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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推進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意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省天然氣管網有限公司: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推進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我委反映。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
關於推進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推動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建設,進一步規范供熱管理,促進節能減排,實現能源供應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建設和產業集聚發展,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的用熱快速增長,但主要仍以低效分散小鍋爐供熱,且大部分為污染嚴重的燃煤燃油鍋爐,集中供熱程度總體較低,集中供熱量僅占全省供熱量的8%左右。隨著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不斷發展,大量新增用熱企業將逐步進駐園區,加快發展集中供熱,關停淘汰分散供熱鍋爐,有利於規范供熱管理,增強珠三角電源支撐能力,減少東西兩翼送電珠三角地區的壓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有利於進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全省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空氣質量,實現節能減排目標。
二、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以滿足用熱需求和保障供熱安全為核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強政策引導和扶持,積極應用先進技術,全面提升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共贏。
(二)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綜合利用價格、財稅、金融、污染物排放權等激勵措施,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引導集中供熱加快推進和健康發展。
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統籌規劃全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根據用熱需求和工業發展等條件分步有序實施建設。“十二五”期間重點推進珠三角工業園區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穩步推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粵東西北工業園區和珠三角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
因地制宜、經濟環保。根據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建設規劃,以及用熱用電需求、資源條件、環境約束、經濟性等因素,合理選擇集中供熱方案,確保集中供熱項目經濟技術可行,節能、減排效益明顯,熱用戶用熱成本合理,實現供熱用能清潔經濟高效。
(三)發展目標
“十二五”期間,積極推進約500萬千瓦在建工業園區熱電聯產項目建設,確保按期投產;啟動一批熱負荷需求大、淘汰小鍋爐節能減排效果顯著的珠三角工業園區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穩步推進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前期工作。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力爭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達到30%左右;到2017年,全省具有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產業集聚區實現集中供熱,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力爭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達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科學編制集中供熱規劃。
強化集中供熱規劃指導作用,加強對集中供熱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本市具有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做好集中供熱規劃,在此基礎上編制全市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規劃,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後於2014年2月底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匯總。省發展改革委統籌研究各市規劃,於2014年4月底前編制完成全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規劃。
各市在編制集中供熱規劃過程中應組織專傢或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論證,與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政設施規劃等專項規劃作好銜接。在科學測算供熱范圍可覆蓋的區域現有、近期和遠期熱負荷基礎上,確定熱源點類型(具體分類見附件)、佈局、燃料類型、供熱管網路徑、現有分散供熱鍋爐的替代方案以及引導集中供熱區域外分散用熱企業關停分散小鍋爐進駐園區工作方案。
(二)合理選擇集中供熱方案。
1.加強評估論證。
集中供熱項目應以保障供熱為首要目標,綜合考慮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環境保護、資源供應和熱負荷規模、特性等因素論證確定,可選擇單一類型熱源或不同類型熱源組成混合式集中供熱項目。集中供熱在組織實施前,應由具備專業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集中供熱方案進行專題評估。
2.嚴格項目準入標準。
