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5 20:13:27夷希微

第3屆全國建管會議

 
在這麼重要的會議上,跟一群建築師及建管人員,說明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好像有點「殺雞用牛刀」的感覺。類似這種法令的宣導,只消開一個說明會,有興趣的人自己報名來聽聽就好了。

全國建管會議應該是討論全面性的問題,如最後一堂「桃園縣」跟「南投縣」跟大家分享的地方自治建管經驗就非常有意義,最好是各縣市都上台發表。

再這樣辦下去,我看辦到第5屆就Game Over了。
chunliz 2007-10-29 14:03:05

其實如果各縣市自治條例有白紙黑字寫的部分還沒什麼問題, 可是有時遇到了一些剛好是灰色地帶的部分就很麻煩,這個承辦說可以那個後來又說不可以, 營建署沒解釋函去申請解釋,結果也沒有給你
明確的答案說由縣市建管單位本於職權徑為核處....哇咧!

夷希微 2007-10-27 11:03:16

[轉貼] 2005第一屆縣市地方自治建築管理作業研討會
http://www.taa.org.tw/front/discussion/lishizang.mht

台灣省建築師公會理事長:
地方制度法自89年落實施行以來,各地方縣市政府除了制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外,又多有各地方的單行規定,因此建築師須面對更強的地域性紛歧,其中或有因地制宜或因管理計畫導向之差異,致建築管理行政程序不一;面對這種行政程序的差異性,各地建築師甚或公部門間多年來迭有反應,莫不期盼能有討論、交換及統合意見的平台機制;因此基於這些的因素而催生了本次「2005年第一屆縣市地方自治建築管理作業研討會」,也足見這次研討會所深具的時代意義。

Pedro Hsieh 2007-10-27 08:07:47

報告學長:
在美國和歐洲,容積率和建蔽率屬於政府管轄,技術規則的審查則屬於保險公司。所以對我們所謂的建造執照,在西方國家則分為兩個部分:都市發展單位與保險公司。因此申領執照在公部門的方面較為單純只有檢討都市機能、建築方面(技術規則)則須與保險公司周旋。但是再怎樣簡化,執照圖的過程還是比台灣複雜很多,雖然最後出來的成果只有不到10張A1(以工廠而言)。因為美國每個縣、郡都有自己的&quot自治規則&quot,每個&quot邦&quot(state)又有自己的&quot中央&quot法規,歐盟各國的制度當然也是一樣。
怎麼看台灣的建管制度,怎麼簡單耶。結論是我覺得全國建管會議討論的應該是如何落實「技術與行政分立」:人不是神,由人組成的政府不需&quot大有為&quot,將介面切在都市防災即可,全國約數千位的建管公務員不用憂心兩千三百萬人口的建築防災與公務員法之違法論處,交給保險公司即可。全國車輛那麼多,只有危險駕駛肇事,沒有聽過車子品質重大瑕疵釀禍,不是嗎?

版主回應
「技術與行政分立」早在2003年就已經落實了。

以南投縣為例,所有送照圖都先由建築師公會「協檢」,再由設計建築師「封圖」並簽證負責。

縣政府建管課每個月月底「抽查」1/10案件,如有發現簽證不實,發文通知改善。至於情節重大者,將依法予以設計建築師懲戒處分。
2007-10-27 10: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