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2-12 20:31:58夷希微

東風不來,三月的柳絮不飛

 
建築師法要修正,土木技師公會反對先。

檯面上的理由是什麼?我們不得而知,
但是檯面下的理由非常清楚,那就是:
「建築法第13條未有進展前,建築師法別想修正。」

建築法第13條攸關土木技師是否可以分食建築設計及監造的大餅,
但建築師法跟土木技師是一點關係也沒有。
要他們提出檯面上反對的理由,恐怕是有點狗拿耗子。



總之,
建築師法要修正通過,恐怕不是這一兩年內的事情,
(修正後,省公會消失併入全聯會,地方辦事處升格為地方公會)
所以,下一屆我是註定要當末代副主任了。
(躲得掉主任,躲不掉副主任)



附註:
建築法第13條: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但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師法第28條: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非加入該管省(市)建築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建築師公會對建築師之申請入會,不得拒絕。
建築師法第29條:建築師公會於省(市)組設之。並得設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建築師法第30條:省(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其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省(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