各地級以上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城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等燃燒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熱項目;珠三角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和城市建成區之外的其他地區,除可實現煤炭減量替代、主要大氣污染物兩倍替代,且廠址位於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陸路轉運的項目外,嚴禁新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熱項目。
新建(含改造,下同)熱電聯產和分佈式能源站項目應按照“以熱定電”和電力在當地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就地消納為主的原則,切實做好裝機規模論證,嚴格控制大型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規模,熱電聯產項目單站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大於120萬千瓦。
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和燃氣分佈式能源站項目熱電比不低於50%、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低於70%;燃煤熱電聯產項目熱電比不低於60%、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低於65%。
3.優化集中供熱方案。
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內或周邊已有純凝發電機組或供熱鍋爐的,鼓勵改造為合理供熱規模的抽凝、背壓型熱電聯產機組或分佈式能源站作為集中供熱熱源點;鼓勵現有自備熱電聯產機組適度擴大供熱規模,作為集中供熱熱源點;鼓勵利用現有分散供熱鍋爐改造或新建過渡集中供熱鍋爐作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對熱負荷密度較大、且近期平均熱負荷不小於機組額定供汽量的工業園區,可選用熱電聯產方式集中供熱,應優先選用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承擔穩定熱負荷;熱負荷需求量波動較大或需求參數差異較大的工業園區,可建設合理規模的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或背壓機組與抽凝機組相組合,提高供熱調節能力。
對熱負荷密度和用熱規模較小的工業園區,主要選用集中供熱鍋爐房或分佈式能源站方式供熱;熱負荷增長較快但用熱規模暫時難以滿足熱電聯產建設要求的,可先期建設集中供熱鍋爐或分佈式能源站。
根據各園區用熱負荷的實際情況,按照能源綜合利用效率最高的原則,可選擇不同類型熱源組成混合式集中供熱項目。
(三)積極吸引各類投資主體。
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鼓勵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種方式,吸引國有、民營、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參與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加強機制創新,完善運營監管,保障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獲得集中供熱項目建設權利,列入全省集中供熱規劃的項目,除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外,均向各類投資主體開放,在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或備案管理中,不得設定限制某一類投資主體進入的歧視性條件。鼓勵熱用戶共同參與供熱管網建設。
(四)切實防治集中供熱項目污染。
新建集中供熱項目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要求,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優於或者滿足國傢相關標準。其中:珠三角地區的燃煤熱電聯產項目須采用先進環保技術,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傢、省對重點地區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其他地區應達到國傢、省對重點地區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珠三角地區燃煤集中供熱鍋爐項目應同步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傢、省對重點地區燃煤電廠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應加強氮氧化物治理,同步安裝煙氣脫硝裝置,暫不能安裝的應預留脫硝裝置安裝條件。
(五)加快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建設。
集中供熱項目依據全省集中供熱規劃有序推進,對建設條件落實、關停小鍋爐數量大,以及采用新技術提高供熱覆蓋范圍(供熱半徑不小於15千米)的集中供熱項目優先組織實施。對集中供熱鍋爐項目,在各市集中供熱規劃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即可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對需國傢或省相關部門辦理審核手續的其他集中供熱項目,已列入全省集中供熱規劃的,應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國土、環保等部門優先安排用地和環保指標;對替代小鍋爐的工業園區天然氣熱電聯產、燃煤背壓式熱電聯產和分佈式能源站集中供熱項目,省相關部門可在全省集中供熱規劃出臺前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
(六)切實加強對關停分散小鍋爐的管理。
已規劃實施集中供熱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供熱范圍內現有分散供熱鍋爐必須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後三個月內全部關停;經過論證,部分10蒸噸/小時以上的分散供熱鍋爐可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鍋爐,並與園區集中供熱管網連通;禁止在集中供熱項目供熱覆蓋范圍內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和自備熱電站,禁止將現有分散供熱鍋爐改造為單一企業服務的自備熱電站;除大型鋼鐵、石化等企業外,禁止配套建設為單一企業服務的自備熱電站。
(七)加快建設天然氣供應和電網等配套設施。
