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8-21 00:20:35zoe
遇見採花賊
坦白說,自己也不是全然的衛道之士,如果只是少量的植物採集,在不影響原有物種的生存時,我多少都還是可以接受的。
可是今天讓我遇見了一個非常過分的採花賊,第一次會有種衝動想要叫警察把他捉走,請聽我說來。
可是今天讓我遇見了一個非常過分的採花賊,第一次會有種衝動想要叫警察把他捉走,請聽我說來。
今日呢,趁著午後太陽不甚烈,我與阿寶帶著我們的愛機「小銀」與「小黑」去翠湖走走。一到現場,只見陽光映射在湖上,波光粼粼,伴隨著岸旁的水生植物,景色美不勝收。
但正當我們陶醉在美景之際,竟看到有人就這樣大剌剌的帶著美工刀,將湖畔的野薑花全數割盡,明明是八月到十月的盛開期,卻只剩下綠葉成片。順著湖走時,遇到現行犯,阿寶好言相勸,請他停止這樣的行為,那人居然可以大言不慚的說才摘十幾枝不算多,別人也都來這裡割,問他說可不可以留一些讓遊客觀賞,說者諄諄,聽者藐藐,那人信手一指說旁處還有幾朵就揚長而去。我們繞到湖的另一側,只見斷頭的莖幹以及未開的花苞,哪裡還有白色的花朵綻放?
正抬頭,此刻居然又見到那人,原以為經過我們勸阻已經離去,想不到我們才到對岸,他竟去把其他幾株都趕盡殺絕,居然有人可以厚臉皮至此,看著湖畔禁止摘採的公告,真想把那個公告牌直接丟在他的臉上。
回家上網後,才發現經常有小販到野外直接摘採野薑花販售,形成野外到處都是斷頭的野薑花,所以提醒一下親愛的朋友們,大家要小心喔!可不要購買到野外摘採的野薑花,否則就成了剝去大自然美麗外衣的幫兇了呢~~
法律瘋子
2006-08-23 10:47:24
1.人證與物證(照片)齊全,還等啥?
2.對付歹人,就只有一途,讓他付出高於成本與利益代價!經濟學是人性,法律經濟學如是說,當支出代價(徒刑,罰金.....)大於「所得到利益」時(賣花所得金額/順手採花省的錢....),犯罪成為不划算時,則國泰民安!
4.為了可愛花兒,多管閒事,是一種可貴義行!
5.法律小常識:ps.如為公有地,花兒為公有的話,那個目無法紀的老杯杯,已觸犯刑法320條第一項竊盜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喔!
ZOE
2006-08-22 23:57:46
呵呵
你是說很恨兩個字ㄇ
一名陳姓台南遊客到恆春紅柴坑,因發現生長在紅柴坑海邊的水芫花,有著厚革質的小葉片,花白色或略帶粉紅,在海浪的邊緣生長,每棵不及10公分高,其葉翠花白的身影,讓陳姓遊客見獵心喜,涉嫌盜採墾丁國家公園內水芫花14株及13殘枝,經滿州分駐所長鄭俊俍等人巡邏查獲,昨日吃上竊盜官司。
(2006/06/18 21:59 資料來源:http://www.ettoday.com/2006/06/18/743-195559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