期法律社會學的出現
19.新康德主義法學與新黑格爾主義法學
20.自然法思想的復興:新托馬斯主義
21.現代
22.當代重要的法哲學流派及學者
(1)新自然法學及法價值論:古斯塔夫·拉德布魯赫、富勒、德沃金、阿列克西
(2)實證主義法學:凱爾森、哈特、拉茲
(3)法律社會學
(4)其他法律理論: 法律經濟學-波斯納、批判法學...等
學術組織
國際法哲學與社會哲學學會(IVR)為法哲學領域最重要的世界性學術組織。一九○九年創立於德國,原名為國際法哲學與經濟哲學學會,後改為現名。
目前全球有四十六個分會,學會成員以各大學的法學、社會學、哲學教授為主。自一九七七年起IVR每二年舉辦一次世界性的學術會議,主辦學術期刊Archiv für Rechts- und Sozialphilosophie(ARSP),並編寫網路法哲學百科全書。
多位重要的法哲學家皆為IVR榮譽會長,如Aulis Aarnio(芬蘭)、Junichi Aomi(日本)、Norberto Bobbio†(義大利)、Arthur Kaufmann†(德國)、Hermann Klenner(德國)、Enrico Pattario(義大利)、Miguel Reale†(巴西)、Carl Wellman(美國)、Arthur F. Utz†(瑞士)。
現任會長原為瑞典法哲學家Aleksander Peczenik,在其過世後由波蘭的Marek Zirk-Sadowski出任代理主席。現任德國分會之會長為Winfried Bru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