加快推進珠海LNG接收站、中海油南海海上天然氣高欄港接收站、深圳迭福LNG接收站和粵台中清化糞池推薦東LNG接收站等氣源工程建設,積極發展生物質能轉換天然氣,擴大全省天然氣供應規模。組織修編完善全省天然氣主幹管網規劃和各地市城市燃氣管網規劃,加快推進向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供氣的天然氣管道項目建設,力爭到2015年天然氣管網通達珠三角采用燃氣集中供熱的工業園區,到2017年天然氣管網通達全省采用燃氣集中供熱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產業集聚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全省集中供熱規劃做好相關熱電聯產、分佈式能源項目的配套電網規劃建設,保障集中供熱項目電力輸送需求。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支持集中供熱相關熱網、天然氣管網、電網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產業佈局、項目選址、用地指標、征地拆遷等方面工作,及時組織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八)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集中供熱項目積極采取能量補償等先進技術,采用單機1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聯產項目實施集中供熱的,供熱半徑原則上應不小於15千米。鼓勵發展更具調節性能、規模更大的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並優先列入省級能源發展相關專項規劃;鼓勵應用新型可再生能源技術建設集中供熱項目;鼓勵集中供熱項目充分利用餘熱集中制冷供冷,實現能源梯級高效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等部門,以及電網企業、天然氣企業,共同推進全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工作責任主體,負責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規劃的實施,推進供熱管網建設,引導用熱企業向具有集中供熱能力的園區集聚。各地市要加大關停淘汰分散供熱鍋爐和推進集中供熱的宣傳工作力度,引導企業將此作為履行社會環保責任的自覺行為。
(二)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企業承擔為主,政府適當補助”原則推動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並加快關停淘汰小鍋爐。鼓勵符合節能技術改造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優先申報國傢及省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支持,省財政按節能量400元/噸標準煤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於珠三角地區工業鍋爐整治,省財政安排資金按0.8萬元/蒸噸的補助標準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珠三角地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研究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於鼓勵關停淘汰分散鍋爐和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對納入集中供熱范圍按期關停分散供熱鍋爐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排污費使用安排上給予適當補助。貫徹落實國傢扶持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由省稅務部門研究制訂我省鼓勵集中供熱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展金融支持集中供熱和關停淘汰分散鍋爐的渠道,探索將園區供熱特許經營權益納入貸款抵(質)押擔保范圍。
(三)完善價格政策台中抽水肥。
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傢有關規定,制訂有利於促進天然氣熱電聯產、分佈式能源站和背壓熱電聯產發展的電價和氣價政策。集中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熱企業與熱用戶協商,按照相關規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四)加強運行管理。
熱電聯產機組必須安裝熱負荷在線監測裝置並與電力調度機構聯網,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裝置並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電力調度部門嚴格按照“以熱定電”原則調度機組發電。熱電聯產機組投產後一年內平均熱電比應達到30%、第二年平均熱電比應達到前述規定要求,未達標的機組,電力調度部門應在發電調度中根據實際供熱規模和熱電比的要求降低機組發電出力。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情況的監管。
(五)創新運營機制。
積極發揮集中供熱項目的規模化效益,鼓勵園區供熱、供冷、供水、污水處理系統實行一體化經營。鼓勵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與熱用戶同步開展電力直接交易。鼓勵按期關停分散供熱鍋爐並納入集中供熱范圍的企業,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轉讓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指標。集中供熱項目所替代關停的分散鍋爐等供熱設施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指標優先滿足集中供熱項目使用。
(六)加強監督考核。
關停分散供熱鍋爐和實施集中供熱情況納入工業園區評價考核范圍,建立獎懲機制。對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後不能按期關停分散供熱鍋爐的地級以上市,在能源消費總量、污染物排放等指標分配時予以相應扣減,暫停該市下一年內新增能源消費項目建設;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後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還繼續運行超過一年的,五年內不批準新增能源消費項目建設。
附台中抽化糞池件:集中供熱熱源類型
根據用熱需求實際情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類型主要有:燃煤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燃煤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分佈式能源站、集中供熱鍋爐房(燃煤、燃天然氣、電力),以及上述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燃煤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煤炭為燃料,采用抽汽冷凝式汽輪機,通過在汽輪機中間某級抽取蒸汽用於集中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天然氣為燃料,餘熱利用采用抽汽冷凝式汽輪機,在汽輪機中間某級抽取蒸汽用於集中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燃煤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煤炭為燃料,采用背壓式汽輪機,發電後的蒸汽全部用於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燃氣蒸汽聯合循環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天然氣為燃料,餘熱利用采用背壓式汽輪機,汽輪機發電後蒸汽全部用於集中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單機規模原則上不大於20萬千瓦。
