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1 00:26:21zogfly3

im going to教堂行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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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 going to教堂行禮

發問:

what is the difference between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and 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更新: 咁即係如果我係教堂行禮,要先遞交擬結婚通知書, 然後再申請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遞交擬結婚通知書係婚姻處辦理, 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係邊度整呢? 係教堂發出定係婚姻處發出?thanks

最佳解答:

擬結婚通知書是當你要結婚時向婚姻登記處遞交的一封通知書,在遞交後14天後沒有人有合理反對後方可以在這14天後至3個月內結婚,如超過3個月也未有結婚,結婚登記將會失效並需要從新登記及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結婚程序需要從頭進行。(擬結婚通知書遞交時需交$305) 婚姻登記官證明書基本上是婚禮見證人發比擬結婚的人的,而詳細的回答可看以下的婚姻條例第9條: 婚姻條例 - SECT 9 登記官證明書的發給 (Past version on 30/06/1997). (1) 擬結婚通知書發出後, 經過最少15天及不超過3個月, 登記官須隨時應擬結婚任何一方的要求, 發給採用附表1表格2的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由1926年第14號第5條修訂; 由1948年第20號第4條修訂; 由1960年第1號第4條修訂;由2005年第23號第38條修訂) 但如登記官信納有特殊情況宜予例外處理,則可在上述通知發出後15天內隨時發給該證明書。 (由1960年第1號第4條增補) (1A) 如— (a) 任何到期應繳的訂明費用未獲繳付; 或 (b) 根據第12條就擬締結的婚姻已監理的誓章或 (在適用的情況下)根據第14(1A)條向登記官交出的同意書有不妥之處,登記官可拒絕就該段擬締結的 婚姻發給登記官證明書。 (由2005年第23號第8條增補) (1B) 如有人根據第16(1)條不准發給登記官證明書,則登記官不得發給該證明書。 (由2005年第23號第8條增補) (1C) 如擬締結的婚姻將在神職人員主持下締結,登記官證明書須發給擬結婚的其中一方。 (由2005年第23號第8條增補) (1D) 如擬締結的婚姻將在婚姻監禮人主持下締結,登記官證明書須透過擬結婚的其中一方所指定的婚姻監禮人發給擬結婚的其中一方。 (由 2005年第23號第8條增補) (1E) 如登記官證明書是根據第(1D)款透過某婚姻監禮人發給的,則該婚姻監禮人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該證明書送交擬結婚的其中一 方。 (由2005年第23號第8條增補) (2) 如登記官信納雙方有意由他主持締結婚姻,可無須發給登記官證明書, 而可代之以在擬結婚通知書上批註,說明依法獲授權不准發給該證明書的 人,並無不准發給該證明書;而在關乎由登記官主持該婚禮的事項上,該項批註所生效力,與正式簽發的登記官證明書無異。 (由1975年第3號第2條增補。 由 2005年第23號第38條修訂) 圖片參考:http://www.babylon.com/favicon.ico 2010-01-08 11:45:20 補充: 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是由婚姻登記處發出的,以證明收到擬結婚通知書的結婚申請。

其他解答:

你要等婚姻處發出才是正確。通常在婚姻處確定後三個月內需要舉行婚禮。 希望能夠幫到你啦! 如有其他婚姻問題可e-mail 給我 E-mail: iris_weddingplanner@yahoo.com.hk426FEB3F4E37FB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