分佈式能源站是指以天然氣或可再生能源為燃料,同時生產電力熱力並基本在用戶側就地消納的能源生產方式。單站裝機總規模原則上不大於10萬千瓦,單機規模不大於5萬千瓦,並接入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系統。
集中供熱鍋爐房是指以煤、天然氣、生物質或電力為燃料,僅生產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順德區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單位,廣東電網公司、廣州供電局有限公司、深圳供電局有限公司,省天然氣管網有限公司: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關於推進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我委反映。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3年12月2日
關於推進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3〕37號),推動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建設,進一步規范供熱管理,促進節能減排,實現能源供應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大力推進工業園區建設和產業集聚發展,工業園區、產業聚集區的用熱快速增長,但主要仍以低效分散小鍋爐供熱,且大部分為污染嚴重的燃煤燃油鍋爐,集中供熱程度總體較低,集中供熱量僅占全省供熱量的8%左右。隨著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不斷發展,大量新增用熱企業將逐步進駐園區,加快發展集中供熱,關停淘汰分散供熱鍋爐,有利於規范供熱管理,增強珠三角電源支撐能力,減少東西兩翼送電珠三角地區的壓力,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有利於進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改善全省特別是珠三角地區空氣質量,實現節能減排目標。
二、總體要求
(一)工作思路
按照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要求,以滿足用熱需求和保障供熱安全為核心,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加強政策引導和扶持,積極應用先進技術,全面提升我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實現經濟效益、環境效益與社會效益共贏。
(二)基本原則
政府推動、市場主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綜合利用價格、財稅、金融、污染物排放權等激勵措施,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引導集中供熱加快推進和健康發展。
統籌規劃、有序推進。統籌規劃全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根據用熱需求和工業發展等條件分步有序實施建設。“十二五”期間重點推進珠三角工業園區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穩步推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粵東西北工業園區和珠三角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
因地制宜、經濟環保。根據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建設規劃,以及用熱用電需求、資源條件、環境約束、經濟性等因素,合理選擇集中供熱方案,確保集中供熱項目經濟技術可行,節能、減排效益明顯,熱用戶用熱成本合理,實現供熱用能清潔經濟高效。
(三)發展目標
“十二五”期間,積極推進約500萬千瓦在建工業園區熱電聯產項目建設,確保按期投產;啟動一批熱負荷需求大、淘汰小鍋爐節能減排效果顯著的珠三角工業園區集中供熱項目建設;穩步推進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前期工作。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區具有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基本實現集中供熱,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力爭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達到30%左右;到2017年,全省具有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產業集聚區實現集中供熱,集中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力爭全省集中供熱量占供熱總規模達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科學編制集中供熱規劃。
強化集中供熱規劃指導作用,加強對集中供熱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管理。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本市具有一定規模用熱需求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做好集中供熱規劃,在此基礎上編制全市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規劃,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同意後於2014年2月底前報送省發展改革委匯總。省發展改革委統籌研究各市規劃,於2014年4月底前編制完成全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規劃。
各市在編制集中供熱規劃過程中應組織專傢或委托具備專業資質的機構論證,與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政設施規劃等專項規劃作好銜接。在科學測算供熱范圍可覆蓋的區域現有、近期和遠期熱負荷基礎上,確定熱源點類型(具體分類見附件)、佈局、燃料類型、供熱管網路徑、現有分散供熱鍋爐的替代方案以及引導集中供熱區域外分散用熱企業關停分散小鍋爐進駐園區工作方案。
(二)合理選擇集中供熱方案。
1.加強評估論證。
集中供熱項目應以保障供熱為首要目標,綜合考慮能源綜合利用效率、環境保護、資源供應和熱負荷規模、特性等因素論證確定,可選擇單一類型熱源或不同類型熱源組成混合式集中供熱項目。集中供熱在組織實施前,應由具備專業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集中供熱方案進行專題評估。
2.嚴格項目準入標準。
各地級以上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城市建成區內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等燃燒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熱項目;珠三角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和城市建成區之外的其他地區,除可實現煤炭減量替代、主要大氣污染物兩倍替代,且廠址位於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陸路轉運的項目外,嚴禁新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熱項目。
新建(含改造,下同)熱電聯產和分佈式能源站項目應按照“以熱定電”和電力在當地220千伏及以下電網就地消納為主的原則,切實做好裝機規模論證,嚴格控制大型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建設規模,熱電聯產項目單站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大於120萬千瓦。
燃氣熱電聯產項目和燃氣分佈式能源站項目熱電比不低於50%、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低於70%;燃煤熱電聯產項目熱電比不低於60%、能源綜合利用效率不低於65%。
3.優化集中供熱方案。
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內或周邊已有純凝發電機組或供熱鍋爐的,鼓勵改造為合理供熱規模的抽凝、背壓型熱電聯產機組或分佈式能源站作為集中供熱熱源點;鼓勵現有自備熱電聯產機組適度擴大供熱規模,作為集中供熱熱源點;鼓勵利用現有分散供熱鍋爐改造或新建過渡集中供熱鍋爐作為應急調峰備用熱源。對熱負荷密度較大、且近期平均熱負荷不小於機組額定供汽量的工業園區,可選用熱電聯產方式集中供熱,應優先選用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承擔穩定熱負荷;熱負荷需求量波動較大或需求參數差異較大的工業園區,可建設合理規模的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或背壓機組與抽凝機組相組合,提高供熱調節能力。
對熱負荷密度和用熱規模較小的工業園區,主要選用集中供熱鍋爐房或分佈式能源站方式供熱;熱負荷增長較快但用熱規模暫時難以滿足熱電聯產建設要求的,可先期建設集中供熱鍋爐或分佈式能源站。
根據各園區用熱負荷的實際情況,按照能源綜合利用效率最高的原則,可選擇不同類型熱源組成混合式集中供熱項目。
(三)積極吸引各類投資主體。
加強規劃、政策和標準的引導,鼓勵通過合同能源管理等多種方式,吸引國有、民營、外資企業等各類投資主體參與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加強機制創新,完善運營監管,保障各類投資主體公平獲得集中供熱項目建設權利,列入全省集中供熱規劃的項目,除法律法規禁止的以外,均向各類投資主體開放,在項目競爭性配置招標或備案管理中,不得設定限制某一類投資主體進入的歧視性條件。鼓勵熱用戶共同參與供熱管網建設。
(四)切實防治集中供熱項目污染。
新建集中供熱項目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要求,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優於或者滿足國傢相關標準。其中:珠三角地區的燃煤熱電聯產項目須采用先進環保技術,確保大氣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傢、省對重點地區燃氣輪機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其他地區應達到國傢、省對重點地區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珠三角地區燃煤集中供熱鍋爐項目應同步安裝高效除塵、脫硫、脫硝裝置,大氣污染物排放應達到國傢、省對重點地區燃煤電廠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相關標準要求。燃氣蒸汽聯合循環熱電聯產機組應加強氮氧化物治理,同步安裝煙氣脫硝裝置,暫不能安裝的應預留脫硝裝置安裝條件。
(五)加快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建設。
集中供熱項目依據全省集中供熱規劃有序推進,對建設條件落實、關停小鍋爐數量大,以及采用新技術提高供熱覆蓋范圍(供熱半徑不小於15千米)的集中供熱項目優先組織實施。對集中供熱鍋爐項目,在各市集中供熱規劃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即可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對需國傢或省相關部門辦理審核手續的其他集中供熱項目,已列入全省集中供熱規劃的,應加快推進項目前期工作,國土、環保等部門優先安排用地和環保指標;對替代小鍋爐的工業園區天然氣熱電聯產、燃煤背壓式熱電聯產和分佈式能源站集中供熱項目,省相關部門可在全省集中供熱規劃出臺前辦理相關支持性文件。
(六)切實加強對關停分散小鍋爐的管理。
已規劃實施集中供熱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供熱范圍內現有分散供熱鍋爐必須在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後三個月內全部關停;經過論證,部分10蒸噸/小時以上的分散供熱鍋爐可改造為應急調峰備用鍋爐,並與園區集中供熱管網連通;禁止在集中供熱項目供熱覆蓋范圍內新建分散供熱鍋爐和自備熱電站,禁止將現有分散供熱鍋爐改造為單一企業服務的自備熱電站;除大型鋼鐵、石化等企業外,禁止配套建設為單一企業服務的自備熱電站。
(七)加快建設天然氣供應和電網等配套設施。
加快推進珠海LNG接收站、中海油南海海上天然氣高欄港接收站、深圳迭福LNG接收站和粵台中清化糞池推薦東LNG接收站等氣源工程建設,積極發展生物質能轉換天然氣,擴大全省天然氣供應規模。組織修編完善全省天然氣主幹管網規劃和各地市城市燃氣管網規劃,加快推進向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供氣的天然氣管道項目建設,力爭到2015年天然氣管網通達珠三角采用燃氣集中供熱的工業園區,到2017年天然氣管網通達全省采用燃氣集中供熱的工業園區和珠三角產業集聚區。電網企業應根據全省集中供熱規劃做好相關熱電聯產、分佈式能源項目的配套電網規劃建設,保障集中供熱項目電力輸送需求。各地要進一步加大支持集中供熱相關熱網、天然氣管網、電網項目建設所涉及的城市規劃、產業佈局、項目選址、用地指標、征地拆遷等方面工作,及時組織協調解決相關問題。
(八)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技術。
集中供熱項目積極采取能量補償等先進技術,采用單機1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聯產項目實施集中供熱的,供熱半徑原則上應不小於15千米。鼓勵發展更具調節性能、規模更大的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並優先列入省級能源發展相關專項規劃;鼓勵應用新型可再生能源技術建設集中供熱項目;鼓勵集中供熱項目充分利用餘熱集中制冷供冷,實現能源梯級高效利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省經濟和信息化委、財政廳、環境保護廳、質監局、國稅局、地稅局、金融辦等部門,以及電網企業、天然氣企業,共同推進全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為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工作責任主體,負責督導本行政區域內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規劃的實施,推進供熱管網建設,引導用熱企業向具有集中供熱能力的園區集聚。各地市要加大關停淘汰分散供熱鍋爐和推進集中供熱的宣傳工作力度,引導企業將此作為履行社會環保責任的自覺行為。
(二)加大財稅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按照“企業承擔為主,政府適當補助”原則推動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並加快關停淘汰小鍋爐。鼓勵符合節能技術改造條件的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項目,優先申報國傢及省節能技術改造獎勵資金支持,省財政按節能量400元/噸標準煤給予一次性獎勵。對於珠三角地區工業鍋爐整治,省財政安排資金按0.8萬元/蒸噸的補助標準采取以獎代補方式予以支持,具體辦法由省環境保護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制定。珠三角地區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研究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於鼓勵關停淘汰分散鍋爐和推進集中供熱項目建設。對納入集中供熱范圍按期關停分散供熱鍋爐的企業,有關部門在排污費使用安排上給予適當補助。貫徹落實國傢扶持節能減排的稅收政策,由省稅務部門研究制訂我省鼓勵集中供熱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展金融支持集中供熱和關停淘汰分散鍋爐的渠道,探索將園區供熱特許經營權益納入貸款抵(質)押擔保范圍。
(三)完善價格政策台中抽水肥。
由省價格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省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傢有關規定,制訂有利於促進天然氣熱電聯產、分佈式能源站和背壓熱電聯產發展的電價和氣價政策。集中供熱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熱企業與熱用戶協商,按照相關規定報價格主管部門審核,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四)加強運行管理。
熱電聯產機組必須安裝熱負荷在線監測裝置並與電力調度機構聯網,安裝煙氣排放在線連續監測裝置並與環境保護部門聯網,電力調度部門嚴格按照“以熱定電”原則調度機組發電。熱電聯產機組投產後一年內平均熱電比應達到30%、第二年平均熱電比應達到前述規定要求,未達標的機組,電力調度部門應在發電調度中根據實際供熱規模和熱電比的要求降低機組發電出力。省有關部門要加強熱電聯產機組供熱情況的監管。
(五)創新運營機制。
積極發揮集中供熱項目的規模化效益,鼓勵園區供熱、供冷、供水、污水處理系統實行一體化經營。鼓勵熱電聯產集中供熱項目與熱用戶同步開展電力直接交易。鼓勵按期關停分散供熱鍋爐並納入集中供熱范圍的企業,通過排污權交易方式,轉讓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指標。集中供熱項目所替代關停的分散鍋爐等供熱設施的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指標優先滿足集中供熱項目使用。
(六)加強監督考核。
關停分散供熱鍋爐和實施集中供熱情況納入工業園區評價考核范圍,建立獎懲機制。對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後不能按期關停分散供熱鍋爐的地級以上市,在能源消費總量、污染物排放等指標分配時予以相應扣減,暫停該市下一年內新增能源消費項目建設;集中供熱項目建成後供熱范圍內的分散供熱鍋爐還繼續運行超過一年的,五年內不批準新增能源消費項目建設。
附台中抽化糞池件:集中供熱熱源類型
根據用熱需求實際情況,工業園區和產業集聚區集中供熱類型主要有:燃煤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燃煤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燃氣蒸汽聯合循環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分佈式能源站、集中供熱鍋爐房(燃煤、燃天然氣、電力),以及上述兩種以上方式的組合。
燃煤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煤炭為燃料,采用抽汽冷凝式汽輪機,通過在汽輪機中間某級抽取蒸汽用於集中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抽凝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天然氣為燃料,餘熱利用采用抽汽冷凝式汽輪機,在汽輪機中間某級抽取蒸汽用於集中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燃煤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煤炭為燃料,采用背壓式汽輪機,發電後的蒸汽全部用於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燃氣蒸汽聯合循環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是指以天然氣為燃料,餘熱利用采用背壓式汽輪機,汽輪機發電後蒸汽全部用於集中供熱,同時生產電力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單機規模原則上不大於20萬千瓦。
分佈式能源站是指以天然氣或可再生能源為燃料,同時生產電力熱力並基本在用戶側就地消納的能源生產方式。單站裝機總規模原則上不大於10萬千瓦,單機規模不大於5萬千瓦,並接入11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系統。
集中供熱鍋爐房是指以煤、天然氣、生物質或電力為燃料,僅生產熱力的能源生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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